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9期(总第75期)
县政府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3年1-8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歙政〔202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实施效果测评规定》(黄政秘〔2009〕148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截止2023年3月31日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0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予以修订的行规规范性文件1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歙县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继续有效)
2.歙县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宣布失效)
3.歙县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宣布废止)
4.歙县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修订)
2023年9月10日
歙县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继续有效)
序号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承办单位 |
发文字号 |
日期 |
清理结果 |
||
成文 |
公布 |
施行 |
||||||
1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县税务局 |
歙政秘〔2023〕9号 |
2023年3月31日 |
2023年3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保留 |
2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歙政办〔2023〕3号 |
2023年3月6日 |
2023年3月6日 |
2023年3月6日 |
保留 |
3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助推企业稳生产拓市场扩投资实现“开门红”若干政策》的通知 |
县发改委 |
歙政办〔2023〕1号 |
2023年2月7日 |
2023年2月7日 |
2023年2月7日 |
保留 |
4 |
财政、金融、审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歙政办〔2022〕22号 |
2022年12月21日 |
2022年12月21日 |
2022年12月21日 |
保留 |
5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
县城市管理局 |
歙政〔2022〕36号 |
2022年12月14日 |
2022年12月14日 |
2022年12月14日 |
保留 |
6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歙政办〔2022〕20号 |
2022年11月20日 |
2022年11月20日 |
2022年11月20日 |
保留 |
7 |
国土资源、能源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县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
县开发区管委会 |
歙政办〔2022〕18号 |
2022年11月4日 |
2022年11月4日 |
2022年11月4日 |
保留 |
8 |
财政、金融、审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歙政办〔2022〕17号 |
2022年10月23日 |
2022年10月23日 |
2022年10月23日 |
保留 |
9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发改委 |
歙政办〔2022〕16号 |
2022年10月15日 |
2022年10月15日 |
2022年10月15日 |
保留 |
10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开发区管委会 |
歙政办〔2022〕15号 |
2022年9月30日 |
2022年9月30日 |
2022年9月30日 |
保留 |
11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和《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歙政办〔2022〕14号 |
2022年9月28日 |
2022年9月28日 |
2022年9月28日 |
保留 |
12 |
国土资源、能源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资规局 |
歙政办〔2022〕13号 |
2022年9月27日 |
2022年9月27日 |
2022年9月27日 |
保留 |
13 |
国土资源、能源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县资规局 |
歙政办〔2022〕12号 |
2022年9月27日 |
2022年9月27日 |
2022年9月27日 |
保留 |
14 |
国土资源、能源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资规局 |
歙政办〔2022〕11号 |
2022年9月27日 |
2022年9月27日 |
2022年9月27日 |
保留 |
15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市场监督局 |
歙政办〔2021〕27号 |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保留 |
16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歙政办〔2021〕24号 |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保留 |
17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歙办秘〔2021〕66号 |
2021年11月9日 |
2021年11月9日 |
2021年11月9日 |
保留 |
18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歙办秘〔2021〕51号 |
2021年9月2日 |
2021年9月2日 |
2021年9月2日 |
保留 |
19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开发区管委会 |
歙政办〔2021〕13号 |
2021年8月4日 |
2021年8月4日 |
2021年8月4日 |
保留 |
20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歙政办〔2021〕9号 |
2021年7月19日 |
2021年7月19日 |
2021年7月19日 |
保留 |
21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山核桃产业生态治理的实施意见 |
县林业局 |
歙政办〔2021〕8号 |
2021年7月16日 |
2021年7月16日 |
2021年7月16日 |
保留 |
22 |
国土资源、能源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县资规局 |
歙办秘〔2021〕20号 |
2021年4月17日 |
2021年4月17日 |
2021年4月17日 |
保留 |
23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发改委 |
歙办秘〔2020〕85号 |
2020年12月21日 |
2020年12月21日 |
2020年12月21日 |
保留 |
24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通告 |
县民政局 |
歙政秘〔2020〕29号 |
2020年11月2日 |
2020年11月2日 |
2020年11月2日 |
保留 |
25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
县委宣传部 |
歙政办〔2020〕23号 |
2020年9月30日 |
2020年9月30日 |
2020年9月30日 |
保留 |
26 |
国土资源、能源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告 |
县资规局 |
歙政〔2020〕47号 |
2020年9月11日 |
2020年9月11日 |
2020年9月11日 |
保留 |
27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
县卫健委 |
歙政办〔2020〕16号 |
2020年8月18日 |
2020年8月18日 |
2020年8月18日 |
保留 |
