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2期(总第66期)
县政府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郑建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李鲜阳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2年1-11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歙政〔2022〕36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照明设施、通信通讯设施。
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公共停车场、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收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城市排水设施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河塘、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指专用的水源地、水库、井群、取水口、引水渠道、水厂、贮水池、泵站、管道、护洞、闸门、消火栓、公用水站、水表及一切附属设备、建筑物等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闸等构筑物、护岸、闸坝、泄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指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街头游园等处的公共路灯(景观照明)、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通信通讯设施指联通、移动、电信、安广网络等弱电单位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城市照明设施上铺设的杆线及其控制箱等设施。
二、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区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分别纳入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三、县城管执法局主管全县城区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财政、文旅体等部门和城区建成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园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坚持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承担城市道路中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城市雨污水管网的维修工作;督促已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路面以上市政设施(含雨污窨井、盖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中非机动车道占用的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负责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的管理;承担城区公共广场、公园、公共停车场(有明确业主的除外)内路面以上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道路指示牌和路名牌的维护管理。
(三)县交管大队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城市道路中机动车道占用的管理;受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城市道路护栏、隔离桩、红绿灯、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相关的标识、标牌、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相关费用从城市配套费中列支)。
(四)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中心负责纳入城市道路的国省道的管理,承担国省道范围内路面养护、维修工作(道路上雨污窨井、盖由城管执法局负责,弱电强电窨井、盖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园区范围内道路市政设施,以及绿化、亮化设施质保期内的维护管理;
(六)县文旅体局负责体育馆、足球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承担公园广场及道路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及其场地的养护、维修工作;
(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单位大院以及产权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八)徽城镇、桂林镇、富堨镇、郑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建成区所辖区域内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街巷,以及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道路(街巷)、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小区创城包保单位负责包保各类小区内市政设施管理的督查检查。对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对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市政设施如有损坏,由创城包保单位及时组织维修,所涉费用由建管办会同财政局协商解决。
(十)城市供水、燃气、电力、通信、消防等单位负责对依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设置的设施进行管理,承担相应的养护、维修工作。
窨井、盖中弱电线井、自来水井盖应由实际使用单位(移动、联通、电信、安广、自来水公司等)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涉及弱电公共井的维护管理,由公共井使用的移动、联通、电信、安广等单位实行轮值制度,维修费用由轮值单位承担。道路建设时设置的电力井,由供电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十一)涉及主次干道以外的台阶和墙体的维护管理,由业主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单位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
五、对损坏市政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城市供水、燃气、电力、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以及弱电管线共管共沟的施工原则,按照市政设施技术规范,与城市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七、原则上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擅自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业主单位要提供实施方案并报请县城管执法局和县交管大队审批。
八、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施工,应由具有市政设施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挖掘、修复施工完毕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管大队等组织验收(由县建管办做好指导工作),并约定质保期(质保期一般为一年),质保期内由挖掘、修复单位负责施工范围内道路的养护及维修工作。
九、各地下管线单位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和公安交管大队报告,涉及普通国省干线行政许可清单范围内的事项须向公路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各地下管线单位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国省干线公路抢修的,应先向公路部门报告后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在挖掘道路开始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十、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业主单位与管护单位要同步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清扫保洁纳入县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费用标准参照就近一轮招标的周边区域,由业主单位与县城管执法局签订《清扫保洁移交表》,并附项目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清扫保洁移交表》由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建管办联合签章,县财政局根据《清扫保洁移交表》及时按照流程追加经费。在工程质保期内,市政维修仍由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十一、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要多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爱护市政设施,依法合理使用市政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功能充分发挥。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意见 》(歙政〔2014〕27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县级财政性资金运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县本级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存量收回资金、乡镇体制结算资金等相关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刚性,完善规范资金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大额资金集体研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章 纳入年初预算的财政资金审批
第四条 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县财政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审核汇总,依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人员类、运转类支出,按财政供给政策,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执行中,如遇人员变动或工资津贴等标准调整,由财政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调整部门预算指标。
第六条 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轻重缓急分类排序,结合县级财力编制。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执行。
