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财政局解读:《歙县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我县印发《歙县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8号)分别于2018年、2020年、2023年相继修订,近年来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对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县于2016年制定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用于当下工作要求。基于以上背景,为落实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歙县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近年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借鉴省市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于2023年9月末开始起草《办法》,10月中旬形成初稿,以函的形式向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15日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12月5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12月14日提请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4日《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有八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根据规定重新定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定义。
第二章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有五条。明确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当将上年结转资金纳入部门(单位)当年预算;并针对不同结转结余资金,采取差异化管理。
第三章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有两条。从预算编制和执行两个角度提出九条具体措施。
第四章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有四条。明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由部门按相关要求,依规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五章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有两条。财政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督促按时缴回,并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歙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创新举措
一是新的《办法》框架明确,逻辑清晰,涵盖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措施、减少措施、清理措施、监督检查全过程管理;二是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重新定义结转结余资金;三是细化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清理措施;四是增加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强化了结转结余资金监管。
五、关键词解释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六、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歙县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歙县财政局预算股汪文清,咨询电话:0559-6512213(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