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212-00045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2-12-21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2-21
生效日期: 2022-12-2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政办〔2022〕22号 词: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2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12-21 17:54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1

 

 

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县级财政性资金运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县本级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存量收回资金、乡镇体制结算资金等相关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刚性,完善规范资金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大额资金集体研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章 纳入年初预算的财政资金审批

第四条 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县财政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审核汇总,依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人员类、运转类支出,按财政供给政策,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执行中,如遇人员变动工资津贴等标准调整,由财政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调整部门预算指标。

第六条 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轻重缓急分类排序,结合县级财力编制。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执行。

第七条 提高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年初预算细化率。年初预算未细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对政策已经明确,或按生均、人均等因素分配的补助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按政策提出分配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其他年初预算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项目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县政府审定。其中: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下同)2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分配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其中: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事项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四种情况,由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由部门从历年结余资金以及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调剂追加的,由部门行文请示县政府,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示意见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办理。其中:1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 20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经费安排,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7月、11月编制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县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涉及需二次分配的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审批权限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政府债务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 年初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编制债务预算。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券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严格对外借款审批,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库款对外借款,严禁对企业借款。确需动用财政资金向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从严审核,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审批

第十九条  收回的存量资金原则上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确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由预算单位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提出意见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条  对乡镇(含开发区)财政体制结算调度资金,县财政在年终体制结算后按奖励金额30%一次性调度,其余部分由乡镇及开发区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出需求、财政库款和乡镇运转情况,适时调度。乡镇组织收入兑现政策奖补而申请调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核实缴库和相关情况后据实调度。

第七章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财政资金议事规则,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新增财政支出事项外,其他专题会议纪要不得明确新增财政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调整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资金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使用突出绩效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未开展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纳入预算安排。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或审计。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县级发布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