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和《2024年歙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4〕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现将《歙县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和《2024年歙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歙县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稳定优良,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县有关秸秆禁烧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乡村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推进禁烧监管工作常态化、高效化、规范化,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禁烧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确保不因秸秆焚烧影响空气质量,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在确保实现市政府目标考核要求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全县“零火点”。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实施秸秆禁烧承诺制和秸秆禁烧一封信发放。充分发挥乡村“应急广播”作用,每天早、中、晚循环播放秸秆禁烧一封信等相关内容。利用全县现有多媒体媒介开展宣传,同时结合乡村振兴、驻村夜访等常态化工作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禁烧秸秆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二)加强巡查管控。实行联防联控,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居)委会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全年全面全域禁烧的管理要求,落实秸秆禁烧各项政策和措施。各乡镇在夏秋两季农作物收割高峰时段要进一步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实行全天候巡查制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其他时段要实施禁烧工作网格化管理,开展不间断巡查管控。在抓好农田范围内秸秆禁烧的同时要抓好荒草、垃圾等废弃物禁烧管控。建立部门分片督查工作机制,重点时段加大禁烧巡查力度。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听劝阻、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尤其是违法焚烧秸秆过火面积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坚决打击、依法查处,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批”。对故意焚烧的当事人,根据乡镇赋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焚烧者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区范围由县城管局履行处罚职责;对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强化源头管控。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推广秸秆制菌、秸秆制肥、秸秆加工工艺品等利用新技术,拓宽秸秆利用渠道,大力引进各类秸秆转化利用项目,充分发挥秸秆转化企业的示范带动效应。深化秸秆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做好还田秸秆深耕、深翻,严格采取限茬措施。对不能还田的,属地乡镇要集中组织离田,做到离田、离路、离河和集中堆放,同步做好田埂荒草清理。以村组网格为单位,及时对秸秆粉碎还田、打捆收储、离田清运、田埂荒草清理等进行验收,消除禁烧隐患。
(五)强化部门联动。县直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工作。县环委办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做好日常督查、火点核定、秸秆禁烧考核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粉碎还田指导和农机管理,确保秸秆及时离田还田,负责核实农作物种植面积;县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拒绝、妨碍、阻挠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县城管部门负责城区范围的秸秆及垃圾焚烧等市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乡镇开展焚烧秸秆案件查处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禁止林地烧荒及焚烧林业垃圾的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责禁止河渠塘库荒滩烧荒的管理工作;县气象部门负责雾霾等不利天气情况下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与上级气象部门做好卫星火点监测情况对接;县供电部门负责农村电网和秸秆堆放场及其附近输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防止因违规用电引起焚烧事故;县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县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禁烧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是推进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要组织召开秸秆禁烧专题工作会议,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组建秸秆禁烧巡查队伍,加密巡查频次,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县环委办要强化日常调度,持续深入开展禁烧督查。
(二)加大经费保障。由县财政局安排禁烧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禁烧工作基础经费和年度考核,其中禁烧工作基础经费按各乡镇种植面积核算。年底对各乡镇秸秆禁烧宣传、巡查管控、秸秆离田等工作开展考核、兑现奖惩(考核细则见附件3)。县审计局加强对相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对各乡镇生态环境相关考核内容。各乡镇应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对村(居)干部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县直相关部门应将秸秆焚烧火点数作为重要指标,应用于资金奖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工作。县环委办对各乡镇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预警,定期通报火点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开展不力、秸秆焚烧频发的乡镇予以警示通报。
(四)严肃追究责任。对于被国家和省卫星抓拍到火点并经核实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批评,依法依规处理,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4年歙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根据《黄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五年提升行动计划》(黄农秸组〔202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农业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为改善农村环境的着力点、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点、培育农业产业的支撑点,持续巩固秸秆禁烧成果,优化秸秆综合利用结构,推进秸秆产业化利用。
二、年度目标
2024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4%以上。其中,产业化利用量占秸秆综合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52%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标准化收储体系建设。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秸秆收储运环节,建立乡镇秸秆收储中心和村级秸秆收储转运点,每个重点乡镇最少建设1处秸秆收储中心。收储中心具备秸秆收储必要的设备设施,可实现秸秆打捆、收储、转运等作业。乡镇收储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建立村级秸秆收储转运点。对2024年新建秸秆固定收储点,经验收合格的,按总投资额的30%(第三方审计价)进行奖补,不含土地流转和场地平整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储点建设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文报县农业农村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提升秸秆产业化利用水平。培育秸秆综合利用新型主体,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优化秸秆产业化利用结构,提升我县秸秆产业化利用水平。各乡镇要积极对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确保离田秸秆应收尽收。
(三)优化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根据农作物品种和耕作模式,科学采用粉碎还田、覆盖还田、深翻、深松、深耕等方式,推进以少免耕播种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利用效果。结合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开展秸秆堆肥还田。
