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古城(许国石坊等)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第2条 规划原则
第3条 规划依据
第4条 规划范围
第5条 规划期限
第二章 规划基础
第一节 自然条件
第6条 气候条件
第7条 水文条件
第8条 地形地貌
第二节 人口及社会经济条件
第9条 行政区划
第10条 人口现状与生活习惯
第11条 经济发展现状
第三节 文物保护现状基础
第12条 文物集中分布
第13条 文物保护现状
第14条 文物价值与保护要求
第四节 消防安全现状
第15条 现状消防站和消防装备
第16条 现状消防报警设施
第17条 上位规划落实情况
第三章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第一节 风险点识别
第18条 危险源分析
第19条 敏感点分析
第二节 古城消防风险评估
第20条 消防设施缺口明显
第21条 道路条件不利于消防工作开展
第22条 建筑火灾隐患明显
第23条 消防知识欠缺管理不善
第四章 规划区消防安全布局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区划分
第24条 分区原则
第25条 消防方式建立
第26条 分区结果
第27条 重点消防区域消防建设指引
第28条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
第二节 消防站(点)布局
第29条 消防站布局规划
第30条 消防点布局规划
第三节 消防装备
第31条 消防站装备规划
第32条 消防点装备规划
第33条 消防车辆装备规划
第34条 其他消防装备
第四节 消防给水
第35条 消防水源
第36条 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和消防用水总量
第37条 室外消防供水管网
第38条 市政及室外消火栓
第五节 消防通信
第39条 消防调度指挥系统
第40条 火灾报警系统
第六节 消防通道
第41条 消防通道规划
第42条 危险品运输通道规划
第43条 消防疏散场地规划
第七节 消防供电
第44条 供电电源
第45条 电力设施设置要求
第八节 消防燃气
第46条 燃气设施设置要求
第五章 文物建筑防火建设
第47条 完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第48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49条 修复防火分隔
第50条 设施优化及环境整治
第51条 加强危险源监督管控
第六章 消防体系建设
第52条 优化专业消防体系
第53条 完善基层消防体系
第54条 规划区责任体系建设
第七章 智慧消防规划
第55条 消防用水监控
第56条 烟感预警管理
第57条 用电安全预警系统
第58条 消防设施预警管理
第59条 重点部位可视化监管系统
第八章 消防规划实施建议
第60条 消防安全行政管理制度
第61条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第62条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第63条 资金筹措建议
第64条 消防宣传及培训
第65条 近期实施计划
附件一:重点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价表
附件二:分期建设实施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增强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防控能力,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于2014年4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9号),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文),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结合当地火灾特点和实际条件编制消防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实现从文物资源大国向文物保护利用强国跨越的关键时期。“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文物保护研究利用”,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文物安全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发布了《“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在国土空间规划总体框架下,构建“国家-省-市县”三级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体系,编制实施全国、省级和若干文物大市大县文物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有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局又发布了《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也提出了“以古建筑为防护重点,建设消防系统”的要求。
歙县古城是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全国10个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之一,基于上述要求开展本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2条 规划原则
(1)重点突出,群防群治的原则
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作为统一整体加以保护;完整体现徽州历史文化名城的生活形态和山水田园风貌,以及与原住民生活生产活动相关的重要历史场所和生产场所;整体延续历史文化传统的发展脉络和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景观风貌的自然环境背景。
(2)保护、整治为主,适当更新的原则
将保护对象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和文化综合发展之中,通过保护为城市带来整体品质的提高;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对传统建筑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性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掘历史遗产的社会经济价值,从而实现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第3条 规划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2012年)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8)《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
(11)《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2004年)
(12)《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1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2016年)
2、政策文件、标准规范
(1)《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9号
(2)《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2014年,公安部消防局)
(3)《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年,国家文物局)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8)《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13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当地城市规划、消防、文物的规划成果等
(1)《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1年)
(2)《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6年)
(4)《歙县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13年)
第4条 规划范围
歙县古城消防规划范围与《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区保护范围一致。规划范围包括历史上的徽州府城、县城以及渔梁的范围,西起徽州路,东至问政山,北起玉屏山,南至练江,总面积198.3公顷(不包含鲍家庄)。
其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范围主要包括府衙历史文化街区、斗山街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渔梁历史文化街区。三个历史文化街区是消防规划中的重点保护区域。斗山街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北至大北街临溪门,东至斗山西侧山脚,西至天主教堂、大北街以西沿街第一进建筑、南至新南街北段和中山巷沿街两边建筑,面积约为9.3公顷;府衙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包括西至整个月城范围,北至原府衙北墙,东至小北街,南至曹氏二宅,包括十字街西段及打箍井街北段,面积约为5.4公顷;渔梁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包括整个渔梁古镇范围,北至徽州路,南至练江北岸,西至白云禅院,东至新安关、紫阳桥,面积约为8.9公顷。三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面积总计23.6公顷。
第5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第二章 规划基础
第一节 自然条件
第6条 气候条件
歙县处于中亚热带与北亚热带过渡区,属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春寒多变,雷雨集中,伏秋多旱。,多年平均降雨量较大,相对湿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对区域消防安全有利。歙县年内降雨量分布不均,降雨量较少月份正好是歙县气温最低的时期。由于该区域无城市集中供热,气温较低时居民取暖活动频繁会导致火灾隐患增多。
第7条 水文条件
