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04-0001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4-20
生效日期: 2023-04-2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残联〔2023〕1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23年《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20 10:33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2023年《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0日

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  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歙政〔2018〕50号)和市残联等6部门 关于印发2023年《黄山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知(黄残联(2023)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一 )目标任务

2023年,为全县612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 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

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 同承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 级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 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 金打卡发放到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残

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县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 3),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地区自行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 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 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 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 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 各乡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 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

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 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 县乡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 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 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 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74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 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0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省定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省级通过转 移支付方式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省级补助不足部分, 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我市 听力、智力、孤独症三类提标到每人每年16000元,脑瘫类提标 到每人每年18000 元。提标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年龄划分由市、  县财政分别承担:即0-10 岁残疾儿童所需提标资金由市级财政  承担,11-14 岁残疾儿童所需提标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救助政策要与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相衔接,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筹集。

2. 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 项目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 至市财政。市财政筹集配套市级资金,拨付至县级财政。由市财 政配套的项目提标资金,根据实际完成救助数确定资金,拨付至县级财政。

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县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 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 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验收后视情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4.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按规定执行,生活补贴资金打卡发放。

(四)项目管理

1.根据《黄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 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要尊重残 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 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选择到省外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的,经县残联审核,符合下述条件的,可获得项目救助:①转介 到省外的机构,应是当地市级(以上)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②首次申报项目时需残疾儿童本人到场确认。残疾儿童在完成一 个周期(10个月)训练后,凭安置(转送)考核表、康复机构提供 的正式发票、康复机构训练档案等,经县残联审核,康复救助费 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定点机构直接进行结算,也可将救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3. 县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 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  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县残联 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和精准 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 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 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县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 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县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 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 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  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 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县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 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儿童康复档案管理的通  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 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县残联成立专业技术组完成。

8.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 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9. 加强减证便民服务。推行“三个一 ”行动(即一张表、 一 次路、 一份档),强化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做好申请审核和 政策制度宣传工作。对救助项目所需材料和流程要一次性精准告 知,简化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要立即办理,尽快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并留档。

10. 县残联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1. 县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 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 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 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康复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为省、市残联聘第三方绩效评价内容。 县残联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  度和科学监督水平,采用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督查考评。

本实施方案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