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0期(总第76期)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无偿献血激励政策的通知
部门文件
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歙 县林业局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3年1-9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
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
倍增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歙政办〔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指不涉及新增土地及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实现效益倍增目标,加速产业提档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
第四条 建立完善县级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项目库,每年择优实施20个以上投资超1000万元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换代、智能化改造、数字化升级、绿色化转型、高端化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推动企业扩产增效、转型升级、效益倍增,力争每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15%以上。
第五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技改融资贴息。对实施零增地技改项目(纳入“零增地”技改项目库)且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1年期及以上项目贷款用于购置新设备,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1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市级队”、省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改贴息,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高层厂房。对投资新建3层(含3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在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并取得相关建设许可的前提下改造升级为3层(含3层)以上,且单体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技改项目,按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对厂房闲置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充分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扩能改造,对在园区内租赁低效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给予租金奖励:单个项目年税收超过50万元,且税收达到300元/㎡,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4元/㎡的奖励;税收达到400元/㎡,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5元/㎡的奖励;税收达到500元/㎡,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7元/㎡的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实现效益倍增
1.支持企业营收倍增。对技术改造实施完成的企业,按技改项目投产的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部分,分梯次给予一次性奖补:新增营业收入(较前两年平均值增长部分,下同)2000-4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4000-6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8万元;6000万元-1亿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2万元;1-2亿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2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
2.支持企业税收倍增。技术改造实施完成后,税收增幅超过30%的企业,按技改项目投产的第二年税收增长部分,分梯次给予一次性奖补:新增税收(较前两年平均值增长部分,下同)100-3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300-6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600-1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1000-15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500-2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5万元;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
第六条 同一事项[含同一项目、产值(营收)等关联指标]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且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30%专项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扣除30%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二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县内企业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和《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主要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单位、相关机构、人员。
第四条 支持条款
(一)技改投资奖励
1.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市级队”、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技改投资奖励。对当年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队”、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且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数字经济发展奖励
2.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一次性各奖励15万元。对当年符合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按照A、AA、AAA及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3.支持智能化提升。每年度单列300万元对实施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改造等智能化项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新购置自动化设备、工业软件投资额25%补助,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申报条件在年度申报实施细则中确定。
4.支持信息化提升。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2万元(含)以上,按照费用总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奖励1万元。
(三)绿色发展奖励
5.支持绿色体系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支持清洁化生产。对列入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且纳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当年完成项目投资并竣工验收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首次完成安全生产达标建设的一级、二级、三级工贸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企业发展奖励
8.支持企业营收增长。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9.支持企业税收增长。对年度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10.支持企业入规。对当年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新进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年度入规、月度入规分别给予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一次性奖励6万元、12万元。每入规一户企业,一次性奖励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
11.支持亩均效益提升。对亩均效益评价A类企业中前3位的,按照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支出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4-6位的按照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支出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业素质提升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各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各奖励1万元。
13.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三首”产品企业,一次性各奖励10万元。
14.对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一次性奖励新产品1万元/个;当年通过“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产品、“安徽工业精品”认定的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对企业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所需费用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创业创新及平台建设奖励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各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各奖励3万元。
(七)服务企业能力提升奖励
16.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
17.对工业主管部门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编制、项目谋划、评审、验收、督查、绩效评价、专家库建设、优秀企业评选及宣传、聘请安全机构或安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
18.县财政每年度单列工业企业培训专项经费30万元,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用于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产业推介及培育等工作。每年度单列经费50万元划转“科技贷”资金池,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
