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副局长张卫海解读:《歙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0日
发布主题:《歙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地点: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
发布单位:歙县林业局
发布人:歙县林业局副局长张卫海
2023年8月30日上午9:00,我县在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歙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发布会,由县林业局副局长张卫海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行为,切实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歙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行为。
三、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在不改变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行为。
四、部门职责
1.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监督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协助调处合同纠纷,协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林权类登记。
2.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登簿和颁证。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审查及合同备案,调处合同纠纷。
五、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地块名称、小班号、面积、林种、四至界线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流转的方式和用途;
(五)流转期限届满,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和附属设施的归属和处置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期限内,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流转的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约定:
(九)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权益
流转流入方依法享有在流转期限内自主开展林业生产和项目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流出方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经流出方同意,流入方将受让的林权依法依规开展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流入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八、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权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权属来源材料: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
(3)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经备案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四)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形成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