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歙征补告〔202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歙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歙征预告〔202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徽城镇就田村集体土地2.0451公顷(30.6765亩)、南源口村集体土地12.2767公顷(184.1505亩)、鲍川村集体土地1.0504公顷(15.7560亩)、大梅口村集体土地0.9315公顷(13.9725亩),桂林镇吴川村集体土地12.5394公顷(188.0910亩)。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徽城镇就田村旺村一组、二组、三组,南源口村小梅口一组、二组、三组,鲍川村车川组、稠川二组、后坞一组、塘坞组,大梅口村梅岭一组、二组、三组、梅中五组和桂林镇吴川村扒郎坞组、新塘组、杨树桥组、忠塘组村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需要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8.8431公顷(432.6465亩),其中:农用地24.4826公顷(367.2390亩),含耕地14.3092公顷(214.638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2.9018公顷(43.5270亩),未利用地1.4587公顷(21.8805亩)。具体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单位:公顷/亩
地块编号 |
乡镇 |
所在村 |
村民组 |
集体土地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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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 |
|||||||
地块1 |
桂林镇 |
吴川村 |
新塘组 |
4.4714/67.0710 |
4.1666/62.4990 |
3.5859/53.7885 |
0.1352/2.0280 |
0.1696/2.5440 |
杨树桥组 |
3.3325/49.9875 |
3.1916/47.8740 |
2.0537/30.8055 |
0.1409/2.1135 |
|
|||
忠塘组 |
1.2930/19.3950 |
1.2546/18.8190 |
0.6614/9.9210 |
0.0078/0.1170 |
0.0306/0.4590 |
|||
地块2 |
桂林镇 |
吴川村 |
扒郎坞组 |
0.6386/9.5790 |
0.6377/9.5655 |
0.4223/6.3345 |
0.0009/0.0135 |
|
新塘组 |
2.4333/36.4995 |
2.2415/33.6225 |
1.9507/29.2605 |
0.1918/2.8770 |
|
|||
杨树桥组 |
0.1460/2.1900 |
0.1460/2.1900 |
0.0043/0.0645 |
|
|
|||
徽城镇 |
就田村 |
旺村一组 |
1.0335/15.5025 |
1.0335/15.5025 |
0.9743/14.6145 |
|
|
|
地块3 |
桂林镇 |
吴川村 |
扒郎坞组 |
0.0630/0.9450 |
0.0582/0.8730 |
|
0.0048/0.0720 |
|
地块4 |
桂林镇 |
吴川村 |
扒郎坞组 |
0.1616/2.4240 |
0.1616/2.4240 |
0.0760/1.1400 |
|
|
徽城镇 |
就田村 |
旺村一组 |
0.5917/8.8755 |
0.5917/8.8755 |
0.5780/8.6700 |
|
|
|
徽城镇 |
就田村 |
旺村二组 |
0.0006/0.0090 |
0.0006/0.0090 |
0.0006/0.0090 |
|
|
|
徽城镇 |
就田村 |
旺村三组 |
0.4193/6.2895 |
0.4193/6.2895 |
0.4097/6.1455 |
|
|
|
地块5 |
徽城镇 |
鲍川村 |
后坞一组 |
0.0700/1.0500 |
0.0700/1.0500 |
|
|
|
地块6 |
徽城镇 |
鲍川村 |
车川组 |
0.0255/0.3825 |
0.0255/0.3825 |
|
|
|
徽城镇 |
鲍川村 |
塘坞组 |
0.0492/0.7380 |
0.0492/0.7380 |
|
|
|
|
地块7 |
徽城镇 |
鲍川村 |
车川组 |
0.2154/3.2310 |
0.2154/3.2310 |
0.1007/1.5105 |
|
|
徽城镇 |
鲍川村 |
稠川二组 |
0.2150/3.2250 |
0.2150/3.2250 |
0.1493/2.2395 |
|
|
|
徽城镇 |
鲍川村 |
塘坞组 |
0.4753/7.1295 |
0.4753/7.1295 |
0.1801/2.7015 |
|
|
|
徽城镇 |
南源口村 |
小梅口一组 |
5.0598/75.8970 |
3.0592/45.8880 |
1.5036/22.5540 |
1.0759/16.1385 |
0.9247/13.8705 |
|
徽城镇 |
南源口村 |
小梅口二组 |
1.8008/27.0120 |
1.6966/25.4490 |
0.9218/13.8270 |
0.0259/0.3885 |
0.0783/1.1745 |
|
徽城镇 |
大梅口村 |
小梅口三组 |
5.4161/81.2415 |
4.4671/67.0065 |
0.6649/9.9735 |
0.9011/13.5165 |
0.0479/0.7185 |
|
地块8 |
徽城镇 |
大梅口村 |
梅岭一组 |
0.1020/1.5300 |
0.0526/0.7890 |
|
0.0003/0.0045 |
0.0491/0.7365 |
徽城镇 |
大梅口村 |
梅中五组 |
0.6877/10.3155 |
0.1231/1.8465 |
|
0.4172/6.2580 |
0.1474/2.2110 |
|
地块9 |
徽城镇 |
大梅口村 |
梅岭一组 |
0.0372/0.5580 |
0.0328/0.4920 |
0.0161/0.2415 |
|
0.0044/0.0660 |
徽城镇 |
大梅口村 |
梅岭二组 |
0.0573/0.8595 |
0.0560/0.8400 |
0.0332/0.4980 |
|
0.0013/0.0195 |
|
徽城镇 |
大梅口村 |
梅岭三组 |
0.0007/0.0105 |
0.0007/0.0105 |
|
|
|
|
徽城镇 |
大梅口村 |
梅中五组 |
0.0466/0.6990 |
0.0412/0.6180 |
0.0226/0.3390 |
|
0.0054/0.0810 |
|
合计 |
/ |
28.8431/432.6465 |
24.4826/367.2390 |
14.3092/214.6380 |
2.9018/43.5270 |
