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持续实施精准购房奖补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房地产市场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落实生育政策和人才政策,持续实施精准购房奖补,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购房奖补标准
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在歙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签订及备案时间为准,不包含商铺、商业房屋、法拍房及车库、杂物间等辅助性用房)的,县财政给予下列购房奖补:
1. 首套及改善性购房奖补: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第二套新建改善性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每套奖励1万元。
2. 多孩家庭购房奖补:政策内生育两个小孩(第二孩需未满18周岁)的歙县籍(备案前在册)家庭,在县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新建改善性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套1万元奖补。政策内生育三个小孩(第二孩需未满18周岁)的歙县籍(备案前在册)家庭,在县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新建改善性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套2万元奖补(与二孩奖补不重复享受)。
3.专项购房奖补:
(1)园区人才购房奖补:在我县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稳定工作1年以上(连续缴纳歙县社保满一年),且有个人公积金账号的技术人员或技能人才,经县经开区管委会认定,在现有“迎客松英才”计划政策之外,再给予每套0.5万元购房奖补。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购房奖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歙县以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每套0.5万元购房奖补。
二、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具体操作细则由县税务局按照《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予以办理。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
1.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购买我县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经查询,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即为购买首套住房,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为购买第二套住房。
2.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计算倍数至8倍。即:可贷款额=借款人抵押基数16万元+共同借款人抵押基数16万元+(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8,但不高于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歙县管理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3. 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扩大覆盖面,推进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优惠由市公积金中心歙县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按政策落实到位。
四、倡导房地产企业自愿开展来歙人员创业就业促销
持续推行“歙才之家”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自愿报名方式申请参与“歙才之家”计划,计划范围内的房源在企业原有政策基础上,企业对来歙创业就业人员给予不少于合同价1%的优惠。申报企业应在“歙才之家”挂牌前将参与房源价格等相关信息报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其他事项
1. 根据《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歙县助推企业稳生产拓市场扩投资实现“开门红”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3〕1号)规定: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12条”执行期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即:(一)住宅类新建商品房。按应计契税购房总价1%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二)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按应计契税购房总价2%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三)购买杂物间及车库等辅助性用房的购房对象、免征契税部分的购房对象不享受购房补贴。
2. 奖补申领期限:2023年8月1日后在歙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其中期房须在2023年12月29日前完成合同备案,2024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契税,予以兑现;现房须在2023年12月29日前完成合同备案并于2023年12月29日前足额缴纳契税,予以兑现。
3. 兑现流程执行歙建房〔2022〕116 号及 195 号文件。
4.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房指本人或其配偶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5. 以上政策如未特别注明,原则上可叠加享受。在规定期限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购房人完成申报工作。县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步做好配套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来歙新就业人员、二孩及以上家庭给予更大程度的优惠或补助。
7. 本通知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