28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县卫健委 |
歙政办〔2020〕17号 |
2020年8月18日 |
2020年8月18日 |
2020年8月18日 |
保留 |
29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统计局 |
歙政办〔2020〕13号 |
2020年7月30日 |
2020年7月30日 |
2020年7月30日 |
保留 |
30 |
国土资源、能源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通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歙政〔2020〕31号 |
2020年7月11日 |
2020年7月11日 |
2020年7月11日 |
保留 |
31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
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 |
歙政办〔2020〕5号 |
2020年6月12日 |
2020年6月12日 |
2020年6月12日 |
保留 |
32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城市管理局 |
歙政办〔2020〕3号 |
2020年4月8日 |
2020年4月8日 |
2020年4月8日 |
保留 |
33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榧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歙政办〔2020〕2号 |
2020年3月6日 |
2020年3月6日 |
2020年3月6日 |
保留 |
34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的通告 |
县林业局 |
歙政〔2020〕2号 |
2020年1月3日 |
2020年1月3日 |
2020年1月3日 |
保留 |
35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县公安局 |
政秘〔2020〕2号 |
2020年1月1日 |
2020年1月1日 |
2020年1月1日 |
保留 |
36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新安江渔民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农业农村局 |
歙办秘〔2019〕64号 |
2019年11月30日 |
2019年11月30日 |
2019年11月30日 |
保留 |
37 |
国土资源、能源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资规局 |
歙政办〔2019〕17号 |
2019年10月14日 |
2019年10月14日 |
2019年10月14日 |
保留 |
38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水利局 |
歙政办〔2019〕15号 |
2019年9月16日 |
2019年9月16日 |
2019年9月16日 |
保留 |
39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歙县部分城区道路命名的通告 |
县民政局 |
歙政〔2019〕23号 |
2019年7月31日 |
2019年7月31日 |
2019年7月31日 |
保留 |
40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环保分局 |
歙政〔2019〕16号 |
2019年6月26日 |
2019年6月26日 |
2019年7月1日 |
保留 |
41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 |
县城市管理局 |
办秘〔2019〕24号 |
2019年5月13日 |
2019年5月13日 |
2019年5月13日 |
保留 |
42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徽州古城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城市管理局 |
政办〔2019〕4号 |
2019年5月9日 |
2019年5月9日 |
2019年6月1日 |
保留 |
43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县残联 |
歙政〔2018〕50号 |
2018年12月28日 |
2018年12月28日 |
2018年12月28日 |
保留 |
44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分户工作的通知 |
县公安局 |
办秘〔2018〕104号 |
2018年12月13日 |
2018年12月13日 |
2018年12月13日 |
保留 |
45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徽州古城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徽州古城保护 |
政办〔2018〕28号 |
2018年12月6日 |
2018年12月6日 |
2018年12月6日 |
保留 |
46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
县民政局 |
歙政〔2018〕38号 |
2018年7月27日 |
2018年7月27日 |
2018年7月27日 |
保留 |
47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政办〔2018〕10号 |
2018年5月8日 |
2018年5月8日 |
2018年5月8日 |
保留 |
48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殡葬整治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政办〔2018〕6号 |
2018年3月20日 |
2018年3月20日 |
2018年3月20日 |
保留 |
49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古城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徽州古城保护 |
政办〔2018〕5号 |
2018年3月15日 |
2018年3月15日 |
2018年3月15日 |
保留 |
50 |
公安、安全、司法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阻挠破坏重点项目建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桂林镇人民政府 |
歙政〔2018〕8号 |
2018年3月9日 |
2018年3月9日 |
2018年3月9日 |
保留 |
51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城市管理局 |
办秘〔2017〕172号 |
2017年12月26日 |
2017年12月26日 |
2018年1月1日 |
保留 |
52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 |
县林业局 |
|
2017年12月20日 |
2017年12月20日 |
2017年12月20日 |
保留 |
53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
县城市管理局 |
政办〔2017〕47号 |
2017年12月9日 |
2017年12月9日 |
2018年1月1日 |
保留 |
54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 |
县卫健委 |
政秘〔2017〕80号 |
2017年12月1日 |
2017年12月1日 |
2017年12月1日 |
保留 |
55 |
工业、交通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车辆禁(限)行工作的通告 |
县公安局 |
|
2017年11月6日 |
2017年11月6日 |
2017年11月6日 |
保留 |
56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
县资规局 |
政办〔2017〕17号 |
2017年6月29日 |
2017年6月29日 |
2017年6月29日 |
保留 |
57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歙县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政办〔2017〕7号 |
2017年4月28日 |
2017年4月28日 |
2017年5月27日 |
保留 |
58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歙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政秘〔2017〕34号 |
2017年4月23日 |
2017年4月23日 |
2017年4月23日 |
保留 |
59 |
