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议事协商能力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目标
基层议事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基层议事协商全过程,通过协商,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村(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丰富和创新议事协商形式,激发社区居民参与活力,提升协商实效,实现多方联动,保证议事协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联动的基层议事协商模式,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二、协商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协商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依法开展基层议事协商,确保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二)坚持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原则。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完善村(居)民列席乡镇、村(社区)有关会议制度,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原则。注重因势利导、因情施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最大程度整合主要利益主体的不同意见,形成有利于协商成果落实的环境和氛围。
三、协商主体
基层议事协商包括乡镇层面协商和村(社区)层面协商。乡镇、村(社区)协商应围绕“一事一议”原则,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可以确定以下组织和个人参与协商:
(一)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党组织、群团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机构、其他与协商利益相关的个体、群体或组织的代表;
(三)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负责人;网格长、楼栋长;
(四)村(社区)选派(包村)干部、民警、法律顾问,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乡贤能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
(五)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六)通过邀请参与协商的其他社会公众等。
四、协商内容
(一)乡镇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围绕涉及土地、公共资源配置等与村(社区)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2.辖区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民生事项;
3.涉及两个及以上村(社区)利益,有必要进行乡镇协商的事项;
4.由村(社区)提交,建议乡镇协商的事项;
5.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村(社区)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
2.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协商决策的事项;
3.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公益事业事项;
4.各类协商主体反映的矛盾问题或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5.村(居)民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五、协商形式
(一)乡镇协商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自主决定实施
乡镇可根据议事内容和议事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议事协商。对需要广泛征求村(社区)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议题,可采取座谈会或民主协商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协商;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协商;对上级党委政府和乡镇工作事项的部署落实,可采取协调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协商。支持乡镇建立和完善民主协商议事会制度,围绕辖区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召开民主协商会,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
(二)村(社区)协商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导,可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等方式开展议事协商
1.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决定居民自治的重大事项。居民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居民代表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2.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决定村民自治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3.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在村(社区)“两委”主导下,对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涉及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相关事项,以及为村(社区)内各类群体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议事协商。村(居)民议事会主体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基础上,由村(社区)“两委”按照“代表性、相关性、动态性”的原则,根据议题确定议事协商主体。除村(社区)“两委”成员外,其他参与人员席位占比不少于50%。村(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4.其他议事协商形式。对需要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建议的议题,可采取户主会、民情恳谈会等方式进行议事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议题,可采取专家参事会、专家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议事协商。实施数字赋能,加强线上协商平台建设,鼓励开展网上协商、在线协商,还可以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腾讯会议、微信群、QQ群等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六、协商程序
(一)乡镇协商程序
1.确定协商议题。根据乡镇工作实际,以及村(社区)提交的需要乡镇协商的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确定后,应在30日内召开协商会议。
2.拟定协商方案。根据协商议题的实际特点和要求确定协商形式和协商主体,在开展协商活动5日前以适当形式公开协商信息。
3.邀请协商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协商活动5日前向协商主体和社会公众代表、村(居)民发出邀请,通报协商议题、背景以及协商形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4.组织协商活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组织再次协商。
5.公开协商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3日内以会议决议、协商意见等形式确定,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公示。
6.落实协商决议。明确落实协商决议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间、工作要求和反馈时限。
(二)村(社区)协商程序
1.确定协商议题。村(社区)“两委”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围绕议题内容确定参与协商主体。
2.公布协商信息。村(社区)“两委”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协商形式、时间和地点,在开展协商活动5日前以适当形式(社区公开栏、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协商信息。
3.开放预约旁听。村(社区)“两委”在开展协商活动5日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预约旁听,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席。
4.邀请协商主体。村(社区)“两委”向协商主体发出邀请,通报协商议题、背景以及协商形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5.组织开展协商。村(社区)“两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组织再次协商。
6.确认协商结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商主体签名确认,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7.公开协商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以会议决议、协商意见、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形式确定,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公示。
8.协商结果运用。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组织实施,并公开期限、形式;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由村(社区)“两委”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两委”及时报告协商结果及分歧情况,并跟踪反馈结果,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予以反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指导
县民政部门负责基层议事协商工作统筹指导,乡镇、村(社区)负责议事协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开展基层协商示范点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开展议事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培育形成符合本地特色的协商文化和民主氛围。要发挥县、乡“两代表一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互动。
(二)建立乡镇协商与村(社区)协商联动机制
对于村(社区)无法协商或难以形成协商结果的事项,可上报乡镇并建议纳入乡镇协商议题;对于已形成村(社区)协商结果,但需向乡镇报告或需乡镇、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的事项,乡镇应认真研究,可通过乡镇协商或协调上级政府部门参与乡镇或村(社区)协商解决,并跟进协商结果的运用。要发动“两代表一委员”加强对各类协商的监督,确保协商过程有序开展、协商成果有效落实。
(三)建立与基层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衔接机制
村(社区)协商结果依法需要经过民主决策的,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级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决策。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应根据村(居)务公开相关要求充分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社区)各类协商的监督,确保协商过程有序开展、协商成果有效落实。
(四)建立与各类社会力量联动机制
发挥社会组织、社工的专业作用,参与基层议事协商活动,协调各方资源促进协商成果落实;引导辖区企业参与基层议事协商,鼓励为落实协商成果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提升企业对辖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发挥慈善基金(会)、社区基金在统筹、使用、管理居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慈善资金方面的作用,鼓励将社区基金运用到协商成果落实中;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议事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将基层议事协商作为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广泛动员居民群众参加协商活动, 挖掘和培育社区“能人”、“新乡贤”、积极分子等,壮大基层队伍力量。
(五)建立与基层“小微权力”监督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收集民意诉求、监督落实的作用,将民意诉求转化为议事协商议题,将议事协商作为落实监督的重要手段,把监督平台作为议事协商成果展示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
(六)加强基层议事协商监督评议
基层议事协商各方主体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准确执行乡镇协商、村(社区)协商议定决定事项,并公开执行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辖区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民生事项和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社区)协商重要事项,采取评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根据评议结果要求作出相应整改。
附件:1.乡镇议事协商程序
2.村(社区)议事协商程序
3.基层议事协商会议流程

乡镇议事协商程序
(示例)


村(社区)议事协商程序
(示例)

基层议事协商会议流程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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