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制度》《歙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决规则》的通知
各司法所,公证处,局各股室:
《歙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制度》《歙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决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歙县司法局
2023年1 月3日
抄送:市司法局。
歙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
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本制度所称合议制,是指由行政复议员组成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以下简称合议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合议组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员组成,其中1人应当为局分管行政复议负责人或行政复议股室负责人,1人应当为案件主办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议。案件合议由局分管行政复议负责人或行政复议股室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合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否适格;
(二)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三)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行政行为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其他需要合议的事项。
第六条 案件合议应当先由主办人介绍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办理意见,然后由协办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员发表意见,最后由行政复议股室负责人、局分管行政复议负责人发表意见。意见发表完毕后,由书记员进行归纳,形成案件合议结果。
第七条 案件合议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如实记录行政复议员的意见,行政复议员应当在合议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人应当根据合议结果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九条 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合议主持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由主办人按程序提请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歙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决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成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详见附件),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议决工作。
召开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参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7人(单数),包括轮值委员2名。
轮值委员从轮值委员库中抽取,由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从全县具备行政法学理论知识的社会律师中选任。
第三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及事项,应当提交案审会议:
(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以下简称合议组)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二)局分管行政复议负责人或行政复议股室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三)合议组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案审会由合议组提请召开。
案审会由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审会召开2日前,将《行政复议案件合议报告》送参会委员;如参会委员需要调阅案件材料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提供其阅卷。
《行政复议案件合议报告》由案件承办人起草,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合议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附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案审会议决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参会委员就案件情况向案件承办人询问;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举手表决;
(五)主持人总结议决意见,形成案件处理意见;
(六)参会委员在讨论笔录上签名。
第七条 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 议决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查案件事实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案件议决,待案件事实核查清楚后再行议决。
第九条 案件处理意见根据参加议决的半数以上委员意见作出。议决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过半数一致意见的,由案审会主任将案件向县政府负责人汇报后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签名。
第十条 参加行政复议议决会的委员、案件承办人员、书记员应当对议决意见予以保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提前进行声明。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歙县行政复议案件议决委员会议事规则》不再执行。
附件
歙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
主 任:潘凯义 党组书记、局长
副 主 任:吴江峰 二级主任科员
委 员:方 伟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公职律师
董国美 法治调研与督察股股长
汪晴晨 合法性审查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
江 颖 公证处主任
凌晶晶 合法性审查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科员
毛周胜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科员、公职律师
轮值委员:洪昭定 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亦文 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元华 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莉莉 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晓华 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鲍 涛 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珊珊 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鑫禄 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亭亭 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 寅 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