第五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与《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重复、交叉条款,按照市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30%专项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扣除30%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歙县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歙政办秘〔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范围为歙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易行为,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五条 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
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 股)方式入市的,根据入市土地用途由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 资(入股)方按出让总价款、租金总额、作价出资(入股)金额 及相应比例缴纳调节金。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按20%比 例缴纳,商服用地按30%比例缴纳。作价出资(入股)金额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价不一致的,以价格高者为准。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 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再转让收入的3%缴纳调节金。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 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益,从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补缴的土地价款中计提,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提比例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在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开具交易总价缴款通知书,县财政部门依据确定的调节金征缴比例直接划扣。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持缴纳票证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或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到县非税收入汇缴户。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三条 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调节金要及时足额上缴县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填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时间和收缴方式。
(1)受让(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成交价款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户,并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缴款凭证。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转让的应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人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缴纳。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调节金按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县、乡(镇)、村按2:2:6比例分成。成交价款中除调节金之外的 土地转让收入,由乡镇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歙县财政局、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
无偿献血激励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树牢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加强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无偿献血激励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3〕2号)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无偿献血激励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3〕7号)精神,我县制定了无偿献血激励政策,并经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范围
在黄山市和安徽省其他地市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或捐献造血干细胞(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激励:
(一)在安徽省献血10次(献血量200ml为1次,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为1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在安徽省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5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的志愿者;
(三)在安徽省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及以上的捐献者。
二、激励措施
无偿献血激励政策本着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无偿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支持鼓励。
(一)精神激励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委、县红十字会定期对荣获《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开展表扬激励活动。
(二)政策激励
1.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在本县范围内可免费游览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鼓励非政府主办的旅游景区、风景区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2.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在本县范围内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3.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在本县范围内部分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资本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停车,享受专项优惠政策。
4.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在本县范围内可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鼓励民营医院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5.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在本县范围内部分餐饮企业消费时,享受专项优惠政策。鼓励其他餐饮企业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6.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在本县范围内部分商超消费时,享受专项优惠政策。鼓励其他商超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以上激励具体实施方案已制定,详细内容见附件。
三、办理程序
(一)《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样式和具体办理程序依照市献血办制定的方案执行。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在歙县享受和《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同等政策激励待遇。
(二)市献血办会通过献血者献血时预留的个人信息,主动联系通知符合激励条件的献血者,如有符合条件且未接到联系的献血者可及时联系县红十字会进行信息核对补报。
(三)献血者本人可通过关注黄山市中心血站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或工作日内到市献血办线下办理《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
(四)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在本县享受政策激励时出示《无偿献血荣誉卡》和身份证,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即可享受激励政策。
(五)《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持《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在享受相应激励政策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现场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无偿献血激励政策的贯彻,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县文明办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文明创建考评,让无偿献血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鼓励及社会的推崇和尊敬。
(二)各执行单位要优化流程,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无偿献血激励政策。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县无偿献血激励政策落到实处。
(三)城市公共交通、公园和旅游风景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三免”政策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可以纳入有关单位的运营成本。
附件:1.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免费游览歙县旅游风景区实施方案
2.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免费乘坐歙县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
3.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实施方案
4.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免费泊车实施方案
5.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享受歙县部分餐饮企业消费优惠实施方案
6.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享受歙县部分商超消费优惠实施方案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附件1
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免费
游览歙县旅游风景区实施方案
一、激励对象
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以下简称《荣誉卡》)的本人,在歙县享受免费游览旅游景区待遇。
二、免费景区范围
