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6期(总第72期)
县政府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垂钓管理的通告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禁渔的通告
人事任免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 关于张硕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姚毅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3年1-5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垂钓管理的通告
歙政〔2023〕18号
为有效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钓区域。新安江歙县段尖头鱥(guì)光唇鱼宽鳍(qí)鱲(li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年全面禁渔(禁钓)。保护区包括:
核心区昌源河:三阳镇白石源村(东经118°49′50″,北纬30°05′30″)至深渡镇深渡大桥(东经118°36′50″,北纬29°51′57″)。
核心区街源河:长陔乡南源村金竹坑(东经118°31′02″,北纬29°36′47″至街口镇街口村小河口(东经118°42′59″,北纬29°43′53″)。
核心区布射河:溪头镇大谷运村岱岭(东经118°25′20″,北纬30°03′44″)至徽城镇布射河河口(东经118°25′50″,北纬29°52′50″)。
实验区:徽城镇布射河河口(东经118°25′50″,北纬29°52′50″)至街口皖浙交界断面(东经118°43′16″,北纬29°43′24″)。
二、限钓区域。新安江歙县段及支流(不含新安江歙县段尖头鱥光唇鱼宽鳍鱲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限钓区,在禁渔期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限钓区包括:
新安江歙县段王村至浦口段、贤源河、丰乐河、扬之河、富资河、坑口河、漳溪、棉溪河、大溪源、华源河、大洲源、小洲源、太平源等河流水域。
进行休闲垂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钓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垂钓数量:每日垂钓渔获物原则上不要超过2.5千克,如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三)垂钓规定:1.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垂钓;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5.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6.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误钓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7.垂钓者要服从管理,文明垂钓,不得乱丢垃圾、乱停车辆以及其它有碍防洪的行为等。
三、执法监管。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垂钓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属地乡镇政府紧密协同配合,加强禁钓宣传教育引导,严格禁捕执法监管,对借休闲性垂钓之名行生产性垂钓之实的,重点执法纠正,确保垂钓行为规范。
四、实行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告(歙政〔2020〕7号)废止。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110, 0559-6517110、19855091286。
歙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家庭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是,规范建筑施工工地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鼓励支持设立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车辆改装密闭,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指定线路运输;规范建筑垃圾倾倒、处置行为;健全完善各部门联合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堆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是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黄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处置实施方案进行核准,负责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对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时监控;监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监管城区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负责引导企业设立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督促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配备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改造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开工前及时向县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落实责任;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扬尘污染;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县城管部门及各乡镇加强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要;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主管部门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从业人员驾驶资质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所辖路段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
黄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对建设施工扬尘、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并配合实施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拖拉机的管理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驾驶人员。
第八条 水利、交通、公路等其他建设施工项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整治工作。
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县经开区管委会、徽投集团、开投公司、农文旅集团等单位负责辖区内作为业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管理和施工渣土运输监管。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九条 建筑垃圾管理整治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工地违规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
(二)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漫装、抛洒、不覆盖、带泥上路、不密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按指定时间、线路运输建筑垃圾;
(五)随意倾倒和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负责确保建筑垃圾处置经费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施工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置设施设备,配备专人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装运;
运输单位负责安排专人现场管理,做好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
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其他单位可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
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城管执法局申办单车准运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的条件,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设施,并保持完好;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网络必须与县数字化城管平台联网;
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不得抛洒遗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渣土专业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得聘用未取得法定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要求:
城乡建筑装潢垃圾消纳处置场建设应根据城乡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按规范配备相应设备设施,规范管理。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县城管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各乡镇根据需要至少建有一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堆放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
城区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场)倾倒。
各乡镇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场)倾倒。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将本县内所有工程施工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未按要求落实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提交申请资料,经县城管执法局核准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进行密闭改装,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并加入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和交管大队协助办理改装车辆的证照手续和年审工作;
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不得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房屋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开发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时,应就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提出要求。县住建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施行收费制度,由县城管执法局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偷倒、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由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规驾驶、超载超限运输、乱扔乱倒及抛撒泄漏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黄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等部门依法查处。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执法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歙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18〕4号)自动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 号)精神,提升我县品牌建设和创新能力,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黄政办〔2022〕22号)、《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歙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政府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
二、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本县注册,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非法人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个体工商户,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等;为本县企业服务的单位、相关机构以及数据结果归集在本县的单位、相关机构。
三、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10万元、1万元;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正奖、个人奖、提名奖,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2万元。对获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 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5万元、8万元的奖励。
3.食品生产园区(包含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4.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黄山市地方标准和本县特色产品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主持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 5万元、2.5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5.通过 PCT 申请获得的国外专利授权,资助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并运用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 知识产权专员为本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 500 元/件。
6.当年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批的商标品牌指导站一次性资助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服务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优秀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课题研究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
8.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 0.5万元/件;运用年限达10年、13年、1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0.5万元/每件、1万元/每件、2万元/每件。对企业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纳入本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数),给予0.5万元/每件补助。对通过验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奖补。
9.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同一发明专利只限享受2次质押贴息和补助);以商标权质押贷款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奖励1万元/笔。
10.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马德里商标等国外注册商标的,奖励2万元。新获批本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使用的奖励1万元。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 10%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500元经费补助。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满的,按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11.为我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已在我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年度托管企业1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4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2万元。年度托管企业2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8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4万元。对在我县设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
12.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缺陷产品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13.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 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究经费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除符合“免申即享”事项外,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及承诺书;
2.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3.有关证书、公告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对同一项目或事项,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
(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三年。原《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1〕26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等水域禁渔的通告
歙政〔2023〕17号
为促进新安江流域鱼类自然繁殖、增殖,保护生态平衡,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安江歙县段尖头鱥(guì)光唇鱼宽鳍(qí)鱲(li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昌源河、街源河、布射河水域及实验区布射河河口至街口皖浙交界断面水域已列入全面禁捕范围,实行全年全面禁渔。
二、新安江歙县段及支流(不含新安江歙县段尖头鱥光唇鱼宽鳍鱲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垂钓行为,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从事破坏水体生态、影响鱼类繁殖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禁渔规定者,将依照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落实禁渔管理职责,加强执法合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捕捞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告(歙政〔2021〕7号)废止。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110, 0559-6517110、19855091286。
歙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张硕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张硕同志任歙县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吴建平同志任安徽省行知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张平同志的安徽省行知学校副校长职务。
2023年6月8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姚毅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姚毅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吴剑慧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许明武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郑巍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江新剑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徽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免去:
程城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胡晓燕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许明武同志的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江新剑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街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职务;
凌志斌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徽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职务。
2023年1-5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2022年5月增幅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2.3 |
0.6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
93.19 |
|
-1.2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63209 |
58939 |
11.9 |
3.6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188389 |
175328 |
7.4 |
17.3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3.5 |
6.8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19.6 |
-14.2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亿元 |
|
24160 |
5.9 |
-35.6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
2 |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497214 |
457187 |
8.8 |
31.9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57598 |
57057 |
1.0 |
4.1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36006 |
34748 |
3.6 |
1.7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万元 |
4316394 |
3911033 |
10.4 |
11.7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3526469 |
3064221 |
15.1 |
13.7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万元 |
3484045 |
3015892 |
15.5 |
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