歙县水系发达,规划区域的西南、西北两侧被扬之河及其汇入的练江所包围,河流水量较为充沛,可作为古城消防体系的天然备用水源。练江距古城内部距离较远,无法做突发性火灾事件的取水点。
第8条 地形地貌
歙县境内地貌为山区盆地,属于黄山山系,歙县古城北临玉屏山、东依问政山,斗山、外城山、长青山等小型山体坐落城中。可借助古城周边及城中山体抵挡区域全年主导风向刮来的外来风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火灾发生后借助风势蔓延。与此同时,还需注意对山场火灾的防范。
第二节 人口及社会经济条件
第9条 行政区划
歙县古城位于歙县县城徽城镇东部、老城组团的中心位置,下辖渔梁街、斗山街、中和街、新路街4处社区,主要区划功能为居住和旅游。作为县级行政单位管辖的老城区,其城区规划、基础设施等相对比较落后,消防安全工作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对于文物古迹密度较大的区域的基础设施现代化改造难度更大。
第10条 人口现状与生活习惯
徽州古城是保存完好的中国四大古城之一,1986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14年,被列入国家5A级景区古徽州文化旅游区的组成部分。古城位于歙县徽城镇中心地带,现状人口约2.7万人。城内居住的大多还是原住民,少数居民还维持传统的生活方式,用木柴做饭及火炉取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每年旅游接待人数多,大量的流动人口增强了规划区域的消防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
第11条 经济发展现状
古城以旅游业作为重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古城的集中商贸区,人口密度约每平方公里1万人。除歙县鸿基商贸城农贸市场有专门场所经营外,壕城路农贸市场、渔梁农贸市场均占道经营,人流密集、道路不畅;其它小商品市场也不同程度存在摊贩占道经营,如徽州路、新安大道、紫霞路等市场、车流密集,车辆沿路停放,市场内缺乏消火栓等问题,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节 文物保护现状基础
第12条 文物集中分布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歙县古城消防规划范围内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分别为渔梁坝、许国石坊、长庆寺塔、太平桥和巴慰祖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分别为新安碑园石刻、南谯楼、东谯楼、曹氏二宅、方士载宅、徽州府衙、尚宾坊、徽州古城墙、明伦堂与县学甲第坊、王氏故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分别为太白楼、紫阳书院、杨家大厅、许家厅、黄氏节烈门楼、孝贞节烈坊、崇一学堂旧址、叶挺囚禁处旧址、新安古道;以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7处。
第13条 文物保护现状
1、文物保护现状较好
歙县古城大部分历史建筑及相关历史特色要素得到良好保护。徽派建筑是我国古代建筑史上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明清徽州民居以其白墙青瓦的素净外观、砖木结构的楼层、精致华美的“三雕”装饰艺术闻名遐迩。目前歙县还保留着相当一部分的明清徽派建筑,其布局、结构、装饰等均完整体现了徽派建筑的精华。另外,与历史建筑相关的一些特色要素也得到较好的保护,民居宅院、城墙、牌坊、塔寺、古井、古树名木、石碑等众多的历史遗迹与徽派建筑一起构成了歙县历史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2、对古城格局和整体环境的保护待提升
现有的保护对象和对歙县历史文化遗产的理解强调以文物保护单位为主,对未挂牌的历史建筑、街巷、整体历史城区格局,及传统风貌建筑,如传统民居,尚未足够重视。
第14条 文物价值与保护要求
1. 文物保护价值
歙县是古徽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中心,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文化价值方面,歙县一直作为徽文化中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方面,丰富的徽派艺术遗存更是体现其文化价值的重要方面;科学价值方面,歙县独特的城防及水利科学技术提供了了解古代科学技术和生产生活方式的途径。
2. 文物保护要求
(1)对区域环境保护
根据林业部门、文物部门、环保部门的要求,保护五峰拱秀、六水回澜的自然山水特征,即保护整个城市自然、人文融为一体的风貌,严禁建筑物逐渐对山体进行侵占,保护山体的完整性。
(2)对整体格局保护
根据《歙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保护府县双城的城市格局。保护古府城、古县城历史格局及所遗留下来的城门、城墙,并在历史遗迹旁用指示牌予以说明。沿历史城墙带打造步行开放空间,形成城市绿环,以展示历史上历史城区的位置。保护与历史城墙有紧密关系的山体完整性,主要包括斗山、长青山、问政山、玉屏山。严格控制山上的建设活动。
(3)对历史街区、街巷保护
根据《歙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保护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及依山就势、灵活布置的历史街巷系统。对历史街巷的保护指的是保护历史街巷的走向,不能随意进行改线。保护历史街巷的宽度,不能随意拓宽,保护历史街巷的尺度,不得随意增加沿街建筑高度。历史街巷的路面应该得到整治,恢复成历史上的传统铺面。沿路设置必要的道路设施如路灯、沿路绿化等。该道路设施的样式及位置必须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各有关道路的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
(4)对徽派建筑保护
根据《歙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保护历史城区外朴内华、徽派典范的古建筑。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严格保护。对于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建筑,应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来进行。对历史建筑和推荐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修缮。对于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和修缮外观风貌特征,特别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以改善居住、使用条件,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
(5)对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
根据《歙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牌坊林立、古井遍布的历史特征,包括历史城区中的重要构筑物及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如古井、古牌坊、围墙、石阶、铺地、驳岸等构筑物。
第四节 消防安全现状
第15条 现状消防站和消防装备
现状消防站为城东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位于歙县北门外的过境公路与徽州路交接处,据古城约1000米,占地面积为3930平方米,建筑面积1965平方米。现有消防队员21人,消防水罐车3辆、高喷车和抢险救援车各1辆,共有5辆消防车;运行良好。
第16条 现状消防报警设施
歙县徽州古城物联网防火云平台建设于2018年1月建成,该平台设备总计安装覆盖33户,均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17条 上位规划落实情况
1、上位规划内容
《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确定了关于消防布局、设施布置、应急方案内容。要求划分消防分区,消防站责任区不大于7km²。保留原城东消防站,就地完善消防站建设;新建古城小型消防站,征地面积500平方米,主要服务范围为古城片区。消防给水管径≥100mm、压力0.1-0.5MPa、流量≥15L/s。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20米;消防通道宽不小于3.5米、间距不超过160米。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5-2020)》规划在古城区周围新增消防站,消防站要求在接警3分钟后消防队可到达责任区边缘。规划按间距不超过50米补充消火栓。疏通壕城路、城东路、中和街、徽州路、长青路、小北街、十字街作为主要消防通道。每户配备小型灭火器等有效灭火装置。
《歙县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13-2030)》规划在古城中和街与城东路交叉口建设古城小型消防站。划定消防给水管径≥100mm、压力0.1MPa;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20米、流量10-15L/s。消防通道宽不小于4.0米、间距不超过160米。
2、上位规划落实情况
(1)上位规划的消防布局和设施尚未落实,规划新增消防站尚未建成。
(2)规划消防通道中,十字街道路狭窄,无法通行消防车,无法担负主要消防通道的职能。
(3)室外市政消火栓布置数量不足,布局不完善,不满足布置间距要求,且上位规划之间规划标准未能统一,难以落实。仅在部分文物建筑内设置了室内消火栓。
第三章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第一节风险点识别
第18条 危险源分析
古城内建筑一般均存在挂画、垂帘等大量可燃装饰材料。另有制衣、织布、制纸作坊等存放大量易燃物的店铺,主要分布在城东路、大北街。这些易燃物与陈旧电线、电气设备、火源等邻近,一旦触及火种,即可迅速形成立体燃烧。建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电路改造,规范走线、接线;在高风险建筑顶棚、隔断设置防火板进行保护,以实现有效的防火分隔;增设火灾探测器、报警器和灭火设施;并有专人对风险点进行定期排查。
古城内存在明火做饭及火炉取暖情况,主要分布在渔梁、斗山历史街区。街区内部分居民堆放柴禾、杂物等可燃物,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清除不必要的固定、移动可燃物,禁止大面积堆放可燃材料,加强居民用电、用火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
