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11-00194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1-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1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1期(总第77期)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30 10:59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31-10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8

 

 

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在歙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审批(经县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资规、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建议书审批需提供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节能备案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提供申请批复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完成规划、用地、环评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投资概算;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需审批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供申请批复报告及初步设计文本、投资概算等相关文件资料。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复。交通、水利项目初步设计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

(二)项目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已批复;

(三)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第十六条 县发改部门每年10月底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保效益”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发改部门,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和相关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发改部门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程序选择设计单位并确保设计准确合理、保证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一旦通过招投标程序后原则上不得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凡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单个项目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单个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经县政府批准不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认为有必要进行标前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的,在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在接到审核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

达到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房建、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应报送县住建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安排招投标,资金管理部门不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全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执行履约标前约谈制度。对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可以组织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竞得主体进行履约约谈。

第二十八条  形成标后联动监管合力。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督促交易双方及时签订交易合同。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及时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单位作为交易项目履约监管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加强对竞得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发改、住建、水利、交通、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关职能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与运用。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中的行为规范和诚信经营行为进行动态记录。投标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参与交易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

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和审核,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参建单位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项目单位按内控变更管理制度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项目变更后资金超财政预算安排的,追加预算部分按照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清算。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绩效、风险评价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交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交工)后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审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作为项目审计的重要依据,无变更签证的、建设程序到位的、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结算价原则不得超过中标价,如有变动的,审计报告中必须有详细说明变动的项目及变动的价格。

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应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并报审计机关备案,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及时审计并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抄送县发改和财政部门。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批制度。项目竣工审计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标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备案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积极实施以工代赈,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安徽省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规范执行。

除本办法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资金安排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等实施的纯公益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办秘〔201859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6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31129

 

 

 歙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含县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县数据资源局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委机要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项目进行全流程双把关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审查,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进场交易信息化项目的平台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依托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抽选成立专家组,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设立数字歙县专项资金,用于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  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配合建设市级分平台,打造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县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县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县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县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县级年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并统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定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四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县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审批。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六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落实省市县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省级、市级部门项目衔接。鼓励县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参与全省或全市统一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县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二)对第十四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二十二条  县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县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三条  县数据资源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省市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黄山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县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县直部门按程序报上级对口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县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采购需求提交县数据资源局审核。

第三十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含等保测评)、密码应用评估工作、软件第三方测评(检测)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或县委、县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形成初验意见,并开展不少于一个月的试运行。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共同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县数据资源局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县数据资源局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省市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共数据资源采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内容原则上应包含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资源挂载、数据接口开发、数据库表对接等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九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6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0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给予的奖补。

第三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遵循先建后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健全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奖补对象为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主体;实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同一宗集体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且已享受流转奖补政策的,再次流转经营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第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推广小山变大山经营模式,对流转规模在连片200亩以上且签订规范合同的经营主体,按流转林地面积给予200/亩的补助,单个主体奖补上限为4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流转林地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第七条  支持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对新建林下中药材示范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800/亩标准予以补助(按334比例,分3年补助),单个主体此项最高奖补上限为40万元;对林下采集培育基地规模连片1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200/亩的标准予以补助(按334比例,分3年补助),单个主体此项最高奖补上限为10万元。林下经济奖补资金用于示范基地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第三章  奖补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奖补申报条件申报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奖补主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近3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第九条  奖补申报程序

1. 初核。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主体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在林权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

2. 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每年年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县林业局。

3. 审核。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会县直有关部门对申报奖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审核结果在歙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县政府会议研定。

4. 兑现奖补。按以上程序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的验收、追偿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编制申报材料的,全额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将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12月底结束。

 

 

关于印发《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歙政办〔202207号)和《黄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黄残联〔202331号)精神,现将《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残疾人联合会             歙县民政局

歙县财政局                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21

 

 

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

补贴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黄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的通知》(黄残联〔2023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 生产和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购买、适配、个性化改造、补贴、使用指导、展示体验、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应当遵循满足重点保障残疾人群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要求、兼顾其他残疾人辅助 器具服务需要的原则,着力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 化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歙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残疾儿童辅助器具补贴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

第三章 补贴目录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黄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结合歙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补贴目录》规定补贴辅助器具种类、标准、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评估等,是残疾人申请、获得补贴和残联审批、发放补贴的依据。县残联结合残疾人的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和省、市补贴目录调整情况,适时修订《补贴目录》并发布。