财政、金融、审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预决算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办秘〔2017〕52号 |
2017年4月13日 |
2017年4月13日 |
2017年4月13日 |
保留 |
60 |
财政、金融、审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办秘〔2017〕37号 |
2017年3月15日 |
2017年3月15日 |
2017年4月1日 |
保留 |
61 |
财政、金融、审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办秘〔2017〕36号 |
2017年3月15日 |
2017年3月15日 |
2017年3月15日 |
保留 |
62 |
民政、扶贫、救灾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社会救助家庭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办秘〔2017〕11号 |
2017年1月26日 |
2017年1月26日 |
2017年1月26日 |
保留 |
63 |
民政、扶贫、救灾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县民政局 |
歙政〔2015〕31号 |
2015年11月18日 |
2015年11月18日 |
2015年11月18日 |
保留 |
64 |
民政、扶贫、救灾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县民政局 |
歙政〔2015〕30号 |
2015年11月11日 |
2015年11月11日 |
2015年11月11日 |
保留 |
65 |
工业、交通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的通知 |
县交运局 |
政办〔2015〕25号 |
2015年11月5日 |
2015年11月5日 |
2015年11月5日 |
保留 |
66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政办〔2015〕21号 |
2015年9月30日 |
2015年9月30日 |
2015年10月1日 |
保留 |
67 |
其他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人社局 |
政办〔2015〕9号 |
2015年5月19日 |
2015年5月19日 |
2015年1月1日 |
保留 |
68 |
财政、金融、审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县市场监督局 |
办秘〔2014〕80号 |
2014年12月4日 |
2014年12月4日 |
2014年12月4日 |
保留 |
69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政办〔2013〕18号 |
2013年8月6日 |
2013年8月6日 |
2013年8月6日 |
保留 |
70 |
公安、安全、司法 |
关于印发歙县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县人社局 |
政办〔2012〕48号 |
2012年11月14日 |
2012年11月14日 |
2012年11月14日 |
保留 |
71 |
综合政务 |
关于印发歙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政办〔2011〕19号 |
2011年5月9日 |
2011年5月9日 |
2011年5月9日 |
保留 |
72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歙县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歙政〔2010〕47号 |
2010年9月30日 |
2010年9月30日 |
2010年9月30日 |
保留 |
73 |
综合政务 |
关于印发歙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县档案局 |
歙政〔2010〕39号 |
2010年7月20日 |
2010年7月20日 |
2010年8月19日 |
保留 |
74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 |
县发改委 |
歙政〔2010〕19号 |
2010年5月6日 |
2010年5月6日 |
2010年5月6日 |
保留 |
75 |
综合政务 |
关于印发歙县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办法的通知 |
县委政法委 |
政办〔2009〕92号 |
2009年12月29日 |
2009年12月29日 |
2009年12月29日 |
保留 |
76 |
综合政务 |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办秘〔2009〕154号 |
2009年12月7日 |
2009年12月7日 |
2009年12月7日 |
保留 |
77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
县政府办 |
政办〔2009〕58号 |
2009年7月24日 |
2009年7月24日 |
2009年7月24日 |
保留 |
78 |
综合政务 |
关于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换)发办法和工作方案的通知 |
县残联 |
政办〔2009〕9号 |
2009年3月12日 |
2009年3月12日 |
2009年3月12日 |
保留 |
79 |
综合政务 |
关于印发歙县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政府办 |
政办〔2008〕29号 |
2008年5月14日 |
2008年5月14日 |
2008年5月14日 |
保留 |
80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的实施意见 |
县移民安置中心 |
政秘〔2007〕35号 |
2007年6月22日 |
2007年6月22日 |
2007年6月22日 |
保留 |
歙县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宣布失效)
序号 |
主题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承办单位 |
发文字号 |
日期 |
清理结果 |
||
成文 |
公布 |
施行 |
||||||
1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的通知 |
县发改委 |
歙政办〔2022〕1号 |
2022年3月1日 |
2022年3月1日 |
2022年3月1日 |
失效 |
2 |
工业、交通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县开发区 |
政办〔2018〕30号 |
2018年12月20日 |
2018年12月20日 |
2018年12月20日 |
失效 |
3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县水利局 |
歙政〔2017〕33号 |
2017年10月20日 |
2017年10月20日 |
2017年10月20日 |
失效 |
4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县住建局 |
歙政〔2017〕1号 |
2017年1月26日 |
2017年1月26日 |
2017年1月26日 |
失效 |
5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殡葬整治2019-2021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政办〔2019〕6号 |
2019年5月17日 |
2019年5月17日 |
2019年5月17日 |
失效 |
6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县公安局 |
|
2018年12月14日 |
2018年12月14日 |
2019年1月1日 |
失效 |
7 |
民政、扶贫、救灾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政办〔2017〕4号 |
2017年4月13日 |
2017年4月13日 |
2017年4月13日 |
失效 |
歙县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宣布废止)
序号 |
主题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承办单位 |
发文字号 |
日期 |
清理结果 |
||
成文 |
公布 |
施行 |
||||||
1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
县市场 |
歙政办〔2021〕26号 |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废止 |
2 |
工业、交通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发改委 |
歙政办〔2021〕7号 |
2021年6月4日 |
2021年6月4日 |
2021年6月1日 |
废止 |