1.4587/21.8805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实地勘察、并查询、收集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对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之市场价值作出评定估算,集体建设用地评估结果为5047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1.青苗补偿费
(1)耕地:水田面积141.9435亩,补偿标准1500元/亩;旱地面积72.6945亩,补偿标准1200元/亩。
(2)园地:茶园面积7.9440亩,补偿标准4000元/亩;果园面积9.0750亩,补偿标准5400元/亩;其他园地面积24.6075亩,补偿标准1600元/亩。
(3)林地:一般林地面积92.5800亩,补偿标准225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农村道路:4391㎡,补偿标准80元/㎡。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上房屋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有货币补偿、宅基地置换重置价补偿和产权置换三种方式。生产生活附属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1)住房(正房+厨房)协商指导价确定为砖混一等2200元/㎡,砖混二等2110元/㎡,砖混三等1960元/㎡,砖木一等1960元/㎡,砖木二等1860元/㎡、砖木三等1800元/㎡,按照房屋结构类型及成新率,扣除成新差价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实行评估补偿;
(2)实际用于经营的住房(具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并且自领取证照后连续经营至今,工商、税务登记齐全,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地点一致),可按实际经营面积在实行住房补偿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m2(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3)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被征收户,可在符合村庄规划区域内自行选择申请宅基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宅基地置换重置价补偿。
(1)桂林镇拆迁安置点为: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桂林镇安置区;
(1)徽城镇拆迁安置点为: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徽城镇安置区。
(2)宅基地置换原则: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一户一宅”、“征一还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征收一处宅基地安置一处宅基地)的原则执行。除被征收房屋外另有农村住宅的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安置宅基地标准:规划设计面积约为120㎡/户(含院落,建筑占地80㎡),建筑规划面积240㎡(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
宅基地差价结算:等面积部分(合法用地)互不找差价,超面积部分按260元/㎡互找差价。
(4)房屋重置价补偿:拆迁房屋240㎡以内部分按重置价补偿;协商不成的实行评估补偿,超240㎡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5)宅基地置换后,按照规划要求自行建设,新建房屋的外立面、建筑色调、风格、高度、层数必须与规划要求一致。
3.产权置换。
(1)基本原则:可用于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必须经认定为合法的住宅。
(2)产权置换地点、房型 :歙县城区范围内安置小区现有房源,房型为单元房。(以县住房保障公司能够提供的房源为准)
(3)结算原则
①原则实行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双向评估结算(按评估价互找差价)。
②县住房保障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特定房屋,可以实行等面积置换,等面积置换按“面积就近”原则,被征收房屋面积必须达到选择置换房屋面积的50%以上(含50%),每户可置换房屋不得超过3套;差价结算:被拆迁房屋按协商指导价作价,置换房屋(特定房屋)为店面、排房的按2400元/㎡结算,置换房屋为单元房的按2200元/㎡结算。产权置换后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宅基地置换重置价补偿和产权置换三种方式。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歙政办秘〔2024〕8号)的规定执行,拟对歙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确定的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歙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徽城镇就田村旺村一组、二组、三组,南源口村小梅口一组、二组、三组,鲍川村车川组、稠川二组、后坞一组、塘坞组,大梅口村梅岭一组、二组、三组、梅中五组和桂林镇吴川村扒郎坞组、新塘组、杨树桥组、忠塘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歙县门户网站(https://www.ahshx.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桂林镇、徽城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桂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木徽;电话:13335599006)和徽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强;电话:1805598705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桂林镇、徽城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刘宇琨;电话:0559-651219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桂林镇和徽城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桂林镇、徽城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6月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歙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