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08-00056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3-08-31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8-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8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8期(总第74期)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31 17:01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创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门文件

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歙县县级预算执行动态 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歙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31-7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创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歙政办〔202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创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5

 

 

 

歙县创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人们生活行为方式和居住环境等因素的变化,以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为主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不断上升,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当今社会十分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8%,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总疾病负担的70%。吸烟、饮酒、不合理膳食等不良生活方式在居民中普遍存在,若不及时有效控制,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二、目的

进一步加强全县慢性病防控工作,提升慢性病防控水平,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三、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慢性病防控工作机制,继续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降低慢性病危险因素水平,有效防控慢性病。

(三)实施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减轻慢性病负担,提升居民健康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  

四、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提出的任务要求、创建的基本内容和指标体系,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八大项、24个类别。

(一)政策发展

1.政府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部门职责;每年召开1次及以上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络员会议。(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委)

2.政府将慢性病防控工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责任部门:县发改委、县卫生健康委)

3.慢性病防控融入各部门政策规章制度,有烟草控制、降低有害饮酒、减盐、控油、控制体重、全民健身等慢性病危险因素干预、疾病管理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责任部门:各乡镇、相关部门)

4.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督导制度,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多部门联合督导。(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5.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决算管理。(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6.政府按规划、计划提供示范区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7.政府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相关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落实问责制。(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委)

8.采用多种形式获取群众对辖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并形成评价报告。(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9.政府定期发布慢性病及社会影响因素状况报告。(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委)

10.居民健康状况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5年下降超过10%;心脑血管疾病标化死亡率降至205.1/10万及以下;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标化死亡率降至9.0/10万及以下。(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二)环境支持

1.健康社区建设数量占辖区社区总数≥40%,即77个;健康单位建设10家、健康学校10所、健康食堂10个、健康餐厅/酒店10家。(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妇联等)

2.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小屋、健康步道建设,每类至少3个;健康街区、健康超市、健康社团建设,每类需至少1个。(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委)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自助式健康检测点的覆盖率达100%,并提供个体化健康指导服务。(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4.社区15分钟健身圈/农村行政村建设体育设施覆盖率达100%,设备完好率100%,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平米。(责任部门:县文旅体局)

5.公共体育场地、有条件的企事业和学校的体育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向社区居民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比例100%,有条件的单位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比例≥30%。(责任部门:县文旅体局、县总工会)

6.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健身活动,覆盖率≥80%;每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至少1次健身竞赛活动。(责任部门:县文旅体局、县总工会、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科商经信局)

7.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50%。(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文旅体局)

8.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40%。(责任部门:县文旅体局、县总工会)

9.100%的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禁止烟草广告。(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

10.建设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覆盖率均达100%。(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各乡镇及有关部门)

11.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简短戒烟服务培训并提供简短戒烟服务。开展简短戒烟服务培训的医疗机构覆盖率≥80%;提供简短戒烟服务的医疗机构覆盖率100%。(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12.降低1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责任部门:团县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

(三)“三减三健”专项行动

1.开展健康生活方式主题日、全民营养周、中国减盐周、全国爱牙日、世界骨质疏松日等三减三健相关内容的专项宣传。(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2.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宣传方式开展健康生活方式的日常宣传,内容覆盖三减三健各个方面,全年至少6次。(责任部门: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委)

3.适宜技术与工具的推广与评价。推广使用健康小三件;食盐和食用油的摄入量低于本省平均水平3%及以上;辖区内儿童窝沟封闭服务覆盖率≥60%12岁儿童患龋率<25%;将骨密度检测纳入常规体检,逐年提高50岁及以上人群骨密度检测率。(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

4.健康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中至少有1名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每年至少招募并培训5名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每年举办或组织参加三减三健相关培训至少一次。每名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开展覆盖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医院等五类场所的五进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项特色现场活动。(责任部门:各乡镇、县卫生健康委)

(四)体系整合

1.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和分工明确、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实施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建设的方案;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2.建立完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等的工作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的整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导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的运行、质控、绩效评价机制;疾控机构、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对口支援,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3.加强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每年组织本单位慢性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不少于2次。提升二级以上医院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能力,二级及以上医院每年组织本单位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不少于2次;二级及以上医院每年组织对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的慢病专业培训不少于2次。(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承担所在区域慢性病防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接受上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慢性病防控、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分别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对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护人员的培训不少于2次。(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五)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当地社会主流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定期传播慢性病防治和健康素养知识和技能,每月不少于2次;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责任部门: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委)

2.每年至少开展6次围绕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卒中日、联合国糖尿病日、世界慢阻肺日等慢性病防治主题宣传日的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活动,扩大传播慢性病防治和慢病健康素养知识和技能的范围。(责任部门: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委)

