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3期(总第69期)
县政府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歙县烟叶生产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歙县文物事务中心文物(保)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人事任免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谢敏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程剑飞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3年1-2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结合《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修编》,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新建其他房屋经商办企业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修编》,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徽城镇、郑村镇、雄村镇全部行政管辖区的范围,富堨镇富资河两侧地区,桂林镇镇区及以南地区,王村镇镇区及以北地区。总面积约268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建成区范围界定:东至县经济开发区东端、桂林金三角、问政山脚一线、鲍家庄,南至西干山一线,西至冷水铺、规划中的布丰路,北至茂荫大道,这一四至的连线闭合区域(详见附图)。
(二)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建成区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四)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收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房及建设项目: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征或减征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同意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八、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自立征收项目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按乱征收严肃查处。
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县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标准的通知
歙政秘〔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范围。调整后等级范围仍按照《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秘〔2018〕5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歙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详见附件)。前三个等级税额保持不变,分别是一等土地8元/㎡、二等土地6元/㎡、三等土地5元/㎡,四等土地由原来的4元/㎡调整为3元/㎡,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在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
四、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歙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表
歙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附件
歙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表
土地 等级 |
分 布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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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等 土 地 |
1 |
徽城镇辖区内的中心城区:以徽州府衙为中心,南至渔梁景区(含渔梁景区),西至歙州大道铁路桥(七里头),西北沿皖赣铁路至富资河铁路桥、沿富资河至万年桥,北至扬之桥、看守所路口(慈张公路与徽州路第一交叉路口),东北至德胜门,东至县中。 |
2 |
河西片(南至渔梁坝西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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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等 土 地 |
1 |
徽城镇古关村、七川村、新洲居委会、北关村、新路居委会(村委会)、问政村(不包括问政山山顶)、渔梁居委会及旸村除上述一等土地外的范围。 |
2 |
歙县经济开发区、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练江牧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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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看守所路口沿慈张公路至开发区二桥路口的公路两侧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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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富堨镇:富堨村(含)沿富资河、郑歙公路(原城许公路)至县城的两侧地区;郑歙公路(原城许公路)、皖赣铁路、布射河及合福高铁(包括高铁歙县北站及站前区)合围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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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郑村镇:郑村村;郑村桥头沿公路经鲍家花园牌坊群至紫阳路两侧地区;呈歙公路两侧地区;郑村镇范围内与徽州区、徽城镇相接的沿慈张公路两侧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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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徽州区范围内本县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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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土 地 |
1 |
徽城镇范围内除上述一、二等外的其它地区。 |
2 |
桂林镇:桂林村(不包括中溪村、坑边村、越塘村、八亩村,但包括老水泥厂至县城方向公路两侧地区);沿慈张公路两侧地区(除上述二等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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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岸镇:北岸村;大阜村;省道S324线杭徽公路两侧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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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渡镇:深渡社区居委会所在地(包括车田马路、五里潭、凤池、九里潭);大茂社区居委会所在地;南深公路两侧(深渡镇政府所在区域至中坑源,包括朱家坞、开山坞);大深公路两侧(深渡镇政府所在区域至佛坑路口,包括小源、栗树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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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郑村镇范围内除上述二等外的其它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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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述各镇范围内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区等各类经济园区(不包括上述一、二等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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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等 土 地 |
1 |
溪头镇:溪头村(不含长庆、叶祁)。 |
2 |
许村镇:许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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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杞梓里镇:杞梓里村、省道S324线杭徽公路两侧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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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霞坑镇:霞坑村、省道S324线杭徽公路两侧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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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岔口镇:岔口村(上至岔口中学和粮站、下至金凤凰缫丝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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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街口镇:新门村(沿王街公路街口茶厂至街口粮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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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村镇:王村村(原王村村、上店村、烟西村、敬兴村范围内)、新安村(原烟村范围)、横关村(徽杭高速公路以北范围)、升庄村(原柏山村、升庄村、徐村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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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述各镇范围内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区等各类经济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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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雄村镇:雄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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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三阳镇:三阳村、中村、叶村公路(含新筹建的三阳至高铁站、高速路下道口连接线)沿线两侧 |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有关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歙县烟叶生产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歙政办秘〔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推进烟叶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烟叶生产规模化、机械化,不断提高生产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现就全县烟叶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
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集约化运作、标准化生产、农场化(适度规模化)经营为抓手,采用整村推进模式,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发展目标
(一)提高品质稳步发展。以歙县烟叶稳定的内在质量为前提,烟叶生产面积每年增加400亩以上。通过三年质量再提升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广,努力让歙县成为黄山市3万担以上优质烟叶基地单元的主产区、核心区。
(二)培育主体合理轮作。推广烟稻(菜)轮作种植模式,培育以烟叶生产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以产业发展助力烟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支持政策
(一)争取烟草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加强与烟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皖南烟叶公司在烟叶种植计划、烟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给予倾斜。提高烟叶生产的全程机械化水平,提升现有成熟种植基地生产能力,完善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推进烟叶生产全过程社会化服务。
