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603-00118 信息分类: 房地产市场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6-03-31
发布机构: 歙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6-03-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情况说明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房地产市场】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6-03-30 09:56 信息来源: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同时,全国部分省市出台文件,规定空置房屋给予一定物业费减免。经了解,我县暂无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