3.幼儿园、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覆盖率达100%,健康教育课内容包括营养均衡、口腔保健、健康体重、视力保护、心理健康、伤害预防(溺水、烧烫伤)等内容,每学期以班级为单位,课程≥6学时。(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

4.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比例达到7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的中小学校比例达到80%。(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

5.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70%,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5%。(责任部门:各乡镇、县卫生健康委)

6.开展群众性健身运动,有5个及以上的群众健身团体,配有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由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承担参与并积极支持的健身活动。(责任部门:县文旅体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

7.鼓励社区慢性病患者积极参与社区自我健康管理活动,要求有自我健康管理小组并规范开展的社区覆盖率≥50%。(责任部门:各乡镇、县卫生健康委)

(六)慢性病全程管理

1.开展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职工定期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学生健康体检率≥9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90%,每21次体检并开展健康指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员工数超过50人的企业的覆盖率≥50%。(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直机关工委、县经开区管委会)

2.应用推广成熟的适宜技术,早期发现诊治患者,及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医疗机构首诊测血压率达到100%;开展心脑血管疾病、重点癌症、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重大慢性病的筛查和早期诊断;具备血糖、血脂、简易肺功能测定和大便隐血检测等4种技术并提供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覆盖率≥70%;提高加强个人健康档案与健康体检信息的利用,发现高危人群登记率100%,高危人群纳入健康管理率≥30%。(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3.开展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慢性病分级诊疗服务。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并开展高血压与糖尿病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慢性病分级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占比≥50%;依托信息平台实现分级诊疗。(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覆盖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30%及以上。(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5.30岁以上高血压知晓率≥60%18岁以上糖尿病知晓率≥55%35岁以上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0%35岁以上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0%;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及以上,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及以上。(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6.建立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服务、诊疗信息互联互通。应用互联网+、健康大数据为签约服务的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健康管理和诊疗服务。(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中医综合服务区,并提供6类以上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达100%,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4类以上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达到70%。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及中医防治慢性病适宜技术的推广,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8.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保障等相关政策,提高签约慢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低收入等人群医疗救助水平的具体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立药物绿色通道(包括延伸处方或长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根据省级医保药品报销目录,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委)

9.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力量参与,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通过有效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慢性病防控;商业保险参与医疗救助;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委、县总工会)

10.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与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融合。每个街道(乡镇除外)均设有为居家养老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比例达到100%;设置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比例达70%。(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

(七)监测评估

1.规范开展覆盖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掌握重点慢性病状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全人群的死因监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肿瘤随访登记等重大慢性病登记报告达到基本技术指标,完成报告。(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

2.利用省、地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重点慢性病监测数据互联互通。慢性病监测数据管理利用得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推广。(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3.辖区每5年开展一次慢性病及社会影响因素状况调查,规范制定调查方案,综合运用社会学、流行病学及管理学理论与方法开展调查,完成调查技术报告。(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

(八)创新引领

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与社区文化建设、健康城市建设、文明创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等相关项目有机衔接整合,以达到1+12的实际效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有效衔接达5项。总结有创新,特色案例至少达3个,撰写符合要求。示范区建设成功经验在本辖区得到有效推广应用。(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各有关部门)

1.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亮点一:歙县县域整合型慢病管理工作。

县域整合型慢病管理是指在国内知名慢性病专家指导支持下,由县域内慢性病专家牵头组成的县、乡、村三级责任制服务团队,对慢性病患者提供的连续性照护服务,并通过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整合上级医疗机构的知名慢性病专家、基层基本公共卫生和社会照护服务人员形成的跨专业、跨机构、跨地域、跨时域的整合型体系。

我县将充分利用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强化科技手段和数据优势,从慢病群体切入引入整合型管理理念,将自我管理、家属支持、病人互助、社区促进与医护干预、多维照护等紧密联系,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构建体系完备、运转高效、效果明显的县域整合型慢病管理机制,为国家级慢病示范区创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歙县智慧、歙县模式。

2.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亮点二: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性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二十大中的重要决策部署。我县将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为契机,打响新安医学品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医药防治慢性病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病防控中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促进全县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带动中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7月)

制定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与技术指导专家组,召开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动员大会,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设要求和目标任务。

(二)实施阶段(2023年7月—12月)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落实各项建设工作;适时召开全县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推进会;开展社会因素调查;完成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任务;深入广泛地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三减三健专项行动;开展慢性病高危人群发现、干预和患者规范化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相关建设标准。

(三)上传资料阶段(2024年1月—2024年4月)

根据建设内容,将资料完整、规范上传至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平台。

(四)评审验收阶段(2024年5月—2024年12月)

对活动各项工作进行科学、全面、客观评价,总结经验,做好自查报告、档案材料等准备工作,迎接国家现场评审验收。

(五)巩固阶段(2024年5月以后)