3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农业 |
歙政办〔2021〕6号 |
2021年6月3日 |
2021年6月3日 |
2021年6月3日 |
废止 |
4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禁渔的通告 |
县农业 |
歙政〔2021〕7号 |
2021年3月1日 |
2021年3月1日 |
2021年3月1日 |
废止 |
5 |
工业、交通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的实施意见 |
县开发区 |
歙政办〔2021〕1号 |
2021年2月23日 |
2021年2月23日 |
2021年2月23日 |
废止 |
6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
县科商 |
歙政办〔2020〕36号 |
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废止 |
7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
县科商 |
歙政办〔2020〕35号 |
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废止 |
8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无”船只清理整治的通告 |
县农业 |
歙政〔2020〕55号 |
2020年10月19日 |
2020年10月19日 |
2020年10月19日 |
废止 |
9 |
财政、金融、审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歙县财政(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灾后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
县财政局 |
歙政办〔2020〕8号 |
2020年7月16日 |
2020年7月16日 |
2020年7月16日 |
废止 |
10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垂钓管理的通告 |
县农业 |
歙政〔2020〕7号 |
2020年3月25日 |
2020年3月25日 |
2020年3月25日 |
废止 |
11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歙县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文旅体局 |
歙政办〔2019〕8号 |
2019年6月21日 |
2019年6月21日 |
2019年6月21日 |
废止 |
12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
县政府办 |
歙政〔2018〕12号 |
2018年3月15日 |
2018年3月15日 |
2018年3月15日 |
废止 |
13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城市 |
政办〔2018〕4号 |
2018年2月14日 |
2018年2月14日 |
2018年2月14日 |
废止 |
14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县农业 |
办秘〔2017〕84号 |
2017年6月8日 |
2017年6月8日 |
2017年6月8日 |
废止 |
15 |
民政、扶贫、救灾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办秘〔2017〕12号 |
2017年1月26日 |
2017年1月26日 |
2017年1月26日 |
废止 |
16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
县人社局 |
政办〔2015〕29号 |
2015年12月17日 |
2015年12月17日 |
2015年12月17日 |
废止 |
17 |
公安、安全、司法 |
关于印发歙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人社局 |
政办〔2012〕47号 |
2012年11月14日 |
2012年11月14日 |
2012年11月14日 |
废止 |
歙县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修订)
序号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承办单位 |
发文字号 |
日期 |
清理结果 |
||
成文 |
公布 |
施行 |
||||||
1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发改委 |
歙政办〔2021〕17号 |
2021年9月13日 |
2021年9月13日 |
2021年9月13日 |
修订 |
2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中共歙县县委办公室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十四五”期间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县文旅体局 |
歙办发〔2021〕1号 |
2021年2月28日 |
2021年2月28日 |
2021年2月28日 |
修订 |
3 |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县科商经信局 |
歙政办〔2020〕34号 |
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修订 |
4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徽州古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收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徽州古城保护 |
歙政办〔2019〕19号 |
2019年11月12日 |
2019年11月12日 |
2019年11月15日 |
修订 |
5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徽州古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徽州古城保护 |
政办〔2018〕31号 |
2018年12月21日 |
2018年12月21日 |
2019年1月1日 |
修订 |
6 |
综合政务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发改委 |
办秘〔2018〕59号 |
2018年8月2日 |
2018年8月2日 |
2018年8月2日 |
修订 |
7 |
工业、交通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实行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交车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交运局 |
政办〔2017〕30号 |
2017年8月15日 |
2017年8月15日 |
2017年8月15日 |
修订 |
8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畜禽养殖规模场(户)关停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推进新安江流域治理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
县农业农村局 |
政办〔2017〕6号 |
2017年4月27日 |
2017年4月27日 |
2017年4月27日 |
修订 |
9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县农业农村局 |
政办〔2015〕24号 |
2015年10月30日 |
2015年10月30日 |
2015年10月30日 |
修订 |
10 |
农业、林业、水利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深渡镇建立中华蜂保护区的公告 |
县农业农村局 |
|
2014年8月29日 |
2014年8月29日 |
2014年8月29日 |
修订 |
11 |
综合政务 |
关于印发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县人社局 |
政办〔2009〕18号 |
2009年3月28日 |
2009年3月28日 |
2009年3月28日 |
修订 |
12 |
农业、林业、水利 |
关于印发歙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政办〔2009〕57号 |
2009年7月23日 |
2009年7月23日 |
2009年7月23日 |
修订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灭火与
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4日