第七条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购买《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购买价格不超过补贴限额的,按购买价格的100%给予补贴;购买价格超过补贴限额的,按最高补贴限额补贴。其他残疾人购买《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购买价格不超过补贴限额的,按购买价格的80%给予补贴;购买价格超过补贴限额的,按最高补贴限额的8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多重残疾人申请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每年总件数不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件数不超过2件。听力残疾人可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两肢残缺的残疾人,经适配诊断评估后,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或1套(双)矫形器。辅助器具在使用期内非人为因素出现损坏无法维修或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更换。

以下情形不予补贴: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一种或同类型辅助器具产品;因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报销的辅助器具;已接受捐赠、实物配发辅助器具。

第四章 补贴流程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登记表》(见附件)。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辅具补贴先到先得,后者排队,残疾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重点监测户和首次申请者优先解决。

第十条 初审。乡镇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未通过的,向残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复审。县级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根据《补贴目录》,确定申请的辅助器具是否需要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县残联依托协议服务机构或本级评估技术组开展评估。评估确有困难的,申请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基本型辅助器具部分,应由持对应方向辅助器具工程师证的工作人员完成;假肢矫形器等处方辅助器具,应由执业医师配合假肢矫形器技师共同完成。对残疾程度较重、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采取上门评估或视频连线方式进行远程评估。评估技术人员结合《补贴目录》,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在复审后 1个月以内进行(包括入户)。

第十三条 购买和适配。县残联定期汇总本地残疾人需求情况。对于审批通过无需评估的辅助器具,县残联可从省级入围产品供应商直接购买,并可委托供应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残疾人,或通过县辅助器具服务站、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发放给残疾人。申请人也可从入围产品供应商处直接购买。对需评估的辅助器具,评估完成后,产品供应商应根据县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完成配送,服务机构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和定改制、维修等服务。评估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十四条 补贴和结算。县残联每年6月、10月份,根据实际适配情况,与产品供应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超出补贴限额部分的费用,由残疾人个人承担,先行支付)。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自行通过辅助器具供应商购买辅助器具的,可凭购置发票(附实物照片、使用辅具现场照片)向县残联申请适配补贴,经县残联核准后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第十五条 回访。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县残联应在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以后,适时就辅助器具产品质量、使用情况、服务态度等对残疾人进行电话回访,及时处理有关情况,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其他。县残联及时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台账。做好辅助器具适配使用回访、凭证整理、档案收集、系统录入等工作。为保障残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有紧急辅助器具适配需要的残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县残联可以直接采用省残联确定的产品供应商,也可以依据本县采购办法自行确定供应商。

第十八条 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 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制作、训练、维修、使用指导、改制等服务的机构。县残联可以将省招标结果确定的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认定为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认定,签署服务协议,报备市残疾人培训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协议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协议机构服务资格: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服 务,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三)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

(四)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的经费。县残联统筹上级相关康复、辅具项目经费和县级相关项目经费,用于本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二十二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 80%用于辅助器具 产品补贴(假肢矫形器包含制作),20%用于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维修等服务。特殊情况下,可结合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及服务资金比例。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县残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 助器具补贴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残联负责全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定和项目的实施管理,提出年度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资金预算。对乡镇、村(社区)辅助器具从业人员开展辅助器具知识与使用培训,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与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县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家庭医生参与适配评估。县残联负责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残联负责结合实际对《补贴目录》进行适时调整;负责全县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指导乡镇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协议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歙县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歙残联〔202227号)同时废止。

 

 

 

2023年1-10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完成数

  
同期数

同比增幅
(%)

2022年10月增幅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万元

 

 

-0.9

-0.7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97.6 

 

1.76

-4.0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119547 

122913

-2.7 

7.0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万元

365756

358244 

2.1 

21.0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万元

 

 

7.3 

3.5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万元

 

 

-7.3 

-15.0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万元

 

 

5.8 

-30.8 

全县用电量

万千瓦时

120510 

119712 

0.7 

4.3 

  其中:工业用电量

万千瓦时

75792 

73522 

3.1 

3.3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亿元

436 

400

8.7 

12.6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亿元

354 

327

8.3 

17.2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1期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