古城规划范围内有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供应站,位于徽州大道上,存在安全隐患。其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30m。
第19条 敏感点分析
历史街巷和风貌保护街巷改造受限。规划区域内有斗山街、中和街、中山巷、打箍井街、府前街、大北街、小北街、渔梁街等8条历史街巷,及十字街、新南街、府学街、马巷、盐埠巷、茶巷、上姚家巷、下姚家巷、乐善巷、巴家巷、崇报巷、忠护巷、横坑街等14条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基本没有消防通道,多设有门槛、台阶,火灾扑救十分困难。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历史街巷不得随意进行改线,不能随意拓宽;且市政基础设施较差,建筑防火间距低于规范要求,一旦出现火情,消防车无法进入灭火。
古城内文物建(构)筑物有长庆寺塔、崇报祠、许国石坊、渔梁坝、新安碑园刻石、渐江墓、太平桥、南樵楼、东谯楼、曹氏二宅、方士载宅、叶挺囚禁处旧址、中和街钟楼等国保、省保和市县保;还有明清至民国前的古建筑有800余幢,重要历史建筑200余幢,集中分布在渔梁、斗山街、府衙、鲍家庄四个历史文化街区,容易出现起火点集中、燃烧速度快、温度积聚和大面积燃烧的火灾,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现状古城建筑大部分为砖木结构,建筑物中的木材其含水率极低,燃点低,耐火等级低。建筑外墙多为砖墙,且风火山墙建设标准较高,在相邻民居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起到隔断火源的作用,对火灾成片蔓延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由于年代久远,部分防火墙已经倒塌、缺失,使得消防能力减弱。古城区内商铺和住房密集,文物建筑与民建毗邻无防火间距。一旦民居发生火情,就会殃及文保单位,给文保单位的防火带来很大压力。
第二节 古城消防风险评估
第20条 消防设施缺口明显
古城设置有市政供水管网,仅在局部路口设置有市政消火栓,经过现场详细勘查,共发现古城区范围内现状消火栓47个,且存在部分损坏和埋压。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足,局部位置设置保护半径超过120米,布置间距偏大,远远达不到规范要求。现状消火栓服务覆盖比例约41%,无法满足古城所需的消防用水需求,需增设消火栓。
古城区范围内供水管道老化破损、漏损严重,管网漏损率在15%以上。现状给水管道大部分管径偏小,多集中在DN150-DN200,导致配水量不足。部分地区供水压力不足,由于古城区地形起伏较大,给水管道管径较小,输水距离过长,管道老化破损,加压受限,目前古城区管网水压低于0.30MPa,不能满足部分地区的消防要求,如香格里拉小区、斗山、长青山附近区域等。部分地区市政给水管线覆盖不全或单线给水,未形成较为安全的环状水网。
古城区内无消防备用水源及取水口,缺乏完善的消防应急供水方案。古城区范围内共有17处水井及深水水池,分布城区街巷中,目前都在使用,但缺少机械取水设施,部分井水水质遭到污染,不能满足消防应急要求。练江为区域内唯一自然水源,且毗邻渔梁历史街区,具有区位优势,但古城段无取水设施,目前未作为古城区消防应急水源。
第21条 道路条件不利于消防工作开展
古城古村内院落为成组建设,道路宽度皆不足4米,最窄处为1.3米,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车无法通行,在事故状态下对救援工作造成极大困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状况。
歙县古城道路尚未完全形成网络系统,现状断头路、瓶颈路较多,部分巷道内存在台阶,不能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行的要求。重点街区大部分街道狭窄且地形变化大,街道宽度小于3.5米,低于规范的要求。建筑防火间距大大低于规范要求,一旦出现火情,消防车辆将无法进入灭火。目前道路现状仅有中和街宽度大于4米,能满足消防车的顺利通行。但其位于老城区和商业中心,店面鳞次栉比,行人来来往往,极易阻塞,且周边无其他相应的消防车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进出困难。渔梁街区道路普遍狭窄,不满足消防通行要求。老城区的居民区虽经过多年的改造,但目前仍普遍缺乏消防车通道或缺少大型的回车场。
第22条 建筑火灾隐患明显
古城内古建民居皆为木质和砖木结构,其柱、墙、梁、屋顶建筑构件大部分为木质,耐火极限低,为可燃物。部分木质墙体,顶棚因民居长期灶烟熏烤,已达到易燃标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可认定为为耐火等级四级。
建筑外墙多为砖墙,且风火山墙建设标准较高,在相邻民居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起到隔断火源的作用,对火灾成片蔓延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由于年代久远,部分防火墙已经倒塌、缺失,使得消防能力减弱。
古城区内商铺和住房密集,文物建筑与民建毗邻无防火间距。一旦民居发生火情,就会殃及文保单位,给文保单位的防火带来很大压力。
古城内部分居民在正常生活起居中用电、用火比较随意,存在多种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情况,包括电线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敷设在可燃木质墙体上;村内供电系统直接明敷在外墙上,已出现老化;配电箱露天安装,防护等级不够;古城电源从附近箱变引入等。
第23条 消防知识欠缺管理不善
古城部分居民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且老人较多,消防意识薄弱。
规划区所有单位、企业目前无专兼职消防队伍;部分单位、企业有义务性质的消防力量,但大都缺乏有效的组织,且普遍缺少必要的灭火器材,无法组织起对初起火灾有效的控制和扑救;或有一定数量灭火器材装备的配置,但大都由于不会使用、管理不善、甚至没有相应管理组织或管理体系,不适合实际需要,导致不能运用到灭火救灾的实际工作中。如果当地发生火灾将不能够有效地组织起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规划区消防安全布局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区划分
第24条 分区原则
以文物保护为基本原则,依据古城文物价值的空间分布,划分重点和一般消防地区。分区尊重地势高差、河流等自然地形的分隔,基于现有行政区划和文保街区划分,便于消防管理和消防责任制的实施。
第25条 消防方式建立
根据《消防车》(GB7956.1-2014)、《消防摩托车》(GA768-2008)、《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确定消防车、消防摩托车速度,结合现状调研情况,最终确定城市级道路对应消防装备为消防车,设计时速为60km/h;大于4米消防道路对应消防装备为消防车,设计时速为40公里/小时;3-4米消防道路对应消防装备为消防摩托,设计时速为25公里/小时;2-3米消防道路对应消防装备为消防摩托,设计时速为20公里/小时;小于2米消防道路对应消防装备为便携式灭火设施,设计时速为10公里/小时。
1. 消防车消防方式
消防车通道不小于4米,在古城范围内只有外围的主要道路和部分学校、厂区内部可以通行。规划区可以通行消防车的道路两侧建筑优先考虑采用消防车的消防方式。
2. 消防摩托消防方式
针对古街巷狭窄的特点配置全地形消防摩托车(四轮)和两轮消防摩托车,能够迅速灵活进入街巷狭窄地带开展救援,增强古城整体火灾救援能力。消防摩托车通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2米。
3. 人力消防方式
作为消防车、消防摩托的补充,古城中受山地地形影响的、道路崎岖、难以通车的地区,可采用人力消防的消防方式。
作为常规消防方式的补充和加强,在古城的重点地段,如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保护建筑群、木结构及砖木结构建筑群片区,增加人力消防方式,缩短救援等待时间,提高救援效率。
第26条 分区结果
依据历史街区分布情况,以斗山、长青山及长青路为界,将古城划分为重点消防地区和一般消防地区,共2个分区。对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重点消防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的确定为重点消防地区,具有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火灾风险较低、或保护价值相对较低的其他地区为一般消防地区。
依据各种消防方式可达性,在基本消防安全分区基础上细分补充消防责任分区,作为补充消防方式的管辖范围。其中,消防车消防方式总计划分为1个片区,约占古城面积的20%。规划中可以通行消防车的道路两侧建筑优先考虑采用消防车的消防方式。消防摩托消防方式合计占古城面积的58%,是古城主要的消防方式。其中,四轮消防摩托消防方式总计划分为14个片区,约占古城面积的48%;三轮消防摩托消防方式总计划分为3个片区,约占古城面积的10%。人力消防方式总计划分为13个片区,约占古城面积的12.5%。
第27条 重点消防区域消防建设指引
完善消防设施配置。应结合消防安全评估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措施,如建设小型或微型消防站、增设完善消火栓系统、进行电气改造、配置特种消防设备、积极建设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
控制火灾危险源。对于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应在近期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完善其消防设施。
加强消防管理。针对各场所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和检查。人流密集区域,应定期集中进行消防安全整治,消除现有火灾隐患,重点关注消防通道和人流疏散通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明确人员疏散方向和场所。日常进行电气线路检修、消防通道清理等工作。
第28条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
将文保建筑大量存在、建筑密集,建筑耐火等级不高,缺少室外消火栓,且人流量大,消防通道不畅的地块,确定为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在常规消防安全分区基础上加强人力消防布局,以应对消防车辆无法进入等突发状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控,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充足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节 消防站(点)布局
第29条 消防站布局规划
