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7期(总第73期)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3年1-6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集体林地
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歙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行为,切实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在不改变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行为。
第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监督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协助调处合同纠纷,协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林权类登记。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登簿和颁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审查及合同备案,调处合同纠纷。
第五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流入方依法进行再流转、开展林地经营、参加森林保险、发展林下经济、行政审批和林权抵押及融资贷款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二章 流转原则
第六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
(一)依法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二)采伐迹地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流转的。
第八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九条 以转包、租赁方式取得林权的流入方再流转林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流出方有优先权。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还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规模达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的,应当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将流转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15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发包方应当对流入方的林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十三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以流转合同为准,依法流转和再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再流转的林地使用期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地块名称、小班号、面积、林种、四至界线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流转的方式和用途;
(五)流转期限届满,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和附属设施的归属和处置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期限内,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流转的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约定:
(九)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后流出方不得单方解除集体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流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
(二)未按国家规定时间完成造林绿化任务两年以上的;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林业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流转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
第十七条 流转流出方依照合同约定获得流转收益,并协助流入方依法申请办理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干预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第十八条 流转流入方依法享有在流转期限内自主开展林业生产和项目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流出方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经流出方同意,流入方可将受让的林权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流入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集体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监督流入方的森林资源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市场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鼓励市场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支持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
第五章 林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或承包方申请。
第二十三条 农户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承包方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流转合同的双方共同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权属来源材料: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
(3)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经备案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四)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形成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第二十五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流转合同的双方共同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经备案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及其附件。
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依法已流转、申请再次流转登记的,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流入方再流转条款的视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可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由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双方共同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五)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的经营权。
(二)集体林地:是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的简称。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林业生产。
(四)转让: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五)出租(转包):权益人依法将其拥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在承包期内租赁(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六)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森林经营管理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七)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八)宗地: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林业主管部门。文件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择优扶持。
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县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在本县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专员。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条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填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统计报表且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梯度给予奖励:总量50万元(含)-500万元,增幅15%以上的奖励2万元;总量500万元(含)-1000万元,增幅10%以上的奖励3万元;总量1000万元(含)以上,增幅5%以上的奖励4万元。
2.对当年新增填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统计报表且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5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支持我县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情况予以安排。
(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4.对获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省下达资金的5%给予奖励。
5.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其年薪1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
6.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进入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7.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补助:对有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给予10%补助;对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评价报告或鉴定证书的,给予5%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认定的技术合同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认定金额总量在全县排名情况给予奖补:排名前5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排名第6-10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对获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中获省、市级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0.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1.对高企和规上研发费用填报企业设立的承担企业科技报表、科技档案管理、科技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的科技专员(每户企业限1人),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科技专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12.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3.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4.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6.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九)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18.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第六条 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县财政每年按照县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兑现总额的5%安排科技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科技主管部门推进科技相关工作,包含科技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活动、产学研活动等创新创业活动。科技培训、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科商经信局负责支付。
第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资金。对本政策未列出,上级文件明确县级投入金额或配套标准的政策,报县政府研究后另行安排。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科技重大事项“一事一议”解决。
第八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30%专项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整改已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扣除30%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政策由县科商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科商经信局负责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条 本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0〕3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县外向型经济,促进对外贸易加快发展,提高外资利用水平,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县域经济对外合作整体水平,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企业外贸回流
1.对原来在外地进出口、首次在歙县发生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型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完成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人民币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物流费用补贴。
(二)支持外向型经济做大做强
2.对首次发生出口实绩、出口额完成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奖励;对当年出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奖励。
3.对首次发生进口实绩、进口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进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5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
4.对进出口总额完成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型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4万元、6万元、12万元、20万元奖励。
5.对加工贸易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三)支持企业能力建设
6.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被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对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给予平台费补贴1万元,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
9.对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年度海外仓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10万元。
10.对通过开展中欧中亚班列、海铁联运物流业务,年度服务本地进出口企业达20家(含)以上或帮助外贸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超过1000个标箱的综合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外资企业引进
11.对有实际到位资金且年度到位外资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超过2000万美元的,奖励金额“一事一议”。(制造业类项目补贴提高20%)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2.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支持,包括最多2个展位费用及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展品运输费,以当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补贴比例,出口额100万、300万、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提高10%、20%、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另行组织申报)
13.对企业开展境外产品认证、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费用给予补贴,以当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补贴比例,出口额100万、300万、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提高10%、20%、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另行组织申报)
第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外贸外资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政策资金,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30%专项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整改已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扣除30%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六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歙政办〔2020〕3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2023年1-6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地区生产总值 |
万元 |
1243745 |
1142418 |
7.2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万元 |
|
153824 |
2.1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1.7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4.3 |
91.59 |
-1.8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81701 |
78149 |
8.2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238352 |
227537 |
4.8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11.3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11.9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535137 |
7.9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万元 |
|
28172 |
6.6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
0 |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701574 |
635980 |
10.3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
266600 |
|
旅游总收入 |
亿元 |
62.84 |
28.92 |
117.3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48.64 |
10.37 |
369.1 |
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724.44 |
337.78 |
114.5 |
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0.275 |
0.065 |
321.8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18312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11690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69449 |
68075 |
2.0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43712 |
41967 |
4.2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万元 |
4370932 |
3996141 |
9.4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3578635 |
3113561 |
14.9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万元 |
3548502 |
3200173 |
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