歙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歙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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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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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业资格证 | 交运部门 | |||
3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货运企业成立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
4 | 从业资格证 | 交运部门 | |||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难以取得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 转移登记(非公证继承) |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
歙县农业农村局 | |||||
6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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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卫健部门 | |||
8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 卫健部门 |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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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
9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 |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
10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 | |||
11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公安部门 | 1、依据《社会保险法》四十九条;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3、《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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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安部门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八条。 | |
13 |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资产评估机构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
14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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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房屋所有权人等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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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房屋所有权人等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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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房屋所有权人等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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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房屋所有权人等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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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毕业院校、申请人、行业协会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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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住所使用证明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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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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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公司变更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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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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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住所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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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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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27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28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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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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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企业住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企业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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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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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住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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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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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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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资规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等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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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申请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37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申请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
38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申请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39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申请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
歙县卫健委 | |||||
40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申请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第十二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三)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
41 | 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消防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第十二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八)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 | |
42 | 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生态环境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第十二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九)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
43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
44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重新注册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
45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 |
46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
47 | 放射诊疗机构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卫生健康部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第三方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
48 | 新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放射诊疗许可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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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林权证或林木所有权证明 | 采伐许可证办理 | 乡镇、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歙县医疗保障局 | |||||
50 | 配偶未就业证明(男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提供) | 生育待遇报销 |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生育保险的处理意见:未就业配偶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殖服务证及婴儿出生证明,住院发票(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出院小结和费用明细清单,男职工参保和其配偶未就业的证明材料等。 | |
51 |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卡或生育证(申报生育待遇时需提供) | 生育待遇报销 |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 |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歙县公安局 | |||||
52 |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房管局、歙县消防救援大队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 |
53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54 | 工商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工商管理局、歙县消防救援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5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56 | 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 | 单位集体立户 | 集体户设立单位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 |
57 | 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指定证明 | 学生集体户设立 | 集体户设立学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学生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要定期清理,对已毕业学生要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工作地区,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 | |
歙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
58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申请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三、法人身份证;四、中标标书、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材料 | |
歙县应急管理局 | |||||
59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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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
60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
61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第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
6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第九条第三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
63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 | 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
64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 企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
65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变化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 企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
66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 企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
67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 企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
68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第三类经营) | 企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