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4日
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利用处置我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减少堆放占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水河湖〔2023〕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
二、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属国家所有,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水利局同意,可依法处置。
三、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处置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后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转让。
当地乡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确需使用的,由申请使用单位对使用量进行测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水利局同意,以评估或该项目造价中相应的费用有偿使用;仍有剩余且不属于第四条范畴的,应当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转让。
四、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评估价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可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有偿”的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水利局同意,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评估后依法公开处置。
五、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县财政非税账户,处置所需的调查、评估、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费用可予以列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抢险救灾需清理、有关单位部门要求整治整改、行政处罚(处理)没收(收回)等情形的砂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鼓励市场主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竞争,探索建立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处置管理模式。
八、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歙县砂石综合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监管工作。
九、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处置的或已制定处置意见的,仍按原处置方式处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