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期(总第79期)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3年1-12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财政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歙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中央、省、市驻歙单位使用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县级财政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涉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部分,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因故未执行,且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年终仍未执行完毕的资金。
第五条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单位实有账户等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七条 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人员类项目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特定目标类项目结转结余。
第八条 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规范使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部门(单位)应充分预计和反映上年结转资金,纳入部门(单位)当年收入预算;并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相应编入当年支出预算。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应反映部门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年初预算时,应反映单位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的公用经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收回财政统筹。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科研项目、需要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性资金结转后,应按原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仍未用完的资金,全部收回县财政且不再安排。
第十三条 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中央、省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少预算资金结转结余。
(一)提前做好项目研究谋划,提高项目成熟度和质量,编实编细预算,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
(二)结合项目的执行特点,合理测算和规划资金需求,不具备支出条件的不列入当年预算。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编制分年度预算。对于年度中追加的项目,要充分考虑资金当年实际可执行时间。
(三)实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针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对于需要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于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加快办理采购手续。
(四)对于年度中预计无法执行或无需支出的资金,应及时向县级财政申请交回。如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再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申报预算。
(五)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加快结转资金执行进度,避免再次形成资金沉淀。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要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加大对预算执行的跟踪和调度。
(一)定期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资金按一定比例收回,对当年无法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剩余资金全额收回。
(二)针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扣减项目预算规模。
(三)针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核减部门(单位)预算规模。
(四)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结合部门(单位)财政代管资金规模和结转资金情况等统筹安排年度预算。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清理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与部门(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对属于清理收回范围的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收回指标。
第十七条 对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单位实有账户等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建立定期集中清理和不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属于收回范围内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收回,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和管理,历年结余资金应严格遵守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依规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清理和规范现有财政专户,切实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不按规定缴回的,县级财政从以后年度的预算中扣回,并在以后年度严格控制该部门的预算资金。县级审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以及突击花钱、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合理开支等形成损失浪费的,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歙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歙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政办〔2016〕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 范收益分配使用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厅字〔2022〕34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 121 号)要求,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等方式入市交易,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成本、土地取 得成本等费用后取得的收益,以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县乡村比例分配到村的部分。
第二章收益分配
第三条 收益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乡镇集 体所有;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所有;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条 收益分配时段: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对象: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收益计算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入市交易的, 成交总价款应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租方式入市交易的, 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后,成交总价款应扣除国家相应税费、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 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案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按入市收益的50—70%比例留存,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公益事业支出;
(四)剩余部分作为成员分配收益,推行成员分配收益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治理信用积分制挂钩,由乡镇具体指导按照积分高低对应获取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 报乡镇政府,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账管理, 由乡镇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明细账户列入
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九条 入市收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按比例提取公益金, 再提取集体留存,公益金和集体留存部分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 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债券等方式发展壮大村精集体经济,以及 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支出;最后剩余部分,鼓励以入股分红方式 保障成员长期性股份收益,也可以现金分红,增加成员的一次性财产收益。
(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收支核算、收益分配。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形成的股权由村集体持有,其收益作为集体收入按年度计入投 资收益。原则上在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
收益。
第十条 入市收益使用: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任何人不得私 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对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使用、
管理,要公示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村集体入市收益具体用途 及使用管理的监督。乡镇“三资”管理中心要对入市收益分配使用 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收益的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造成土地收益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 3 1 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历史建筑维护
修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歙政办〔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缮,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保护责任人为主、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
第五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是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实施责任主体。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授权委托人。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负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全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作。
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负责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管理工作。
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作计划编制、补助资金申报、修缮方案初审和日常巡查管理工作。落实巡查制度,将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范畴。积极探索开展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公益诉讼工作。
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及县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各乡镇(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申报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维护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
第七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一)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保养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防虫、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
(二)非轻微修缮指因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对历史建筑主体、周边环境进行局部或整体修复的整治工程。
第八条 办理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交修缮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初审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建筑权属凭证或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材料;
(三)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类
别须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轻微修缮类别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申请书、修缮内容和计划后即可自行实施维护修缮工作,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指导。
非轻微修缮类别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申请书和修缮设计方案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物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申请,轻微修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自行验收,非轻微修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对修缮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原则上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对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上不予补助(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除外),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
(一)轻微修缮类
历史建筑轻微修缮,按不超过实际修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进行补助。
(二)非轻微修缮类
1. 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按不超过实际修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助;
2. 私人产权的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同一历史建筑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超过一次,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其中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费用;
(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改造费用;
(三)与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保护利用等相关的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维护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申请。
轻微修缮类提交申请表、维修工程量清单、维修部分前后对比照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核定。
非轻微修缮类提交申请表、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审计定案表等材料。
(二)审核。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并根据资金来源情况会商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补助方案。
(三)拨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拨付至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绩效评价,核实绩效报告有关情况,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维护修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管理、使用等按照县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2023年1-12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歙县增幅 |
2022年12月增幅 |
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251.5 |
237.1 |
5.5 |
2.3 |
一产 |
亿元 |
23.5 |
22.4 |
4.5 |
5.2 |
二产 |
亿元 |
91.2 |
88.8 |
4.0 |
1.8 |
三产 |
亿元 |
136.8 |
125.9 |
6.7 |
2.1 |
农业总产值 |
亿元 |
36.8 |
|
4.6 |
5.1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0.5 |
1.5 |
高技术增加值 |
万元 |
|
|
10.6 |
53.9 |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 |
万元 |
|
|
-9.8 |
-1.3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53329 |
149180 |
2.8 |
7.7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432635 |
432521 |
0.0 |
11.5 |
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
|
4.1 |
1.7 |
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8.3 |
-14.8 |
工业投资 |
万元 |
|
|
17.3 |
-6.4 |
房地产销售面积 |
|
|
|
-52.3 |
-7.5 |
建筑业总产值 |
万元 |
160090 |
124055 |
29.0 |
21.0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1088389 |
1046528 |
4.0 |
-5.6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万元 |
|
56139 |
4.0 |
-29.1 |
其他营利性营业收入 |
|
|
|
54.7 |
42.6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40090 |
|
4.8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21532 |
|
7.1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48277 |
144180 |
2.8 |
4.9 |
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94403 |
89525 |
5.5 |
4.0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亿元 |
443 |
404 |
9.7 |
12.4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亿元 |
361 |
331 |
8.9 |
1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