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会第9场】《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8日
发布主题:《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地点: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
发布单位: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人: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吴翠花
2023年6月28日上午9:00,我县在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吹风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吴翠花作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各位记者,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非常感谢大家抽空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想借此机会,向一直关心、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处置的市民朋友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结合我县实际,在《歙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县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三、建筑垃圾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
四、监管部门职责
县城管执法局是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黄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处置实施方案进行核准,负责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对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时监控;监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监管城区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负责引导企业设立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督促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配备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改造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
(三)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开工前及时向县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落实责任;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扬尘污染;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县城管部门及各乡镇加强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要;
(五)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主管部门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从业人员驾驶资质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所辖路段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
(七)黄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
(八)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对建设施工扬尘、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并配合实施监管;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拖拉机的管理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驾驶人员。
五、 从事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配有符合全密闭运输机械设备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合格运输车辆; 所有运输车辆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车身做到有反光标贴,放大号牌,颜色醒目统一;
3.具有建筑施工渣土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4.拥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所;
5.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许可证程序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3.运输设备登记明细表;
4.本单位制定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单位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七、单车准运证办理程序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建筑施工渣土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城市管理局申办单车准运证:
1.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合同或协议;
2.建设或施工单位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决定书;
3.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
八、建筑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要求。
城区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其余各乡镇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九、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规驾驶、超载超限运输、乱扔乱倒及抛撒泄漏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黄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等部门依法查处。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