歙县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全面整合全县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减少和避免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黄山市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灭火是指消防救援结构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应急救援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成立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较大以上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和联合演练。总指挥由联系消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以及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指挥机构职责
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级处置全县较大以上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协调县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确定和调整总体灭火和应急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力量调度、应急响应、协调联动、通信联络等工作;分析研判灾情,收集、汇总报告灭火与应急救援信息,提出应对处置方案、措施和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部门共同职责
(一)健全本部门(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二)加强本部门(单位)应急力量的管理和训练,推荐本部门(单位)专家组成员,定期参加联勤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三)接到命令后,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领受并完成指挥部分配的处置任务。
第七条 部门具体职责(排名不分先后)
(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灭火与应急救援相关应急物资的调集和紧急生产。负责提供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生产、销售、储存场所详细资料,并负责调派专家、技术人员及设备,确保灭火与应急救援现场信息完整准确。负责协调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铁塔公司等公司调派专家、技术人员及设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二)县公安局:负责调集警力到场处置,承担现场警戒、交通疏导和管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在有人员被困的紧急情况下,属地派出所到场协助救援人员联系受灾业主和开展入室破拆;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三)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
(四)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以及相关联合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并履行经费使用监管职责。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医疗救治、工伤待遇等保障政策和标准;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开展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的排查、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协调在地质灾害事故救援现场提供地质灾害信息支撑和技术支持;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为灾害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以及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抢修等工作,并协调供气、供水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害事故处置;负责提供高层、地下、大型综合体、化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负责协调专家指导应急处置。调集挖掘机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参与事故处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高空坠物风险的窗户玻璃、杂物等进行巡查清理。指导地震灾害的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灭火与应急救援现场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加强“两客一危”联网联控安全监管,为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提供信息支撑;提供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等车辆信息;组织协调因灾受损的重要县乡道路的抢修工作;负责牵头协调相关力量对新安江歙县段等通航水域人员落水、被困实施救援救助,并协调落实在相关通航水域开展救援时所需的救援船、艇。
(九)县水利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评估水利工程运行状况,为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性指导;承担水情旱情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
(十)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初期处置,协助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的排查预警等工作。
(十一)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害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派;根据需要向灾害事故现场派出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心理救援等工作;必要时与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确保伤员的有效救治。
(十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分析有毒(害)物质的成分及浓度,调查其产生源,提出防治建议;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并牵头负责对灾害事故救援中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进行控制和处置;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类消防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派专家、技术人员及设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提供事故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场内车辆)的基础数据,并提出救援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协调、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十四)县应急管理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灾害事故处置、施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力量队伍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并协调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为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民兵力量,协调武警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调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十五)县气象局:负责灭火与应急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