持有《荣誉卡》的本人,可免费游览歙县旅游风景区。具体景区名单见《免费游览的歙县旅游风景区名录》。《免费游览的歙县旅游风景区名录》可定期更新,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三、使用规则
持《荣誉卡》本人身份证到景区门票缴费窗口现场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验并做好登记备案后,根据《免费游览的歙县旅游风景区名录》激励规定内容免交相关费用。
四、相关要求
(一)县文旅体局负责公布歙县境内的旅游风景区名单及方案调整。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落实本激励政策,鼓励非政府办旅游景区、风景区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县文旅体局负责按照A级旅游景区标准,指导全县免费名单内各景区将无偿献血激励标识在醒目位置(主入口、游客中心)张贴。售票窗口张贴有关公告标识、操作流程等,指导做好预约、引导,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四)持卡者本人需按旅游风景区要求预约游览,刷码、亮卡,并自觉接受旅游景区等场所相关工作人员查验。《荣誉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五)各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没有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旅游景区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持卡者合法权益。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
免费游览的歙县旅游风景区名录
|
||||||
序号 |
景区 名称 |
景区 等级 |
门票价格 |
激励内容 |
开放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徽州古城景区 |
5A |
古城景区常态化免门票,徽州府衙门票48元/人 |
免徽州府衙门票 |
8:00-17:00 |
0559-6526108 |
2 |
新安江山水画廊景区 |
4A |
门票80元/人+游船费68元/人 |
免景区首道门票,不包含游船费等其他相关配套费用 |
8:00-17:00 |
0559-6512178 |
附件2
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免费
乘坐歙县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
一、激励对象
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以下简称《荣誉卡》)的本人,在歙县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待遇。
二、免费乘坐范围
持有《荣誉卡》的本人,可免费乘坐歙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营的县内城市公交线路(不含快速公交、定制公交、网约公交、旅游专线、临时专线等非常规公交)。公交路线可定期更新,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三、使用规则
持有《荣誉卡》的本人,凭《荣誉卡》免费乘坐公交车,不得转借他人,并自觉接受歙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核验。
四、相关要求
(一)歙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公布县内免费公交路线及方案调整。
(二)县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将免费乘车年度专项运营补贴足额纳入预算管理,据实核算。
(三)歙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做好政策宣传,按规定抓好激励政策落实。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3
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免交
普通门诊诊察费实施方案
一、激励对象
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以下简称《荣誉卡》)的本人,在歙县享受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待遇。
二、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范围
歙县人民医院、歙县中医医院、歙县昌仁医院。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的医院可定期更新,以最新公布为准。
三、挂号流程
各服务机构设立无偿献血者挂号窗口。献血者持《荣誉卡》、本人身份证到医院门诊窗口现场挂号,门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验并做好登记备案后,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
四、相关要求
(一)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公布歙县免普通门诊诊查费医院名单及方案调整。
(二)各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的医疗机构要做好持《荣誉卡》的个人在门诊窗口挂号的指导、登记、建档等服务工作,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挂号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各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在患者就诊时信息系统自动读取匹配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智能减免门诊诊察费,保证减免实时、智能、便捷。
(四)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没有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持卡者合法权益。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4
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免费
泊车实施方案
一、激励对象
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以下简称《荣誉卡》)的本人,在歙县享受免费泊车待遇。
二、免费泊车地点
徽园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歙县旅发公司),每天免费停放一次,每次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后正常收费。免费泊车方案和地点可定期更新,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三、申请流程
持有《荣誉卡》的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荣誉卡》至管理方登记后可享受免费停车待遇,不得转借他人。
四、相关要求
(一)县住建局负责公布县域内免费泊车地点及方案调整。
(二)停车费用减免奖励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由他人使用,在享受相应奖励措施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现场管理,维护现场秩序。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5
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享受
歙县部分餐饮企业消费优惠实施方案
一、激励对象
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以下简称《荣誉卡》)的本人,在歙县享受部分餐饮企业消费优惠待遇。
二、享受优惠范围
徽三说:雄村路口店、古城店
端饭碗:歙县店
吴厨:全县各门店
以上门店可享受全场菜品八八折优惠,另赠送热饮一扎,本优惠政策不包含酒水饮料,不与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享受,优惠及赠饮不折现,不兑换其他商品。
优惠餐饮企业可动态更新,鼓励各餐饮企业积极参与,优惠范围以最新公布为准。
三、使用规则
持有《荣誉卡》的本人,凭《荣誉卡》在县内指定餐饮企业消费时可享受优惠,具体操作步骤以餐饮企业指引为准,不得转借他人,并自觉接受餐饮企业工作人员核验。
四、相关要求
(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布县内优惠企业及方案调整。
(二)餐饮消费优惠奖励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由他人使用,在享受相应奖励措施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6
持有安徽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个人享受
歙县部分商超消费优惠实施方案
一、激励对象
持有《黄山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及安徽省其他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以下简称《荣誉卡》)的本人,在歙县享受部分商超消费优惠待遇。
二、享受优惠范围
天润发超市、新百姓缘购物广场:全县所有门店均可享受九五折优惠,不与特价商品、会员日活动同时享受。
优惠商超可动态更新,鼓励各商超积极参与,优惠范围以最新公布为准。
三、使用规则
持有《荣誉卡》的本人,凭《荣誉卡》在县内指定商超消费时可享受优惠,具体操作步骤以商超指引为准,不得转借他人,并自觉接受商超工作人员核验。
四、相关要求
(一)县科商经信局负责公布县内优惠商超及方案调整。
(二)商超消费优惠奖励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由他人使用,在享受相应奖励措施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理性消费,避免浪费。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歙县林业局
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法〔2023〕128号
各乡镇: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0月25日
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 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皖农质(2021)124号)《中共黄山市委政法委员会黄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联勤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食安办〔2020〕 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 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乡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夯实监管 “最后一公里”,确保乡镇及村(社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转,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下移工作重心, 明确网格的职能与定位,形成由乡镇到村(社区)再到生产 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管理网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地落细。
——坚持聚焦重点、靶向发力。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 作重点任务集中发力,围绕重点产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 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坚持机制创新、高效治理。 以推进网格化管理为契 机,鼓励各地大胆创新,进一步强化监管体系现代化、信息 化建设,探索建立信息畅通、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有力、治理有效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 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 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 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区域定格