巩固活动成果,推广先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模式,建立、健全全民健康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县人民身体健康指标显著提高,幸福指数全面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歙县创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建设日常事务。将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行问责制。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慢性病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组织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开展技术指导、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工作,增加对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投入,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治体系

完善防治结合、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上下联动的全县慢性病综合防治体系;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制订实施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县疾控中心、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确保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县疾控中心、县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技术指导和对口支援的有效合作关系,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的运行、质控、绩效评价机制。

(四)加强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

县疾控中心设有独立的慢性病防控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每年组织参加专业培训。二级及以上医院配备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履行相应的公共卫生职责,每年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慢病专业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所在区域慢性病防控工作,并设有单独的科室和专职人员,每年接受上级培训,同时每年组织对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护人员的培训。

(五)加强督导考核,落实各项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把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作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检查各成员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歙县县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3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571),结合县级实际,制定《歙县县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财政局

2023818

 

歙县县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57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县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县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与县级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二章监控内容

第五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六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户、付款人开户行、预算科目、项目归类、资金用途、支付金额、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来源、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银行支付时间、银行清算时间,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年度预算指标、开支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规范的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4.是否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5.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8.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报销费用等;

9.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申报信息。

()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退票和退款业务;

4.是否按照规定保持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5.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完整、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监控内容

第八条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监控疑点信息。

第九条预警规则实行目录管理,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及时修订《县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目录》(附件1)

第十条系统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级、级、I级和阻止类,分别对应预警类别为提示、提醒、财政审核和阻止。

第十一条对于不同预警级别的业务,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对预警级别为级的业务,系统自动记录,提示县财政局定期开展统计分析。

()对预警级别为级的业务,系统提醒预算单位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办理支付。

()对预警级别为I级的业务,系统提醒预算单位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转县财政局人工审核。

()对预警级别为阻止类的业务,预算单位不能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触发 I 级预警的支付申请,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预算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及时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财政局注明原因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级、级预警,以及虽未触发预警、但事后筛查发现监控疑点信息的业务,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对监控疑点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电话核实: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调阅资料:通知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报表等资料。

()约谈走访:对电话和调阅资料方式无法完全核实的,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实地核查:对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 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县财政局可委托监 督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社会中介结构等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县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 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县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预算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整改。

()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县财政局依法作出 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面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对不及时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 整改情况的,县财政局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对预算单位未在限期内落实县财政局书面整改意见的,县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停拨付资金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 原渠道退回相关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县财政局予以通报,并结合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情况,直接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条相关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收到县财政局核查 情况通报2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 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将日常动态监控反映的共性问题、潜 在风险和关注事项等,反馈给预算部门和单位,督促各部门、单 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支付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重点关注事项等,编制专题分析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为相关问题处理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按月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 析,为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政策制度和开展绩效评价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监控职责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和监控需要设置、调整动态监控要素和预警规则;

()建立健全与县级预算部门、代理银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加强监控结果运用,分析反馈动态监控和违规处理情况;

()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据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管理和维护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模块。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各支出股室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对口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对口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县财政局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改进和加强对口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写支付申请,保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

()积极配合县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查验资料;

()对县财政局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县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认真履行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清算及退票、退款;

()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收支、清算和账户信息传输至县财政局;

()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县财政局和 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制度业务和服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反馈给县财政局;

()配合县财政局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支付票据和数据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附则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歙县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45)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歙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农工组〔202314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歙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歙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3822


 

歙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歙县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着力整合资源、整合政策、整合力量,进一步创新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推动农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农业产业化“5321”新格局,特制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一、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挖掘“土特产”潜力,做强做优5款主导农产品

第一条新连片建设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茶园、菊  100亩以上(具体标准参考《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示范茶园建设技术规范》、《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示范茶园建设基本条件和认定指标体系》且经县农业农村局和歙茶中心认定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000元建设补助。

第二条新发展枇杷种植连片30亩以上且每亩种植30株以上的,每亩补助600元。按生态化、标准化要求改造老枇杷园且连片30亩以上的(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每亩补助600元。

第三条当年存栏皖南花猪达100头、300头、500头、100 0头、1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对应2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建的皖南花猪养殖场(园区)且采用楼房养殖、秸秆发酵垫料等新型养殖技术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分别一次性补助4万元、2万元、1万元;对采用楼房养殖、秸秆发酵垫料等新型养殖技术新建的生猪养殖场(园区),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乡镇负责指导好规模 养殖布点工作,以上均需在可养区内且畜禽粪污处理达条件才可享受奖补。