古城古村内院落为成组建设,道路宽度皆不足4米,最窄处为1.3米,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车无法通行,在事故状态下对救援工作造成极大困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状况。此外,古城内文物建筑周边的消防站均不能满足 5分钟内到达火点的要求,这将使得初期火灾的扑灭较为困难。因此,规划新增一处小型消防站,主要承担初期火灾扑救及相关任务。小型普通消防站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基本条件,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保障功能、安全实用、方便生活、利于执勤战备等原则,选择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的位置。结合古城道路的实际情况,在渔梁景区入口东新建1处小型消防站点,设置专业的消防救援队伍。
小型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储藏室)等所需用房;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在满足执勤备防及各项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各库室可合并使用。
第30条 消防点布局规划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要求,“距离最近的消防站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不能到达的文物建筑所在区域,应合理设定消防点。消防点的设定应结合消防道路现状、消防救援装备配置情况,以5分钟到达火点出水为标准选址”。结合《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中“古城镇每个社区应至少设1个消防点”的要求,在古城4个社区补充设置6个消防点,分别位于新路街、斗山街、中和街、渔梁街、新路街和城东路(详见附件二)。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有固定的地点和醒目标志,优先利用原有场地、建筑改造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套消防广播设备等消防警报设备,有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消防点接到报警通知应积极进行自救,通过义务消防队员利用消防栓、小型摩托等便捷设备自救,在城镇级救援之前,辅助建筑级救援。
第三节 消防装备
第31条 消防站装备规划
小型消防站的消防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的标准配备。至少配置2辆消防车,随车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不低于表1中规定。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小型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人员配备总数不少于15人,消防员防护装备配置不低于表2中规定。
表 1小型消防站消防装备配置
名称 |
消防车 |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
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 |
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遥控炮、自摆炮等) |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枪 |
二节拉梯 |
三节拉梯 |
挂钩梯 |
低压水带 |
中压水带 |
消火栓扳手、水枪、分水器以及接口、包布、护桥、挂钩、墙角保护器等常规器材工具 |
数量 |
2辆 |
2台 |
2个 |
2门 |
2套 |
2架 |
1架 |
2架 |
1200m |
500m |
按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并按不小于2:1的备份比备份 |
表 2小型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置
序号 |
名称 |
主要用途 |
技术性能 |
配备 |
备份比 |
1 |
消防头盔 |
用于头部、面部及颈部的安全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头盔》GA44的规定 |
2顶/人 |
4:1 |
2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用于灭火救援时身体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灭火防护服》GA10的规定 |
2套/人 |
2:1 |
3 |
消防手套 |
用于手部及腕部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手套》GA7的规定 |
2副/人 |
1:1 |
4 |
消防安全腰带 |
登高作业和逃生自救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用防坠落装备》GA494的规定 |
1根/人 |
4:1 |
5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用于小腿部和足部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灭火防护靴》GA6的规定 |
2双/人 |
2:1 |
6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缺氧或有毒现场作业时的呼吸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124的规定 |
1具/人 |
4:1 |
7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消防员单人作业照明 |
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员照明灯具》GB30734的规定 |
1个/人 |
5:1 |
8 |
消防员呼救器 |
消防员个人的呼救报警 |
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员呼救器》GB27900的规定 |
1个/人 |
4:1 |
9 |
消防员方位灯 |
消防员在黑暗或浓烟等环境中的位置标识 |
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员方位灯》GB27899的规定 |
|
|
10 |
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 |
消防员自救和逃生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用防坠落装备》GA494的规定 |
1套/人 |
4:1 |
11 |
消防腰斧 |
灭火救援时手动破拆非带电障碍物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腰斧》GA630的规定 |
1把/人 |
5:1 |
12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灭火救援时头面部和颈部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GA869的规定 |
2个/人 |
4:1 |
13 |
防静电内衣 |
灭火及应急救援作业时躯体内层防护 |
应具备阻燃和防静电性能,款式分为长袖、长裤、短袖、短裤、背心、内裤、长袜7种 |
2套/人 |
|
14 |
消防护目镜 |
抢险救援时眼部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消防员护目镜》GA1273的规定 |
1个/人 |
4:1 |
15 |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
抢险救援时头部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GA633的规定 |
1顶/人 |
1:1 |
16 |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
抢险救援时手部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GA633的规定 |
2副/人 |
1:1 |
17 |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
抢险救援时身体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GA633的规定 |
2套/人 |
4:1 |
18 |
护膝、护肘 |
抢险救援时膝部和肘部的加强防护 |
耐磨性能不低于2000次 |
2副/人 |
4:1 |
19 |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
抢险救援时小腿部及足部防护 |
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GA633的规定 |
2双/人 |
4:1 |
20 |
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 |
接收火场消防员呼数器的无线报警信号,可声光报警 |
至少能够同时接收8个呼救器的无线报警信号,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员呼救器》GB27900的规定 |
|
|
21 |
骨传导通话装置 |
佩戴式语音收发装置 |
与手持电台连接使用 |
1个/2人 |
|
22 |
手持电台 |
消防员间以及与指挥员间的无线通信 |
通信距离≥1000m,具有一定的防水、防尘能力 |
1个/人 |
|
23 |
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 |
实时标定和传输消防员在灾害现场的位置 |
技术性能符合公安行业标准《消防员单兵装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 |
|
|
第32条 消防点装备规划
消防点的消防配备严格按照并高于扑救初起火灾的条件为标准。参考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相关要求,消防点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消防点应设驾驶员岗位。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消防点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
消防点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根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 3 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
