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结合《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修编》,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新建其他房屋经商办企业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修编》,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徽城镇、郑村镇、雄村镇全部行政管辖区的范围,富堨镇富资河两侧地区,桂林镇镇区及以南地区,王村镇镇区及以北地区。总面积约268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建成区范围界定:东至县经济开发区东端、桂林金三角、问政山脚一线、鲍家庄,南至西干山一线,西至冷水铺、规划中的布丰路,北至茂荫大道,这一四至的连线闭合区域(详见附图)。
(二)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建成区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四)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收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房及建设项目: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征或减征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同意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八、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自立征收项目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按乱征收严肃查处。
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县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有关单位,各群众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