(四)拓宽秸秆能源化利用途径。依托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建设秸秆碳化利用项目,发挥辐射带动效应。鼓励镇、村组就地、就近建设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大力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炉具。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力度,推广应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鼓励在茶叶、菊花烘干等领域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
(五)拓展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渠道。以秸秆变肉导向,结合我县畜牧养殖业发展现状,大力推广秸秆青贮、黄贮、氨化、微生物发酵技术。培育支持秸秆基质商品化产业发展。优先扶持年生产消耗秸秆100吨以上的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重点推广双孢蘑菇、平菇、大球盖菇等能够充分消耗农作物秸秆的种植模式,推广食(药)用菌种植模式、秸秆发酵床养殖技术模式。
(六)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台账建设。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与利用的调查和统计,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农户名录与档案,准确掌握企业、农户的基本情况、农作物种植情况、秸秆利用情况等信息;督促秸秆市场化利用主体建立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秸秆原料收购、加工转化记录;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台账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工作记录,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
四、资金安排
2024年安排秸秆综合利用资金353万元(含用于禁烧工作经费100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53万元用于秸秆收储点建设奖补,县级资金100万元用于秸秆综合利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以各乡镇农作物播种面积为基数,结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认真落实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为成员单位,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精准施策、合力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细化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做好各环节文字、数据和影像等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信息完整、可核查,并确定专人负责年度信息和总结报送工作。
(三)规范资金使用,加大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和秸秆变肉专项资金,扶持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确保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强化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扣回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严格考核评价。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重点突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凸显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亮点,打造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样板,增强辐射带动效应。县政府将对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和总体考核评价,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坚决从重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歙县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乡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歙县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乡镇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依据 |
1 |
秸秆综合利用率和产业化利用率 |
全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且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比例不低于52%,得10分。两项每少1个百分点(四舍五入法取整)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综合利用台账、相关支撑材料 |
2 |
秸秆收储点 |
有固定秸秆收储点,有配套设备并进行秸秆收集和加工的,得20分;无固定收储点但有临时收储转运点,且组织实施秸秆收储转运的,得10分;有固定收储点但无收储利用的得5分;无收储点不得分。 |
20 |
收储网点收购台账、现场检查、督查 |
3 |
资金使用 |
资金使用过程履行相应的审核、公示程序,资金使用专款专用,无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得15分。涉及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整改,发现弄虚作假的,出现一起违规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资金支付相关材料 |
4 |
秸秆台账 |
开展秸秆生产利用规范化、常态化监测调查工作,按要求完成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填报得20分,存在填报不及时、数据不符实、反馈不积极等未按要求完成台账系统填报的,每出现一个问题扣3分,扣完为止。 |
5 |
综合利用台账 |
5 |
组织架构 |
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居委会)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得2.5分;有专门队伍开展禁烧相关工作,得2.5分;乡镇主要领导亲自部署调度禁烧工作,得2.5分;分管领导、村两委每月调度禁烧工作,得2.5分。 |
10 |
相关档案材料 |
6 |
巡查管控 |
乡镇建立有巡查管控制度,得4分;夏秋两季农作物收割高峰时段全天候巡查,得8分;其他时段不间断巡查管控,得8分。 |
20 |
档案材料、巡查巡检记录等 |
7 |
宣传教育 |
建立有宣传教育制度,得2.5分;发放到户秸秆禁烧一封信,签订秸秆禁烧承诺制,得2.5分;乡村“应急广播”作用每天早、中、晚循环播放秸秆禁烧相关内容,得2.5分;乡镇、村两委入户、入田地深入宣传引导,得2.5分。 |
10 |
相关档案材料 |
8 |
其 他 |
无秸秆随意丢弃、乱堆乱放现象,得10分。发现乱堆乱放一处扣2.5分,扣完为止。 |
10 |
现场检查、督查 |
9 |
加分项(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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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利用成效好,并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秸秆利用模式的,加5分;引进社会资本投资秸秆产业化利用的,每个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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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材料 |
对立案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加分。查处1起秸秆焚烧行为加5分,查处2起秸秆焚烧行为加8分,查处3起及以上秸秆焚烧行为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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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减分项(从总分扣除,不设上限) |
出现秸秆综合利用领域负面事件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一次性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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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县督查巡查发现100平方米以上火点的,按火点数/种植面积×加权系数(建议为3)扣分。被市督察巡查发现100平方米以下火点的,按火点数/种植面积×加权系数(建议为2)扣分。被市督察巡查发现100平方米以下火点的,按火点数/种植面积×加权系数(建议为1)扣分。从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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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票否决项 |
被国家、省通报火点并认定的,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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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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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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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经费以各乡镇农作物播种面积为基数,结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实际拨付金额=按面积测算金额*乡镇考核得分系数,如得分90分,则系数为0.9,得分低于60分的乡镇(不含60分),取消本年度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