名称 |
消防车配备数量 |
手抬机动消防泵 |
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 |
水带 |
水枪 |
灭火器 |
消防员配套装备 |
数量 |
1辆(小型消防车、洒水车、消防摩托车) |
2台 |
2个 |
50~300m |
2套 |
≥2个 |
手持移动式对讲机、呼吸器、头盔、面罩等 |
第33条 消防车辆装备规划
消防车辆配置应与消防通道相适应,古城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畅的问题,最窄通道还不足1米,除配置普通消防车外,还要配置适合街道通行的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防火栓扳手、水枪、水带、分水器、接口、包带、护桥等常规器材工具按车辆技术标准配备。
第34条 其他消防装备
对依山而建、道路崎岖或设有门槛、台阶等情况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应配手抬机动泵、推车式灭火器、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等适用型器材装备。
第四节 消防给水
第35条 消防水源
消防用水水源以市政给水管网为主,市政给水主管管径为DN200-DN500,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为0.3MPa。在太平桥东岸设置一处消防取水点,消防车能直接从取水点取水灭火。
第36条 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和消防用水总量
根据古城道路及地下管线现状,同时为避免对文物建筑的破坏,根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设置覆盖全区域的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设置区域性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
室外消火栓最大消防用水量为40L/s,灭火时间3h,消防灭火用水量为432m³,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
第37条 室外消防供水管网
充分利用现状供水环网并进一步完善环网系统,现状市政给水管未敷设的各通道内敷设消防、生活合用给水管,形成多环交织的室外消防供水管网,环状供水管网的起端和末端都应设置阀门,环状供水管网管径不小于DN200。
每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火栓系统均接自消防给水环状供水管网,接口处设置阀门井。本着保护为主的原则,给水管道结合其它管线暗埋敷设,不破坏原有的其它设施。
第38条 市政及室外消火栓
按照不超过120米的间距设置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确保所有区域在保护范围内,并且确保所有室外消火栓从环状供水管网接出,以不超过5个室外消火栓设置控制阀门。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以不超过50米间距设置室外消火栓。
市政道路上室外消火栓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第五节 消防通信
第39条 消防调度指挥系统
消防指挥中心设置119、110、112“三台合一”报警服务台。在新建古城消防站设置火警调度室,内增设消防通信系统,与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内设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火场指挥、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和训练模拟等子系统,其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13)的有关规定。
消防指挥中心与规划消防站,及与消防灭火有直接联系的供电、自来水、燃气、急救等部门设专线通信,构成消防有线通信调度网。
第40条 火灾报警系统
消防重点单位应设置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系统,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并与消防站内消防通信系统联网,形成以消防指挥中心集中接警,责任区内各类消防站点监听,与物联网消防预警相结合的消防通讯系统。
针对有燃气接入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或住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并接入火灾报警系统。
第六节 消防通道
第41条 消防通道规划
古城区内设置四类消防通道,一般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4米,小型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3米,消防摩托车通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2米,消防步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1米;一般消防车通道、小型消防车通道净高度应当不小于4米,消防摩托车通道、消防步道净高度应当满足消防作业要求。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
歙县古城内仅有中和街宽度大于4米,利用中和街及古城外围的徽州路、徽州大道、上路街、新路街、城东路等道路形成环状消防道路;其余城内主要道路作为步行消防疏散通道,连接环状消防通道及消防疏散场地。
消防通道日常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固定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
第42条 危险品运输通道规划
规划危险品运输通道为徽州路、徽州大道、长青路、城东路。运输路线不穿过历史街区等重点消防保护地区。
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危险品运输的审批、监督程序。严格规定和执行危险品运输路线,同时加强危险品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资格审查、发放、年审程序,保证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输状况,减少事故发生率。
第43条 消防疏散场地规划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两个;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安全疏散通道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
古城内建筑物密集,规划利用徽州师范学校、歙县一中的操场、府衙广场、徽园停车场,以及城内黄宾虹公园、行知公园、王茂荫公园、人口文化公园、旅游停车、多景园等开放空间作为消防疏散场地。
第七节 消防供电
第44条 供电电源
在古城内规划设置三座箱式变电站,向古城内各类消防站点、医疗机构、消防取水点及消防水池进行放射式供电。应尽量缩短供电半径,保证供电可靠性,提高电能质量。
第45条 电力设施设置要求
根据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中3.2.1、3.2.8等条文规定,考虑到消防站、消防水池等重要消防设施的供电重要性,以及大量分散的重点保护文物建筑,需要设置两路电源以保证消防负荷供电可靠性。根据目前市电电源现状,为保证市电失电后消防负荷供电的可靠性,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自动或手动启动,其启动信号由消防点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 ATS 的辅助触点引出,当市电停电后,柴油发电机应在 30S 内达到额定运行状态。柴油发电机的供油保障措施应能满足市电停电后,柴油发电机长期工作的需要。当现场条件无法满足柴油发电机房设置时,可采用箱式静音型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保证重要消防设施的供电要求。
对民居内低压配电系统按照现行规范做彻底改造,更换不满足要求的配电设备,设置完善可靠的配电线路保护设备,包括照明与插座配电线路,用电设备安装,线路保护电器等。对绝缘不满足要求的电缆进行更换。按照防火要求梳理配电线路的敷设路径,对不满足要求的线路重新敷设、安装。
消防通信系统等重要的信息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作为市电失电后系统可继续运行工作的可靠保障。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为维护古城风貌并提高供电可靠性,主要路段、特别是历史街区的供配电线路需埋地敷设。
室外箱式变电站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消防燃气
第46条 燃气设施设置要求
现有门站、调压站等储配站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措施,应保证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四周消防通道通畅及消防供水双水源。规划中拟建的储配站和调压站应结合消防安全要求选址,应保证与高压线走廊的安全间距。
对在道路以外敷设的高、中压燃气管道,应划分明确的管道保护范围,对侵占燃气管道通廊的违章建(构)筑物,应依法予以拆除。
燃气干管应设置防止泄露和降压等紧急切断设施。
第五章 文物建筑防火建设
第47条 完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内消火栓室外设置。当必须设置在文物建筑内部时,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给水管网应布置呈环状,且系统应采用常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文物建筑内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在条件允许时可设置对保护对象无损坏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文物建筑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
文物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且应采用对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充足。
消防器材的选用应避免对建筑的破坏,减少火灾扑救后对建筑的影响。研发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所需的水渍损失小、节水型灭火设备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等。
