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10-00134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通知,DOC,青少年,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3-10-10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0-10
生效日期: 2023-10-1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政办秘〔2023〕49号 词: 林权流转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收储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10 11:07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歙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收储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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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收储指导意见

 

为扎实做好我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保障国家储备林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安徽省歙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2023—2035年)》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深入贯彻国家储备林实施战略,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确保国家储备林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有效盘活全县森林资源,助力乡村振兴,圆满完成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参与原则。

(二)坚持联农带农,推进产业发展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让利于民原则。

(四)坚持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原则。

三、流转收储方式、主体及范围

(一)流转收储方式:采取转让及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二)流转收储主体:流出方为原林权权利人,流入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林业合作组织和家庭林场等经营主体。

(三)流转收储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1. 地类选择:商品林、省级公益林及其他适宜的地类。

2. 规模要求:以小班为基础,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四、操作流程

(一)歙县国家储备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歙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20232035年)》及分期建设方案,将流转收储计划分解到乡镇。各乡镇统筹安排实施范围,并将目标任务落地上图。

(二)采取县级指导、乡级组织、村级操作方式,由县林业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发动,流入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流转收储具体操作。

(三)对区划调查分户结果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与流入方签订林权流转收储协议。

(五)流入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费用。

(六)县不动产登记中按规定,向流入方核发权类不动产权证,并与林业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五、流转收储年限、标准及费用

(一)林地流转

1. 林地流转年限:40,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 林地流转标准:参照立地条件、生产条件、交通条件、林分质量、预期收益等因素,由流入方与林权权利人协商定价林业主管部门适时出台林地流转指导价格,确保林农利益

3. 林地流转费用一次性付清的,按照初始定价与流转年限计算;分年或分阶段支付的实行价格递增机制,实现让利于民。

(二)林木收储

1. 流转林地上的林木经评估后作价收储。

2. 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林木进行现场评估。流转收储双方对评估价无异议的,按照评估价一次性支付林木收储费用。

3. 用材林(含竹林)评估扣除采伐、造材、运输等生产成本后的木材净价值。经济林按照营造林成本、管护成本,以及林分质量、预期收益等因素评估核算。用经、林苗等两用林按照林权人意愿,选取其中一项评估计价。省级公益林林木收储,按评估价半价收储。

4、有其他情况的林木收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收储双方协商议价。

(三)基础设施

原林权人投资建设的道路、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由第三方根据投入成本、现状利用、折旧等定价评估。

(四)工作经费

村级流转收储工作经费按10/亩,由流入方在办理产权证后一个月内付清。林地林木流转收储完成后,由流入方与属地村委会协商委托管护事宜,并支付村级日常管理工作经费5/·亩。

六、其他要求

(一)林地流转面积的核算。林地流转面积按照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面积核算为主,实测为辅。

(二)林地经营剩余期限不足40年的,现有林权人应当与原发包方(或原经营方)约定不足年限的经营使用权及收益归属,以便到期续证流转。

(三)林权流转后,原林权权利人及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办理流转登记手续。

(四)流入方在流转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等建设,原林权人不得干涉,也不再给予原林权人任何补偿费用。重点工程建设永久性使用项目林地的,土地补偿费中应当扣除林地流转费用补给流入方,其余部分补偿给原林权人,地上附着物及林木青苗补偿费则直接补偿给流入方。

(五)流转收储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流转权,不再续签的,另行协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林权流转收储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下开展各项工作。压实乡镇流转收储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构建乡(镇)、村(社区)、组多级联动工作格局,加快流转收储进程。县林业局要加强指导监管。流入方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林权流转收储工作方案,积极、规范、稳妥地开展流转收储工作。流转过程中未明确的重大事项应当报县政府或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开展宣传发动。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新媒体传播等方式,重点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意义内容、林权流转收储办法等相关政策,营造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对群众有参与意愿但不符合储备林建设要求的,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乡镇、村(居)要各司其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稳定。

(三)强化督查问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歙县国家储备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林权流转工作开展督查,对未按时完成任务、工作严重滞后的乡镇进行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实、执行不力、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