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03-00067 信息分类: 其他形式发布实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3-28
生效日期: 2023-03-2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2023年3月28日上午9:00,我县在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策例行吹风会,由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储俏武作发布。 性: 有效

【政策吹风会第6场】《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解读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28 11:19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8日

发布主题:《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地点: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

发布单位:歙税务局

发布人:歙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储俏武

2023年3月28日上午9:00,我县在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策例行吹风会,由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储俏武作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728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责任单位是省税务局和各市、县政府。我局对税额标准及拟调整方案予以对比测算,2022126日与财政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联合开展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拟在202311日起调低部分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第一、二、三条;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第7条。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起草了《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126日我局联合县财政部门召集司法局、自规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经开区管委会、杞梓里镇、岔口镇等单位调研座谈并征求意见,会上县税务局汇报了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调整的工作背景和测算分析情况。各参会代表踊跃发言,围绕我县经济发展、营商环境等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基于2018年我县已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了大幅下调,与会代表一致建议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宜缩小范围、适当调整。2022128日至1214日通过县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纳税人公开征求了意见,未收集到反馈意见。我局在综合考虑调研反馈建议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审议。

四、主要框架内容

我局通过与长三角地区及市内其他区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对比分析,长三角地区县城镇工矿区一等税额标准幅度范围12-10元、中间等税额标准幅度范围8-4元、末等税额标准幅度范围2-1.5元。

目前我县一等税额标准8元、二等税额标准6元、三等税额标准5元、四等税额标准4元,与市内其他区县城镇税额标准一样。

综上分析,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一、二、三等税额标准处于低值,四等税额标准处于高值,四等土地尚有调整空间。经与县财政局联合调研测算并广泛征求意见,参照长三角地区及市内其他区县税额标准,建议维持现在的一等8/㎡,二等6/㎡,三等5/㎡,调整四等土地由原来的4/㎡调低至3/㎡。

五、政策调整产生的影响

根据上述调整意见测算,税额标准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减少税款54.58万元,仅对占用四等土地的纳税人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