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同时,全国部分省市出台文件,规定空置房屋给予一定物业费减免。经了解,我县暂无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