加强文物建筑及其周边建筑的消防系统、电气设备的防雷保护,设置良好的接地装置。
第48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系统设备的设置应遵循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被保护文物建筑的特点、自然环境等条件,采用简单、实用、可靠,且对文物建筑影响最小的形式。对于保护建筑集中的历史街巷也建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消防安全分区的所有声光报警器和消防广播。
文物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与消防控制室报警总线连接困难时,应设置人工火灾警报装置及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应通过无线方式与消防控制室联网。
在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和控制区,宜在其周边选择适当的高位设置能完全覆盖保护区、基本覆盖控制区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第49条 修复防火分隔
通过原有防火建筑的修复和对火巷、道路等的综合治理,以重点保护建筑为重心进行防火隔离,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尤其是历史街区中火灾隐患较大的场所应与街区其他建筑进行防火隔离。
第50条 设施优化及环境整治
建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电路改造,规范走线、接线。文物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元代以前早期建筑和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文物建筑内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等,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保护建筑周边一般建筑应统一布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管应布置成环状。其埋深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且不得扰动破坏临街文物建筑基础。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配备灭火器。
第51条 加强危险源监督管控
定期排查危险源,避免文物建筑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无序堆放,对于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木结构建筑,应对可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部位采取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加强居民用气、用电、用油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控制、规范使用明火、炉灶,使用时需有人看护。
第六章 消防体系建设
第52条 优化专业消防体系
构建专业化和小型化消防队伍,消防人员需通晓常规消防知识,熟悉了解历史街区及环境。
制定古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应急处置方案,以确保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火灾可控程度及影响范围,规定应急处置联动级别分为三级,分别为现场级(三级),预警由歙县消防指挥中心发布;联动级(二级),预警由现场指挥人员通报歙县消防指挥中心后发布;区域联防级(一级),预警由黄山市应急指挥部下达指令,消防指挥中心发布。
启动三级处置时,由古城消防站出警处置,城东消防站赴现场指挥救援;启动二级处置时,由古城消防站、城东消防站出警处置,城西特勤消防站赴现场指挥救援;启动一级处置时,由黄山市消防指挥中心现场指挥救援,并调度歙县其它消防站出警处置,协调周围区、县消防站参与救援。
第53条 完善基层消防体系
以救早、灭小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设社区消防点,组建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的社区兼职消防队。
通过培训组建街区居民志愿消防组织,一旦发生火灾险情,可以在第一时间采取自防、自救等措施,有效抑制火灾的发展。同时街区志愿消防组织可以在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预警等方面发挥作用,是街区消防安全体系的基础和保障。
第54条 规划区责任体系建设
落实责任推进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格局。除了消防部门负有执行责任外,规划还涉及了城建、交通、市政、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系统要积极承担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建立防火档案。将管理使用的基本情况,各级防火责任人名单,消防组织状况,各种消防安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历次防火安全检查的情况,火灾隐患整改的情况,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和处理情况等,一一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章 智慧消防规划
建立统一的网络化监控管理系统,同时完成消防设备管理、消防报警管理、安全防范管理及消防值班人员管理等功能,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协同运行,降低风险成本,减少火灾损失,规范日常管理。
第55条 消防用水监控
通过实时监测消防管网压力水箱液位、消防泵、室内外消火栓的故障状态、启动停动状态、位置信息等,可有效减少消防管理现场检查次数、提高工作效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保障消防水系统发挥作用。
第56条 烟感预警管理
无线火灾感烟探测器配备5G芯片,基站把信息传输给电信服务器,经过电信服务器的处理,再传输给平台服务器,接收后处理成用户可观看的信息,展示或者提示给用户。使用分布式系统,主从分离模式,保证接收数据的速度和准确性。同时感烟内部使用红外感应,相比其他技术更灵敏,反应更快捷,当有烟雾挡住红外感应,立即报警。当移动端和PC端接收报警信息后,系统可以在现场发出火警提示,快速提醒相关负责人员,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57条 用电安全预警系统
对引起用电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漏电、短路、故障电弧、温度、功率等,进行不间断的数据跟踪与统计分析。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实时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管理人员发送预警信息,达到减少潜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58条 消防设施预警管理
对古城内所有的消防设施,以及水枪、水带、灭火器、消防服等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处理,导入到智慧消防系统数据库中,同时登记每个设备摆放位置及数量,配合手机APP扫码巡检,在每次检查时校对设备数量和型号,同时可记录设备保质期,对临近质保期限的设备及时提醒更换。
第 59条 重点部位可视化监管系统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重点防控部位安装可视化设备,进行视频监控并提供咨询、对讲等服务。
第八章 消防规划实施建议
第60条 消防安全行政管理制度
加强古城消防安全的领导,建议成立古城消防安全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市政等部门人员组成,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古城的消防工作。
建立健全建设消防管理体制,古城的消防管理必须纳入县一级消防管理范围。
建立古建筑消防工作档案,对经文物部门鉴定的古建筑实行分级保护,对消防重点单位实行挂牌保护。
对进入古城进行消防建设、施工的单位严格把关,对施工人员采取必要的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理顺古城旅游消防的管理体制,处理好政府、旅游经营者、居民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61条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各消防安全分区责任落实到人,消防站点优先与街区社区结合,利用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担负消防安全分区责任人。
国有文保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私有文物建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在管理层明确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62条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逐级防火责任制度、逐级防火检查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审批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值班巡逻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及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等。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私有文物建筑业主、实际使用者签订消防安全公约。
第63条 资金筹措建议
(1)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消防建设资金,提高消防建设经费在旅游收入中的比例,建立消防建设专项基金。
(2)对保护建筑的产权所有者因经济困难而应该采取赠款、补贴、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措施,给予产权所有者古建筑消防设施更新方面的支持。
(3)建立灵活的合作机制,鼓励私人部门做出资金贡献。
