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民政局解读:歙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2017年《歙县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在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城乡建设、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办法》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2022年5月1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颁布实施,2024年2月1日,《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023〕25号)公布施行。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亟需对标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细化,有效发挥地名在促进社会治理、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政策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公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3.《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2010年12月23日修订);
4.《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023〕25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安排,2024年4月启动《歙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起草工作。4月15日,县民政局发函就《歙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求意见,共计收到修改意见9条。4月19日,分管副县长牵头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与会单位意见。5月7日县民政局根据会上意见修改后,在歙县人民政府站进行了为期30天网上征求意见。截止网上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7月29日,县民政局再次发函就《歙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求意见,共计收到修改意见2条。8月2日,县民政局召集市、县区划地名工作专家对《歙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论证,共收到修改意见17条。8月20日,通过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9月2日,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9月15日,通过县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9月29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审议通过于10月26日印发。
四、主要框架内容
《歙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地名统一管理,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地名文化保护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将加强党的领导,地名管理遵循“三个有利于”,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等作为基本原则写入。(二)关于地名统一管理。明确了地名管理体制,县民政部门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地名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三)关于命名、更名。遵循地名形成、演变规律,吸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在地名命名更名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注销、公布备案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形成了相对完整、程序规范的管理体系。(四)关于标准地名。明确了标准地名的定义、内涵和标准化要求;强调了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规范;规定了标准地名的发布和使用要求;明确了地名信息库的定位和作用;对地名出版物等作出规定。(五)关于地名标志设置。明确了地名标志的属性,规定了地名标志设置、管护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要求。(六)关于地名文化保护。规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地名文化传承和保护,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地名,应当重点保护;对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文化专业人才队伍等作出规定。
五、政策咨询方式
如对《歙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再有不解之处,请咨询歙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股,咨询电话:0559-6515470。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