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适应水库移民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与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可操作性,现将《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水库移民管理局 歙县财政局
2 0 2 3 年 2 月 3 月
抄报: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市发改委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监察委,审计局,检察院,各乡镇财政所(分局)
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水库移民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根据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皖发改移民 规〔2022〕7号)和《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皖财企〔2022〕4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省下达我县的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含按核定移民人口数和扶持标准补助到移民个人的直补资金),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后扶项目建设围绕后期扶持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开展,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后扶项目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 原则,以水库移民占比高的村(组)、移民集中安置点为重点组织实施,优先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要围绕移民美丽家园建设,着力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围绕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增收,着力做好生产开发项目、农业生产设施等建设。
第五条 后扶项目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移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7.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及预算执行主体,主要负责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审查、年度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预算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等。
县财政局是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配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做好后扶项目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后扶项目的组织实施、自建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监管、协调服务、项目建档、绩效自评等工作,并组织项目验收。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后扶项目报账、资金的监管、核拨、会计核算等。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根据移民人数和当地建设需求,在广泛调研,听取民意的基础上谋划后扶项目,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征求项目建设意见建议。
第九条 乡镇谋划的后扶项目要有一定规模,克服项目小而散问题、防止“撒胡椒面”。着力谋划投资规模较大的试点示范项目,增强后扶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原则上单个后扶项目投资不小于20万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着后扶项目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轻重缓急等筛选编制本乡镇后扶项目计划,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现场勘察、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选址、用地、环评和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等,下同)编制工作,可研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图纸、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要素保障、覆盖村组范围及受益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意见等。生产开发项目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跨村产业项目收益原则上应按直补移民人口数量化折股到村。
第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后扶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后,批复可研报告,编制后扶项目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于省下达建设计划后30日内,将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通知业主单位,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3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期限从建设计划下达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实施上,乡镇要严格合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对因疫情、雨水冰冻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可能造成合同工期滞后的,须经施工单位申请,提请监理、业主核准同意,及时签订工期延期补充协议。项目村既要做好要素服务保障,也要参与项目全程质量监管,一体推进项目正常实施。计划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可研报告审批权限报批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一般采取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根据现行财政投资项目采购政策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聘请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 过程进行监管。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对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按照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记好监理日志,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检验报告单等监理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及乡镇要加强督察检查,确保后扶项目监理工作规范开展。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开工后和施工期间,业主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标准签订合同,完善合同要素,严格执行合同。应在项目所在乡镇政务、 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施工和监理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派人参加,综合评价项目效益,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主要内容包 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投资与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效益指标等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竣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应明晰产权,签署《移民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产权及时移交村委会,并树立标识牌, 标识项目相关信息,由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后扶项目档案管理,督促指 导项目业主单位及时收集、归纳、整理项目档案材料,全面准确反 映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验收通过后,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有关资料逐项梳理归档、妥善保管,确保项目资料系统完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后扶项目,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后调整、实施。
第二十一条 非不可抗力原因,预算项目批复一年后仍未实施的项目,撤消该项目预算,重新调整安排后扶项目。项目开工后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限时报账核销,收回结余资金,重新调整安排后扶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后扶项目启动后,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后扶项目竣工决算后结余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后扶项目。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价超过投资计划的,超额部分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方案编制、招标代理、监理等前期工作经费,可按照项目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纳入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投资计划的6%。后扶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依据住建部现行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额的3%。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要建立专帐,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账务处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齐全原始凭证(发票、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等)为依据,通过相关的会计科目(子科目)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 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 接受上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 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结余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