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
一、政策背景
2019年4月,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全县砂石加工场综合整治,取得成效。2020年省发改委等十四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相继出台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砂石管理规定。为持续做好我县砂石管理工作,确保市场有序供应,价格稳定,秩序向好。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研判和起草的过程
2024年7月草拟《歙县工程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7月10日征求县财政局、司法局、水利局等部门意见,共征求到9条意见和建议,采纳9条,并修改完善。2024年7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9月通过县委政法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审查。
2024年10月13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经分管县领导审核通过后于10月24日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主要明确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除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属国家所有,经县政府指定的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歙县水利局同意,原则上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对特殊情形的乡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需要可经审核同意就近调剂有偿使用;对评估价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的可经审核同意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开处置;对非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的如应急抢险救灾、整治整改、行政处罚(处理)等情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通过规范处置,充分利用,达到减少堆放占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措施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歙县砂石综合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监管工作。
五、关键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是指在歙县辖区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
(二)本办法所指的砂石属国家所有,需经县政府指定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歙县水利局同意,方可依法处置。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再有不解之处请联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股,联系人:梅广木,联系电话:0559-6518397。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