(十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调集人员、车辆装备对因灾情损坏的户外广告、灯具和倒塌建筑进行清理;负责协调洒水车辆进行供水保障;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徽州古城景区的日常防火巡察和初期火灾处置。
(十七)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其他综合性救援工作。
(十八)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引导各信息网站对相关灾情信息舆论导向;负责县委、县政府授权后的信息发布。
(十九)国网歙县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电力专家、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为灭火与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提供应急供电保障。
(二十)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火灾和其他事故灾害进行初期救援;负责调集本级所储存的物资装备。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定期演练制度。指挥部在总指挥的指挥调度下,定期组织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随机拉动演练,并提请县政府通报拉动演练情况。
第十条 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定期组织县级成员单位召开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过专题调研、交流培训、工作研讨、技术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分析研究在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勤联动工作。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第一时间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专家组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如有人员调整应第一时间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应落实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按要求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四条 灭火与应急救援警情分为火警和应急救援两类。其中,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应急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根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应急联动响应共划分四个响应级别。
四级响应。针对二级火警和一级救援;
三级响应。针对三级火警或二级救援;
二级响应。针对四级火警或三级救援;
一级响应。针对五级火警或四级救援。
第六章 应急响应流程
第十六条 灾情预警
当发生灾害事故时,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应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根据现场情况,组建指挥部,并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时,由办公室确定响应级别,当需启动四、三级响应时,办公室调派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处置,并视情调派相关联勤联动部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
启动二级响应由办公室报副总指挥批准后实施。指挥部相关副总指挥到场指挥,并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实际需求情况调派相关成员部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
启动一级响应由办公室报总指挥批准后实施。总指挥到场指挥,副总指挥遂行出动协助,并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实际需求调派相关成员部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时,紧急情况下,办公室可视情边请示报告边调派相关联勤联动部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
第十八条 出动报告
相关联勤联动部门(单位)在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并实时与办公室保持联络,报告车辆、人员及装备携带情况。
第十九条 领受任务
相关联勤联动部门(单位)应急力量到场后,带队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前往指挥部报到,并领受处置任务。
第二十条 通信联络
相关联勤联动部门(单位)应急力量应保持通信畅通,到达现场后向指挥部领取电台,并加入现场通信指挥网;联勤联动单位应急力量自行保障内部通信。
第二十一条 灾情分析
相关联勤联动部门(单位)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加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研判灾情发展趋势,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命令下达
指挥部综合专家组意见和现场情况,确定和调整处置方案,向各成员单位参战力量下达命令。
第二十三条 处置总结
事故处置完毕后,由办公室会同各参战部门(单位)形成专报,报总指挥批准后,下发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相关灾害事故信息由办公室在到达现场确认复核后,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政府办报告(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外的突发事件由相应责任部门牵头向县政府值班领导报告),相关联勤联动部门(单位)在接调度命令后要主动与办公室保持联系,并在出动和处置过程中实时报送相应情况,或根据办公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灭火与应急救援表彰奖励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对在灭火与应急救援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成员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机制,结合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情况制定具体联勤联动工作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机制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食安办〔2023〕28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持续深化“一改两为”部署要求,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两个责任”落地落实,建立 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歙县纪委《关 于推行8项“解民忧”行动开展群众天天有感“关键小事”专项 监督实施意见》(歙纪发〔2023〕7号)要求,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歙县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8月31日
歙县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持续深化“一改两为”部署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两个责任”落地落实,打通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后一公里”,不断巩固和运用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问题整改工作成果,切实让监管关口下移、力量下沉,保障农村居民“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衷心维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聚焦群众反映的“关键小事”,推动乡镇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农村居民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范围
