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03-0005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3-08
生效日期: 2023-03-0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文物办【2023】7号 词: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3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歙县文物事务中心文物(保)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08 15:35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歙县文物事务中心文物(保)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文物事物中心

2023328

 

歙县文物事务中心文物(保)工程项目

                          全过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别制定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工程包括对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展示设施工程,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防和防雷等安防体系建设。
   第三条文物建筑的维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极其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为文物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
   第五条凡在我县辖区内承担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文物工程全过程包括三个阶段:设计与审批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和工程验收阶段。
   第七条文物管理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文物工程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与审批
   第八条设计与审批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计划书经批准后,业主(建设)单位必须尽快开展方案设计工作,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方案设计文件。
   第十条文物工程实行方案审批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工程设计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迁移工程和重建工程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文物工程方案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图;
   ()设计说明书;()工程预算;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批复。批复文件是业主单位开工建设的主要依据。设计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章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文物工程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监理、审计等环节。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前,成立修缮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协调、工程质量、工程财务监督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如确需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协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承担文物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文物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文物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国保、省保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项目中期检查、初步验收和终期验收。
   第十九条县级文物管理部门邀请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项目完成后县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实施文物工程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邀请市文物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验收通过后由地县级文物管理部门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书面申请,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对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工程,由县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时初步验收即为终期验收。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验收时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竣工图;

(二)监理报告及装订成册的相关技术资料;
   ()工程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告;(四)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决算;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包保责任书,落实日常管护责任。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文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审批、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验收和财务等方面文件资料应当立卷,归入业主单位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保、省保、市县保和一般保护四种类型,建立健全文物工程档案,做到一类一档。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歙县文物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