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11-0023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歙县政府办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公民,企业,投资者,通知,DOC,青少年,资质,税费,其他,金融服务,监督管理
成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30
发文字号: 歙政办秘〔2023〕61号 性: 有效
标  题: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歙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9-6512729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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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在歙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审批(经县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资、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报政府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建议书审批需提供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节能备案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提供申请批复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完成规划、用地、环评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投资概算;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需审批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供申请批复报告及初步设计文本、投资概算等相关文件资料。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复。交通、水利项目初步设计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

(二)项目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已批复;

(三)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第十六条 县发改部门每年10月底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保效益”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发改部门,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和相关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发改部门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程序选择设计单位并确保设计准确合理、保证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一旦通过招投标程序后原则上不得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凡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单个项目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单个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经县政府批准不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认为有必要进行标前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的,在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在接到审核任务后15工作内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

达到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房建、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应报送县住建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安排招投标,资金管理部门不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必须招标限额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全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投资、工期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执行履约标前约谈制度。对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可以组织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竞得主体进行履约约谈。

第二十八条  形成标后联动监管合力。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督促交易双方及时签订交易合同。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及时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单位作为交易项目履约监管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加强对竞得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发改、住建、水利、交通、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关职能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与运用。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中的行为规范和诚信经营行为进行动态记录。投标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参与交易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

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和审核,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参建单位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项目单位按内控变更管理制度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项目变更后资金超财政预算安排的,追加预算部分按照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清算。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绩效、风险评价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交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交工)后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审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作为项目审计的重要依据,无变更签证的、建设程序到位的、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结算价原则不得超过中标价,如有变动的,审计报告中必须有详细说明变动的项目及变动的价格。

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应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并报审计机关备案,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及时审计并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抄送县发改和财政部门。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批制度。项目竣工审计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标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备案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积极实施以工代赈,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安徽省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规范执行。

除本办法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资金安排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等实施的纯公益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办秘〔201859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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