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网格划分可根 据乡镇区域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特色产业 等分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 主体类型,以及农产品风险等情况确定,最小网格单元按照 行政村(社区)划分为主,按照农产品生产主体划分为辅。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信息,明确各网格责任人员,根据网格划分情况形成本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图。
(二)网格定人
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人员 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对农业 乡镇、涉农村(社区)全覆盖。网格监管员应由乡镇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员、检测员担任,协管员(信息员)由食品安 全协管员、信息员等兼任,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社会选聘、 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设置农产品 生产单位检测员、内检员,在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遴选社会 监督人员等,构建多元共治的网格化管理队伍。各地农业农 村部门加强网格化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网格监管员、协 管员(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打造高水平网格化管理队伍。
(三)人员定责
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任务。网格 监管员应围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负责组织 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录,开展 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根据《乡镇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见 附件)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协管员(信 息员)应充分掌握网格内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根据乡镇监 管公共服务机构及网格监管员要求,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 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网格监管员、协 管员(信息员)工作中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 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切实发挥作用。
(四)创新机制
创新网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机制,保障网格化管理体 系常态化运转,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效能。推动地方建立横向 协作机制,统筹基层农业综合管理服务力量,向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倾斜;建立日常巡查与县级综合执法衔接机制,强 化问题查处与案件查办;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采集更新 信息、发现问题,实现信息及问题及时上传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不同层 级的问题会商机制,定期开展问题会商和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方案,鼓励借助专家团队等外脑开展问题咨询。
(五)公示公开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布局安排、工 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推动信息化平台公示工作。 推动乡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日常工作中要佩戴 统一标识,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农产品生产 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设立农产品质量安 全公示牌,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 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信息, 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推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 信息中因地制宜增加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信用评级等信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 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清 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加强与同级综 治中心对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联勤联动机制。 不断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 导,要强化组织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 构要“定格、定人、定责”,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强化条件保障
各乡镇要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并将工 作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 息员)工作经费,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 保障。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 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 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技术支撑
结合乡镇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 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上传乡镇网格监管数据信息,实时上 传乡镇快检筛查数据,形成务实管用的快检筛查大数据,提 高快检不合格样品数据的处置速度和能力,提升农产品质量 安全智慧监管和网格监管治理水平。要与省级追溯平台衔接, 推动生产主体和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 鼓励联合生态、环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立网格化管 理专家智库,针对基层在管理体系建设、日常管理、监管执法、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指导服务。
(四)及时信息互通
各乡镇要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做 到网格责任人花名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辖区网格管 理图齐全,网格管理运行顺畅,常态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日常巡查、抽查检测、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工作。要认真总结网格化管 理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典型案例和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通过多种媒体进行融合宣传。
(五)强化绩效考核
省、市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食品安 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厅延伸绩效考核。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将网格化 管理工作与政策扶持资金、人员绩效奖励等挂钩,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2023年1-9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备注 |
2022年9月增幅 |
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185.1 |
171.9 |
6.5 |
季度报表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万元 |
|
249379 |
4.1 |
6.3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1.1 |
|
2.1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7.04 |
|
1.0 |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08943 |
107775 |
1.1 |
|
5.0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336942 |
315171 |
6.9 |
|
20.8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8.4 |
|
6.8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10.2 |
|
-7.5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4.0 |
季度(全口径)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万元 |
|
40613 |
6.8 |
|
-31.8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
|
|
|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外贸口径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
|
|
|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
|
|
|
|
旅游总收入 |
亿元 |
80.8 |
|
72.5 |
季度报表 |
-17.6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77.90 |
|
184.3 |
-60.4 |
|
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1043.20 |
|
71.5 |
-16.5 |
|
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0.3749 |
|
270.5 |
-70.5 |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08863 |
107172 |
1.6 |
|
3.6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67685 |
63866 |
6.0 |
|
-1.0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亿元 |
441 |
403 |
9.1 |
|
12.4 |
其中:住户存款 |
亿元 |
|
|
|
|
15.1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亿元 |
353 |
327 |
8.0 |
|
1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