第四条当年新增鳜鱼池塘养殖,主养面积30亩以上(不含配套的饵料鱼养殖面积)且亩均养殖2000尾以上的,按主养面积5000/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采用陆基圈养桶养殖鳜鱼,产量5000公斤以上,按照圈养桶(或圈养池)面积5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开展新安江原生鳜鱼品种驯化,给予新建的驯化养殖基地、科研基地20万元奖补(须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

(二)加快发展“茶菊饮品、徽式预制莱、新安医学药食同源产品”3类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第五条  精准开展3类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双招双引,对固定 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落地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纳统额为 ),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标准奖励投资单位,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标准奖励招引单位(或第一信息人)。对引进中国农业500强企业和院士专家团队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六条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3类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享受入规政策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规模以上3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前两年加工产值为正增长且当年加工产值增幅超10%以上(10%)的,给予奖补5万元。

第七条鼓励3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此3类农产 品加工企业产值首次超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首次超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产值首次超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3类农产品深加工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 级,对新购置5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设备的,按购置价款(农机需 剔除农机购置补贴)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3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基于扩大生产产生的新增贷款 (单笔不低于50万元),按照当年支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拓展构建农产品商贸流通供销体系、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和美乡村”2条农文旅融合发展通道

第十条支持农业大托管”,对开展大托管”3年以上的、规模连片100亩以上签订规范合同的经营主体,按托管土地面积每年给予300/亩的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对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吸收村组农户土地入股200亩以上用于发展绿色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鼓励经营主体在本县以外地区新设展示展销馆、 专卖店、专柜,销售县内优质农产品且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展示展销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销售专卖店补助不超过3万元,专柜补助1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投资、经营、管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经营、管理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心,年进场交易额超2000万元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1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适用型农用机械研发,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研发经费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进农事服务组织建设,建设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按市级以上资金额度的1:1予以配套。

第十四条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农交会、小岗大会、农博会、鱼博会、黄山茶会、新安医学发展大会、农民丰收节和徽文化·大地艺术季等产品展示、展销系列推介活动,按县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在限额内报销交通运输费(城市间及市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每次每个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中国美丽乡村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全国、省、市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对应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联合体,对当年评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的龙头企业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打响“歙采缤纷”1个绿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七条支持歙采缤纷区域公用品牌参评国家、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歙采缤纷内部产品参加国家、省、市级农产品品牌创建,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农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奖补;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再认证奖补2万元。鼓励申报系列皖美产品”,奖补当年成功申报皖美农品的经营主体1万元。

第十九条对经营主体与科研单位合作,当年获省科技进步奖、农业部丰收奖等省部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7万元、6万元、5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鼓励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发展数字农业应用场景和数字农业工厂,对新建80亩以上且自筹投入超30万元的数字农业应用场景,给予每个10万元支持;对投资额60万元以上且被评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以省下达文件为准),给予每个2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被选聘为县级农村职业经理人的(由农业农村局选定并派驻运营试点村),给予每年每人20万元经费保障;对获得国家农业生产技术专利的农业经营主体,奖励5万元;对获得部级、省级农业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部级荣誉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省级荣誉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二十二条安排歙采缤纷农产品品牌营销专项资金200万元。重点用于5大主导农产品优质优价线上线下融合销售和走进长三角等宣传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适时发放歙采缤纷特色农产品消费券提升"歙采缤纷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和带动力(一事一议)

二、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资金每年安排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

(二)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采用事前申报和事后奖补方式扶持,事前申报类( 养类项目、新增贷款、企业参展、建展示馆等)当年提前申报,事后奖补类(产值奖补、获奖、获评称号等)次年3月份集中申报。由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地乡镇政府确认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对申报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县政府会议研定并兑现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5321”农业全产业链生产方式转变和扩大再生产领域。

三、附则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均为一次性安排,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或本县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3年有下列情况的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存在偷逃税款、拖欠农民工和职工工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弄虚作假编制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将信息反馈于征信系统。对参与、协助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弄虚作假的村组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33日结束。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3年1-7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完成数

  
同期数

同比增幅
(%)

备注

2022年7月增幅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万元

 

 

0.8

 

0.7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95.8 

 

-0.7

 

-2.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93039 

85049

9.4 

 

6.6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万元

264785

255971 

3.4 

 

18.5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万元

 

 

6.2 

 

9.0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万元

 

 

-15.7 

 

-6.9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万元

 

31394

5.9 

 

-33.5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外贸进出口总值

万美元

 

 

 

外贸口径

 

外贸出口

万美元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万元

2

0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万元

 

 

 

 

 

全县用电量

万千瓦时

82892 

81529 

1.7 

 

3.9 

  其中:工业用电量

万千瓦时

51586 

50752 

1.6 

 

1.6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万元

4364905 

3976447

9.8 

 

11.6 

   其中:住户存款

万元

3578718 

3123165

14.6 

 

14.5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万元

3543704 

3178720

11.5 

 

15.4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8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