第七条 提高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年初预算细化率。年初预算未细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对政策已经明确,或按生均、人均等因素分配的补助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按政策提出分配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其他年初预算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项目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申报,会同县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县政府审定。其中: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下同)2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分配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其中: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事项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四种情况,由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由部门从历年结余资金以及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调剂追加的,由部门行文请示县政府,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示意见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办理。其中:1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 20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经费安排,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7月、11月编制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县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涉及需二次分配的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审批权限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政府债务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 年初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编制债务预算。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券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严格对外借款审批,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库款对外借款,严禁对企业借款。确需动用财政资金向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从严审核,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审批
第十九条 收回的存量资金原则上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确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由预算单位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提出意见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条 对乡镇(含开发区)财政体制结算调度资金,县财政在年终体制结算后按奖励金额30%一次性调度,其余部分由乡镇及开发区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出需求、财政库款和乡镇运转情况,适时调度。乡镇组织收入兑现政策奖补而申请调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核实缴库和相关情况后据实调度。
第七章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财政资金议事规则,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新增财政支出事项外,其他专题会议纪要不得明确新增财政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调整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资金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使用突出绩效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未开展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纳入预算安排。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或审计。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县级发布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
关于郑建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郑建明同志任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主任。
免去蒋岚同志的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主任职务。
2022年12月27日
歙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鲜阳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李鲜阳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局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兼);
叶家斌同志任县公安局桂林森林派出所所长;
胡建平同志任县司法局徽城司法所所长;
姚辉同志任县司法局桂林司法所所长;
赵惠彬同志任县司法局郑村司法所所长;
潘忠卫同志任县司法局深渡司法所所长;
江功理同志任县司法局王村司法所所长;
余元豪同志任县司法局许村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方晟同志任县司法局上丰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潘昌恒同志任县司法局三阳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吴丹同志任县司法局武阳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潘威同志任县司法局新溪口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占玮琦同志任县司法局石门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汪歆娴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郑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黄仕新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凌晖同志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局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兼)职务;
鲍杜萍同志的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姚辉同志的县司法局许村司法所所长职务;
赵惠彬同志的县司法局王村司法所所长职务;
潘忠卫同志的县司法局上丰司法所所长职务;
姚秋生同志的县司法局深渡司法所所长职务;
江功理同志的县司法局郑村司法所所长职务;
叶家斌同志的县公安局杞梓里森林派出所所长职务;
胡建华同志的县公安局桂林森林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龙华同志的县公安局王村森林派出所所长职务;
汪德谦同志的县公安局杞梓里派出所所长职务。
2022年12月27日
2022年1-11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三区四县 |
备注 |
去年同期增幅 |
地区生产总值 |
万元 |
|
|
|
|
季度报表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万元 |
|
|
|
|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0.6 |
2 |
|
15.2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
97.53 |
|
|
|
4.29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37644 |
128978 |
6.7 |
|
|
15.4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371822 |
332437 |
11.8 |
|
|
-4.3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1.8 |
5 |
|
12.2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15.0 |
3 |
|
-0.3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
|
季度(全口径)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万元 |
50886 |
71539 |
-29.8 |
7 |
|
14.3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
5369 |
|
|
|
-13.1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
外贸口径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929777 |
822789 |
13.0 |
|
|
16.1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423640 |
420180 |
0.8 |
|
|
|
旅游总收入 |
亿元 |
|
|
|
|
季度报表 |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
|
|
|
|
|
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
|
|
|
|
|
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
|
|
|
|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31014 |
126003 |
4.0 |
|
|
17.2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81381 |
78685 |
3.4 |
|
|
14.3 |
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 |
万元 |
4027623 |
3580075 |
12.5 |
|
|
9.0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3225556 |
2757469 |
17.0 |
|
|
11.7 |
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 |
万元 |
3300325 |
2813686 |
17.3 |
|
|
1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