(4)对消防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消防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5)政府财政预算中应单独列出消防建设资金。
第64条 消防宣传及培训
文物和古建筑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古建筑单位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文物和古建筑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组建并培训街区居民义务消防组织。在火灾险情发生的第一时间采取自防、自救等措施,有效抑制火灾的发展。同时在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预警等方面发挥作用。
古城内民宿、酒店及导游需向游客告知消防安全通道,并有义务向游客强调说明在游览及停留过程中有意识的注意消防安全。
第65条 近期实施计划
(1)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将消防站用地落实,为消防站的顺利落实提供保障。
(2)依据规划,在古城内明确标识消防通道;消除不可移动道路阻挡,设置可移动路障专岗管理;加强巡查和科普教育,治理消防通道内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
(3)建立巡逻体检制度,定期维护消防设施。建立消防设施体检台账,实行定期检查、及时修护的常态化体检制度;出台易燃易爆品存放和使用规范,加强常态化危险品监管制度。
(4)从“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推荐历史建筑”等入手,逐步扩大消防联网建筑比例。
(5)初步建立兼职消防体系,定期开展消防技术培训。结合现状城管中队和社区服务人员逐步构建起兼职消防体系,对兼职消防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救援培训,加强群众消防意识宣传,实现群防群控。
附件一:重点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价表
府衙街区县级以上文保单位 |
||||||||
序号 |
文物建筑 |
文物等级 |
使用性质 |
结构材料 |
是否有专人看管 |
消防设施情况 |
消防隐患情况 |
总体评价 |
1 |
许国石坊 |
国家级 |
牌坊 |
石结构 |
单位 |
较差 |
低 |
低 |
2 |
南谯楼 |
省级 |
展览 |
砖木结构 |
单位 |
较好 |
低 |
中 |
3 |
东谯楼 |
省级 |
展览 |
砖木结构 |
单位 |
较好 |
低 |
中 |
4 |
曹氏二宅 |
省级 |
展览 |
砖木结构 |
单位 |
较好 |
中 |
中 |
5 |
方士载宅 |
省级 |
展览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较好 |
中 |
中 |
6 |
徽州府衙 |
省级 |
展览 |
砖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较好 |
低 |
中 |
7 |
徽州古城墙 |
省级 |
城墙 |
石结构 |
住户 |
较差 |
低 |
低 |
8 |
打箍井街4号 |
县级 |
空置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低 |
中 |
9 |
打箍井 |
县级 |
井 |
石结构 |
住户 |
较差 |
低 |
低 |
渔梁街区县级以上文保单位 |
||||||||
序号 |
文物建筑 |
文物等级 |
使用性质 |
结构材料 |
是否有专人看管 |
消防设施情况 |
消防隐患情况 |
总体评价 |
1 |
渔梁坝 |
国家级 |
坝 |
石结构 |
住户 |
较差 |
低 |
低 |
2 |
巴慰祖故居 |
国家级 |
展览 |
砖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中 |
中 |
3 |
新安古道 |
市级 |
道路 |
—— |
住户 |
较差 |
低 |
低 |
4 |
元和堂药铺 |
县级 |
展览 |
砖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低 |
中 |
5 |
吊脚木楼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6 |
巴道复运输过塘行 |
县级 |
展览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7 |
思政堂方兆基宅 |
县级 |
居住 |
砖混结构 |
住户 |
一般 |
低 |
中 |
8 |
狮子桥 |
县级 |
桥 |
木结构 |
住户 |
较差 |
低 |
低 |
9 |
下姚祠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10 |
白云禅院 |
县级 |
展览 |
砖混结构 |
住户 |
一般 |
低 |
中 |
11 |
忠护庙 |
县级 |
空置 |
砖混结构 |
住户 |
一般 |
低 |
中 |
斗山街区县级以上文保单位 |
||||||||
序号 |
文物建筑 |
文物等级 |
使用性质 |
结构材料 |
是否有专人看管 |
消防设施情况 |
消防隐患情况 |
总体评价 |
1 |
王氏故宅 |
省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2 |
杨家大厅 |
市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3 |
许家厅 |
市级 |
居委会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低 |
中 |
4 |
黄氏节烈门楼 |
市级 |
门楼 |
石结构 |
旅游公司 |
较差 |
低 |
低 |
5 |
崇一学堂旧址 |
市级 |
展览 |
混凝土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低 |
中 |
6 |
叶挺囚禁处 |
市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7 |
汪中怡宅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8 |
潘婉香宅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9 |
王世杰宅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10 |
斗山街30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11 |
斗山街37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12 |
叶氏贞节木门坊 |
县级 |
牌坊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较差 |
低 |
低 |
13 |
豸绣重光坊 |
县级 |
牌坊 |
石结构 |
旅游公司 |
较差 |
低 |
低 |
14 |
含贞蕴粹坊 |
县级 |
牌坊 |
石结构 |
旅游公司 |
较差 |
低 |
低 |
15 |
吴氏世科坊 |
县级 |
牌坊 |
石结构 |
旅游公司 |
较差 |
低 |
低 |
16 |
中山巷5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17 |
中山巷6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18 |
中山巷7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19 |
中山巷8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20 |
中山巷9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21 |
中山巷10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22 |
中山巷12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23 |
中山巷14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24 |
中山巷19号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住户 |
一般 |
高 |
高 |
25 |
蛤蟆井 |
县级 |
井 |
石结构 |
旅游公司 |
|
低 |
低 |
26 |
中和街钟楼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27 |
集和堂药店 |
县级 |
商业 |
砖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中 |
中 |
28 |
林永国宅 |
县级 |
居住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高 |
高 |
29 |
歙县天主堂旧址 |
县级 |
医院 |
木结构 |
旅游公司 |
一般 |
中 |
中 |
历史街区外省级以上文保单位 |
||||||||
序号 |
文物建筑 |
文物等级 |
使用性质 |
结构材料 |
是否有专人着管 |
消防设施情况 |
消防隐患情况 |
总体评价 |
1 |
长庆寺塔 |
国家级 |
塔 |
砖木结构 |
文物局 |
较差 |
低 |
低 |
2 |
歙县太平桥 |
国家级 |
桥 |
石结构 |
文物局 |
较差 |
低 |
低 |
3 |
新安碑园石刻 |
省级 |
博物馆 |
石结构 |
博物馆 |
较差 |
低 |
低 |
4 |
尚宾坊 |
省级 |
门楼 |
石结构 |
文物局 |
较差 |
低 |
低 |
附件二:分期建设实施计划
一、近期建设计划:总投资约1084.75万元。
1. 消防站点
分期 |
级别 |
序号 |
名称 |
对应范围 |
位置 |
占地规模 (㎡) |
配置 |
单价(万元) |
总价预估(万元) |
近期 |
消防站 |
Z01 |
古城消防站 |
徽州古城 |
渔梁景区入口东 |
占地1300㎡(建筑规模600㎡) |
土建工程(含房屋、室外景观、道路、停车场、训练场等) |
200 |
500 |
消防车1辆、三轮消防车(电瓶车)2辆 |
80 |
||||||||
器材及装备(含消防摩托、手抬消防泵、消防器具、消防员配套装备等) |
70 |
||||||||
6-8名专职消防员工资(2年) |
150 |
||||||||
消防点 |
D01 |
新路街消防点 |
一般消防区北区 |
节烈祠 |
825 |
消防摩托1辆 |
3 |
5 |
|
器材及装备 |
2 |
||||||||
D02 |
斗山街消防点 |
斗山历史街区及周边 |
许家厅,现斗山街居委会 |
140 |
消防摩托1辆 |
3 |
5 |
||
器材及装备 |
2 |
||||||||
D03 |
中和街消防点 |
府衙历史街区及周边 |
中和街现歙县城管大队一中队或小北街23号 |
50 |
消防摩托1辆 |
3 |
5 |
||
器材及装备 |
2 |
||||||||
D04 |
渔梁街消防点 |
渔梁历史街区及周边 |
巴道复运输过塘行,现为展览功能 |
240 |
消防摩托1辆 |
3 |
5 |
||
器材及装备 |
2 |
||||||||
