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401-0007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歙县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企业,通知,DOC,青少年,其他,其他,信用管理,公平竞争,监督管理
成文日期: 2024-01-16 发布日期: 2024-01-16
发文字号: 歙政办〔2024〕6号 性: 有效
标  题: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6512605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歙政办〔20246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市监发〔201815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的意见》(黄政办〔202319)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企业信用合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信用赋能作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联合激励措施

(一)激励对象和认定程序

相关内容(申报条件、认定条件、撤销资格)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的意见》(黄政办〔202319)文件执行。

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研究确定,并由县市场监管局将县级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名单归集到黄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激励措施

1.从优行政审批

1进驻级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为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延时服务等便利服务,重要事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无需排队等候,实行全程代办或跟踪帮办。

2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审批部门为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对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变更业务等,设置专岗优先办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压缩审批时限。

2.优化行政监管

3监管执法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以全面自律和行业自治为主,一般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及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

4监管执法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制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5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商标使用等相关事项实行免查,其他行政监管事项确需检查的,降低双随机频次和比例。

3.实行金融激励

6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加大信用贷款支持,适当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优化贷款业务流程,提升融资服务便利度。

7鼓励县担保公司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优先提供担保增信支持,适当降低反担保措施要求。

8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发放两年年平均纳税额五倍额度以内的税融通信用贷款。

4.实行财政激励

9 科技商务经信部门每年度单列专项经费划转科技贷资金池,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信用合规的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

10发展改革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三重一创建设、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资金激励对象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相关业务办理、推荐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2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补贴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3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4财政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5.实行税收激励

15税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提供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16税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办理注销等业务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务措施。

17税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安排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并适时推出更大力度的税收激励措施

6.实行社保激励

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三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在专项检查中以自查为主;按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除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外,免于日常执法检查。

7.实行质量激励

21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指导,指导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和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22市场监管部门为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指导落实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制度,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23市场监管部门为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量器具的检定。

8.实行推荐激励

24发展改革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申报重点项目推进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及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5)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申报相关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6)科技商务经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申报相关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7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报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环保评先创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8)农业农村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9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报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荣誉称号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0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1)县总工会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申报先进集体、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等荣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2)县工商联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省市百强民营企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3妇联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文明岗、建功先进集体(标兵)等评选和选树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9.实行保护激励

34知识产权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加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协助专利快速审批,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商标注册支持力度。

二、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和联合惩戒措施

(一)划分为严重失信企业的五种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类别划分为严重失信:

1.当前处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黑名单中;

2.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3.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4.当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

(二)严重失信企业定义

严重失信企业,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确定为严重失信或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三)联合惩戒定义

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采取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核、政府采购以及享受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限制或者禁入措施,包括行政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四)联合惩戒措施

1.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被司法机关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被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其他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企业的。

2.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土地审批;

(三)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四)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五)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3.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4.企业同时被两个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别实施惩戒措施,并可选择较重的惩戒措施从严惩戒。

(五)联合惩戒实施

1.严重失信企业发起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上传至黄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通过平台将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县直各响应实施部门。

2.联合惩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接收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依照联合惩戒清单实施联合惩戒。

3.联合惩戒响应实施部门在实施联合惩戒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将联合惩戒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信用黄山系统予以公示。

4.联合惩戒信息在信用黄山系统的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联合惩戒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六)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适用情形的企业,可以向将其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信用黄山系统予以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原则,共同推进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各部门要确立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落实和日常联络工作。

(二)加强密切协作。各部门要积极报送各类涉企奖惩信息至黄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共享的信息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并积极提出对黄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使用建议,由县发改委及时反馈市级主管部门加以优化。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制定联合激励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想方设法推动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将激励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激发经营主体主动信用合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督查检查。市场监管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指导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和推动信用合规企业联合激励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和完成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政府。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6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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