(二)县政府继续实行财政支持政策。从2023年度开始,县财政每年按烟叶税实际入库地方收入总额的50%设立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烟叶生产发展。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20%奖励给烟叶生产村,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开展烟地成片流转、烟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对新增种植烟叶面积奖励;60%通过打卡的支付方式直接补助给当年烟叶生产户,支持其提高生产能力和生产技术;20%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烟农烟叶生产风险保障(烟叶种植保险县级配套)、新烟区开发、烟叶生产新技术引进示范、科技培训、老旧烘房改造提升、奖励等经费。
(三)加强高标准农烟田建设,大力推行全程机械化生产。积极配合烟草行业实施整村推进发展战略,坚持烟叶产业发展整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在行业投入为主的前提下,整合高标农田建设、乡村振兴、库区移民等支农资金予以配套支持,新发展烟区和实施整村推进战略的重点村,鼓励由村集体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烟叶烘烤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调整县烟叶生产领导组,县烟叶生产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烟叶生产发展工作,定时组织召开烟叶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烟叶生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皖南烟叶公司的沟通联系,合力推进烟叶生产技术指导,引导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等经营组织,全面提高烟叶生产的组织化水平。
(二)深入宣传。各烟叶生产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通过科技兴烟带头致富和烟叶生产大户帮贫扶贫的典型事例;农业部门要广泛宣传烟叶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信息化模式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进而推进农业其它产业发展。
(三)严格考核。县政府对烟叶生产进行专项考核。对烟叶生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歙县烟叶生产领导组成员名单
2023年3月20日
附件
歙县烟叶生产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崔艺志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曹胡翠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吴开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沈长清 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王明亮 皖南烟叶有限公司黄山烟叶工作站站长
汪璟峰 县科商经信局局长
金自立 县水利局局长
程剑飞 县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
张来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郑建明 县农机推广中心主任
向 阳 县税务局局长
方峥胜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吴开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人员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驻歙有关单位,各群众团体。
关于印发《歙县文物事务中心文物(保)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歙文物办【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歙县文物事务中心文物(保)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工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文物事务中心
2023年3月28日
歙县文物事务中心文物(保)工程项目
全过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别制定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工程包括对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展示设施工程,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防和防雷等安防体系建设。
第三条文物建筑的维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极其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为文物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
第五条凡在我县辖区内承担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文物工程全过程包括三个阶段:设计与审批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和工程验收阶段。
第七条文物管理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文物工程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与审批
第八条设计与审批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计划书经批准后,业主(建设)单位必须尽快开展方案设计工作,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方案设计文件。
第十条文物工程实行方案审批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工程设计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迁移工程和重建工程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文物工程方案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三)工程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批复。批复文件是业主单位开工建设的主要依据。设计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文物工程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监理、审计等环节。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前,成立修缮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协调、工程质量、工程财务监督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如确需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协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承担文物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文物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文物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国保、省保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项目中期检查、初步验收和终期验收。
第十九条县级文物管理部门邀请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项目完成后县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实施文物工程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邀请市文物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验收通过后由地县级文物管理部门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书面申请,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对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工程,由县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时初步验收即为终期验收。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验收时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竣工图;
(二)监理报告及装订成册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工程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告;(四)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决算;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包保责任书,落实日常管护责任。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文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审批、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验收和财务等方面文件资料应当立卷,归入业主单位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保、省保、市县保和一般保护四种类型,建立健全文物工程档案,做到一类一档。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歙县文物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谢敏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谢敏同志任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旭东同志任县招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范文权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2023年3月27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程剑飞等同志
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程剑飞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江焘同志任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程忠华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
方一超同志任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方新辉同志的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职务;
潘伟同志的县投资促进局长职务;
程剑飞同志的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程忠华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2023年3月27日
2023年2月份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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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累 计 完成数 |
上 年 同期数 |
同比增幅 (%) |
备注 |
去年同期增幅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0.9 |
|
8.80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4.4 |
97.53 |
-3.11 |
|
-0.75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28545 |
25665 |
11.2 |
|
12.0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81114 |
76050 |
6.7 |
|
3.0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4.8 |
|
19.0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27.7 |
|
-12.3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万元 |
11410 |
11886 |
-4.0 |
|
-38.0 |
实际到位内资 |
万元 |
143750 |
114300 |
25.8 |
|
15.0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
40700 |
|
|
120.0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21388 |
22023 |
-2.9 |
|
-3.7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1478 |
12483 |
-8.1 |
|
-7.6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万元 |
4283581 |
3843993 |
11.4 |
|
10.6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3491912 |
3046406 |
14.6 |
|
12.3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万元 |
3391517 |
2885806 |
17.5 |
|
1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