合计(近期) |
520 |
2. 消防通道
分期 |
消防控制区 |
道路净宽度 |
分布 |
消防车通行能力 |
近期 |
重点消防控制区 |
≥4m |
徽州路、徽州大道、壕城路、长青路、中和街、披云路 |
消防车 |
3-4m |
西街、小北街、大北街、府学街、斗山街、马巷、茶巷、、崇报巷 |
小型消防车 |
||
2-3m |
府前街、新南街、打箍井街、十字街、渔梁街 |
消防摩托车 |
||
≤2m |
十字街、中山巷、上姚家巷、下姚家巷、盐埠巷等 |
便携式灭火设施 |
3. 消防设施
分期 |
类型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单位 |
总价(万元) |
近期
|
消防给水工程 |
给水管 |
DN200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 |
4000 |
米 |
500 |
元/米 |
200 |
给水管 |
DN100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 |
2000 |
米 |
200 |
元/米 |
40 |
||
室外消火栓 |
SSF100/65,地上式 |
50 |
座 |
300 |
元/座 |
1.5 |
||
检修闸阀 |
DN400 |
10 |
个 |
6000 |
元/个 |
6 |
||
检修闸阀 |
DN300 |
10 |
个 |
5000 |
元/个 |
5 |
||
检修闸阀 |
DN200 |
20 |
个 |
3000 |
元/个 |
6 |
||
检修闸阀 |
DN100 |
50 |
个 |
1000 |
元/个 |
5 |
||
消防取水点 |
φ2000取水井 |
1 |
个 |
100000 |
元/个 |
10 |
||
电力工程 |
10kV配电建设 |
10kV配电线路及10/0.4kV箱式变电站 |
1 |
座 |
800000 |
元/座 |
80 |
|
静音型箱式柴油发电机组 |
静音型箱式柴油发电机组 |
1 |
台 |
150000 |
元/台 |
15 |
||
双电源配电箱 |
外壳尺寸:宽 600*深 250*高 800 |
4 |
台 |
4000 |
元/台 |
1.6 |
||
室外配电箱 |
外壳尺寸:宽 600*深 250*高 800 |
4 |
台 |
4000 |
元/台 |
1.6 |
||
电力电缆 |
ZRYJV22-3X120+2X70 |
800 |
米 |
40000 |
元/100米 |
32 |
||
电力电缆 |
ZRYJV22-3X95+2X50 |
800 |
米 |
30000 |
元/100米 |
24 |
||
电力电缆 |
ZNYJV-4X16 |
2000 |
米 |
10000 |
元/100米 |
20 |
||
电力电缆 |
ZNYJV-3X6 |
2000 |
米 |
8000 |
元/100米 |
16 |
||
一般配电线路 |
BV-3X4 |
3000 |
米 |
5500 |
元/100米 |
16.5 |
||
穿线管 |
PC25 |
3000 |
米 |
2000 |
元/100米 |
6 |
||
穿线管 |
PC50 |
4000 |
米 |
4000 |
元/100米 |
16 |
||
穿线管 |
SC80 |
800 |
米 |
6000 |
元/100米 |
4.8 |
||
穿线管 |
SC100 |
800 |
米 |
8000 |
元/100米 |
6.4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四芯多模光缆 |
四芯多模光缆 |
2000 |
米 |
200 |
元/米 |
0.4 |
|
火灾探测器 |
视频火灾探测摄像机 |
500 |
只 |
400 |
元/只 |
20 |
||
火灾探测器 |
感烟型火灾探测器 |
500 |
只 |
100 |
元/只 |
5 |
||
近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火灾探测器 |
感温型火灾探测器 |
200 |
只 |
100 |
元/只 |
2 |
火灾探测器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100 |
只 |
100 |
元/只 |
1 |
||
视频传输电缆 |
非屏蔽五类双绞线 |
1500 |
米 |
100 |
元/100米 |
0.15 |
||
图像显示屏 |
LED 显示屏 |
1 |
套 |
5000 |
元/套 |
0.5 |
||
操作台 |
设备配套 |
1 |
套 |
10000 |
元/套 |
1 |
||
控制主机及软件 |
设备配套 |
1 |
套 |
10000 |
元/套 |
1 |
||
服务器机柜 |
设备配套 |
1 |
套 |
10000 |
元/套 |
1 |
||
UPS 电源机柜(含电源) |
设备配套 |
1 |
套 |
30000 |
元/套 |
3 |
||
火灾探测器供电电缆 |
YJV-3X2.5 |
8000 |
米 |
100 |
元/100米 |
0.8 |
||
穿线管 |
KBG20 |
8000 |
米 |
100 |
元/米 |
0.8 |
||
集中型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 |
JB-QB-JBF 11S |
1 |
套 |
35000 |
元/套 |
3.5 |
||
消防联动控制柜 |
JBF-11S/CK50 |
1 |
套 |
30000 |
元/套 |
3 |
||
总线制消防电话系统主机 |
HY5711B |
1 |
套 |
2000 |
元/套 |
0.2 |
||
消防联网网关 |
设备配套 |
3 |
套 |
1000 |
元/套 |
0.3 |
||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
JB-QB-21S-VFC3010A |
3 |
套 |
15000 |
元/套 |
4.5 |
||
火灾显示器 |
JBF-VDP3061B |
50 |
套 |
500 |
元/套 |
2.5 |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J-SAP-JBF-301 |
100 |
只 |
70 |
元/只 |
0.7 |
||
合计(近期) |
564.75 |
二、远期建设计划:总投资约2712.9万元。
1. 消防站点
分期 |
级别 |
序号 |
名称 |
对应范围 |
位置 |
占地规模(㎡) |
配置 |
单价(万元) |
总价预估(万元) |
远期 |
消防站 |
Z01 |
古城消防站 |
徽州古城 |
渔梁景区入口东 |
占地1300㎡ (建筑规模600㎡) |
消防车1辆、4轮小型消防车1辆 |
80 |
1580 |
15名专职消防员工资 |
150/年 |
||||||||
消防点 |
D05 |
新路街消防点 |
一般消防区北区 |
节烈祠 |
825 |
消防摩托1辆 |
3 |
5 |
|
器材及装备 |
2 |
||||||||
D06 |
城东路消防点 |
一般消防区南区 |
城东路东 |
300 |
消防摩托1辆 |
3 |
5 |
||
器材及装备 |
2 |
||||||||
合计(远期) |
1590 |
2. 消防通道
分期 |
消防控制区 |
道路净宽度 |
分布 |
消防车通行能力 |
远期 |
一般消防控制区 |
≥4m |
上路街、新路街、城东路 |
消防车 |
3-4m |
前进路、前进街 |
小型消防车 |
||
2-3m |
参考规划图纸 |
消防摩托车 |
||
≤2m |
参考规划图纸 |
便携式灭火设施 |
3. 消防设施
分期 |
类型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单位 |
总价(万元) |
远期
远期 |
消防给水工程 |
给水管 |
DN200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 |
8000 |
米 |
500 |
元/米 |
400 |
给水管 |
DN100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 |
4400 |
米 |
200 |
元/米 |
88 |
||
室外消火栓 |
SA100-65,地上式 |
110 |
座 |
300 |
元/座 |
3.3 |
||
检修闸阀 |
DN200 |
40 |
个 |
3000 |
元/个 |
12 |
||
检修闸阀 |
DN100 |
110 |
个 |
1000 |
元/个 |
11 |
||
电力工程
电力工程 |
10kV配电建设 |
10kV配电线路及10/0.4kV箱式变电站 |
2 |
座 |
800000 |
元/座 |
160 |
|
双电源配电箱 |
外壳尺寸:宽 600*深 250*高 800 |
3 |
台 |
4000 |
元/台 |
1.2 |
||
室外配电箱 |
外壳尺寸:宽 600*深 250*高 800 |
3 |
台 |
4000 |
元/台 |
1.2 |
||
电力电缆 |
ZRYJV22-3X120+2X70 |
4000 |
米 |
40000 |
元/100米 |
160 |
||
电力电缆 |
ZNYJV-4X16 |
4000 |
米 |
10000 |
元/100米 |
40 |
||
电力电缆 |
ZNYJV-3X6 |
4000 |
米 |
8000 |
元/100米 |
32 |
||
一般配电线路 |
BV-3X4 |
5000 |
米 |
6500 |
元/100米 |
32.5 |
||
穿线管 |
PC25 |
5000 |
米 |
2000 |
元/100米 |
10 |
||
穿线管 |
PC50 |
8000 |
米 |
4000 |
元/100米 |
32 |
||
穿线管 |
SC100 |
4000 |
米 |
8000 |
元/100米 |
32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四芯多模光缆 |
四芯多模光缆 |
3000 |
米 |
200 |
元/米 |
0.6 |
|
火灾探测器 |
视频火灾探测摄像机 |
1000 |
只 |
400 |
元/只 |
40 |
||
火灾探测器 |
感烟型火灾探测器 |
2000 |
只 |
100 |
元/只 |
20 |
||
火灾探测器 |
感温型火灾探测器 |
2000 |
只 |
100 |
元/只 |
20 |
||
火灾探测器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1000 |
只 |
100 |
元/只 |
10 |
||
视频传输电缆 |
非屏蔽五类双绞线 |
3000 |
米 |
100 |
元/100米 |
0.3 |
||
火灾探测器供电电缆 |
YJV-3X2.5 |
20000 |
米 |
100 |
元/100米 |
2 |
||
穿线管 |
KBG20 |
20000 |
米 |
100 |
元/米 |
2 |
||
消防联网网关 |
设备配套 |
4 |
套 |
1000 |
元/套 |
0.4 |
||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
JB-QB-21S-VFC3010A |
4 |
套 |
15000 |
元/套 |
6 |
||
火灾显示器 |
JBF-VDP3061B |
100 |
套 |
500 |
元/套 |
5 |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J-SAP-JBF-301 |
200 |
只 |
70 |
元/只 |
1.4 |
||
合计(远期) |
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