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401-0005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歙县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通知,DOC,其他,其他,其他,工作生活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发文字号: 歙政办〔2024〕5号 性: 有效
标  题: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6512497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歙政办〔202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8

 

  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缮,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保护责任人为主、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

第五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是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实施责任主体。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授权委托人。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负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是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全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作。

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负责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管理工作。

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作计划编制、补助资金申报、修缮方案初审和日常巡查管理工作。落实巡查制度,将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范畴。积极探索开展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公益诉讼工作。

县财政文化旅游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城管执法局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各乡镇(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申报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维护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

第七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一)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保养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防虫、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

(二)非轻微修缮指因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对历史建筑主体、周边环境进行局部或整体修复的整治工程。

第八条  办理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交修缮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初审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建筑权属凭证或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材料;

(三)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类

别须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轻微修缮类别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申请书、修缮内容和计划后即可自行实施维护修缮工作,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指导。

非轻微修缮类别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申请书和修缮设计方案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文物事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申请,轻微修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自行验收,非轻微修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对修缮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原则上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对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上不予补助(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除外),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

(一)轻微修缮类

历史建筑轻微修缮,按不超过实际修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进行补助。

(二)非轻微修缮类

1. 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按不超过实际修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助;

2. 私人产权的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同一历史建筑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超过一次,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其中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费用;

(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改造费用;

(三)与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保护利用等相关的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维护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申请。

轻微修缮类提交申请表、维修工程量清单、维修部分前后对比照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核定。

非轻微修缮类提交申请表、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审计定案表等材料。

(二)审核。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进行审核,并根据资金来源情况会商财政,提出具体补助方案。

(三)拨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拨付至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绩效评价,核实绩效报告有关情况,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维护修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管理、使用等按照县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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