加强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针对农村食杂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和“三无食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过期、特殊食品(保健食品)未做到专区专柜销售等问题开展排查与整改工作。
三、责任单位
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场监管所,各乡镇党委、政府,农村食杂店经营者。
四、责任清单
(一)县食安办:发挥县食安办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问题排查与整改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县市场监管局:落实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根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安排,牵头组织对农村食杂店开展集中食品安全问题排查和整治。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广泛引导群众监督,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歙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落实辖区农村食杂店监管责任。根据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落实对农村食杂店的监管职责。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要求,每月按照辖区农村食杂店总数10%的比例开展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培训教育,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农村食杂店问题,建立问题排查与案件查办工作台账,督促农村食杂店经营者落实整改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在案件查办中,对涉及党员案件线索按要求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按 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对农村食杂店配备包保干部。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各级包保干部、食品安全“四员”等开展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问题排查。
乡镇食安办:发挥乡镇食安办协调作用,加强“四员”队伍管理,每月组织“四员”开展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并于次月5日前将排查情况报送县食安办。“四员”对农村食杂店开展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乡镇食安办,乡镇食安办当日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查处,做好信息报告、协助执法等工作。
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包保干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要求,每季度对包保农村食杂店至少开展一次包保督导,并将包保督导情况报乡镇食安办,乡镇食安办汇总后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报县食安办。包保干部开展农村食杂店包 保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农村食杂店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 施,消除安全隐患。涉及农村食杂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和“三无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过期等问题的,要立即向乡镇食安办报告,乡镇食安办当日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查处。
(四)农村食杂店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常性的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和“三无食品”,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包保干部、食品安全“四员”等开展的监督检查、包保督导、隐患排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考核奖惩
(一)县食安办将农村食杂店食品安全问题整改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评议考核中适当加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由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在年度评议考核中适当扣分。
(二)市场监管所未按照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落实农 村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由县市场监管局约谈市场监管所负责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食品安全“四员”未认真对农村食杂店履行隐患排查 等工作职责的,由乡镇政府按照《歙县食品安全“四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约谈,必要时及时调整。
(四)包保干部未按照要求对农村食杂店开展包保督导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督查结果,对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的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并视情通报。
2023年1-8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备注 |
2022年8月增幅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2.2 |
|
-0.3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7.2 |
93.06 |
0.7 |
|
-2.1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99591 |
94731 |
5.1 |
|
7.0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300400 |
285367 |
5.3 |
|
21.5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6.0 |
|
7.8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23.9 |
|
-9.9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2 |
0 |
|
|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外贸口径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777445 |
708932 |
9.7 |
|
12.2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96781 |
95911 |
0.9 |
|
3.7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59856 |
58788 |
1.8 |
|
-0.3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万元 |
|
|
|
|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
|
|
|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万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