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03-00051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其他,其他,生活 发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3-07
生效日期: 2023-03-07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部门解读】县住建局解读 :《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3-07 16:20 信息来源: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13年,我县制定《关于转发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我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随着我县城市建设不断发展,作为收费重要依据之一的建成区范围也不断扩大。机构改革后,规划职能由县住建局划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审计整改需要,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必要修订《办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参照市及周边区县的做法,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修订了《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2.《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

 

三、起草过程

县住建局于20228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成立修订稿起草小组,对省、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学习分析,并结合我县实际,于20229月底形成了《办法》(修订版)草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202314日,我局召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资规局、科商经信局、投促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召开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专题会议,根据与会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进行了修改收到意见3条,采纳1117日,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2月,报县市场局公平竞争审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2月6日提请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主要框架内容

对《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办法共分为12条内容,明确了征收区域和标准、减免范围和程序、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本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修订的具体条款:

文件名称增加使用一词,全称《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将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修订3

1.第(一)款,建成区范围由资规局重新划定。

2.第(三)款,建成区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3. 第(四)款,低于2万平方米明确为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

第六条修订6

1.第(一)款,按性质拆分成第(一)、(二)、(三)款。

2.第(二)款删除。

3.第(三)款删除。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中有关规定执行。

4.原第(四)款,删除。

5.新增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新增经县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同意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收费改为征收

第十条,删除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管理由县物价局变更为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建议修改为由县财政局、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关键词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六、政策咨询方式

如对《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再有不解之处,请咨询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江淮,咨询电话:0559-6530902,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