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歙政〔2022〕36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照明设施、通信通讯设施。
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公共停车场、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收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城市排水设施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河塘、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指专用的水源地、水库、井群、取水口、引水渠道、水厂、贮水池、泵站、管道、护洞、闸门、消火栓、公用水站、水表及一切附属设备、建筑物等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闸等构筑物、护岸、闸坝、泄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指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街头游园等处的公共路灯(景观照明)、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通信通讯设施指联通、移动、电信、安广网络等弱电单位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城市照明设施上铺设的杆线及其控制箱等设施。
二、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区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分别纳入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三、县城管执法局主管全县城区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财政、文旅体等部门和城区建成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园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坚持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承担城市道路中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城市雨污水管网的维修工作;督促已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路面以上市政设施(含雨污窨井、盖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中非机动车道占用的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负责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的管理;承担城区公共广场、公园、公共停车场(有明确业主的除外)内路面以上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道路指示牌和路名牌的维护管理。
(三)县交管大队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城市道路中机动车道占用的管理;受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城市道路护栏、隔离桩、红绿灯、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相关的标识、标牌、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相关费用从城市配套费中列支)。
(四)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中心负责纳入城市道路的国省道的管理,承担国省道范围内路面养护、维修工作(道路上雨污窨井、盖由城管执法局负责,弱电强电窨井、盖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园区范围内道路市政设施,以及绿化、亮化设施质保期内的维护管理;
(六)县文旅体局负责体育馆、足球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承担公园广场及道路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及其场地的养护、维修工作;
(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单位大院以及产权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八)徽城镇、桂林镇、富堨镇、郑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建成区所辖区域内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街巷,以及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道路(街巷)、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小区创城包保单位负责包保各类小区内市政设施管理的督查检查。对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对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市政设施如有损坏,由创城包保单位及时组织维修,所涉费用由建管办会同财政局协商解决。
(十)城市供水、燃气、电力、通信、消防等单位负责对依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设置的设施进行管理,承担相应的养护、维修工作。
窨井、盖中弱电线井、自来水井盖应由实际使用单位(移动、联通、电信、安广、自来水公司等)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涉及弱电公共井的维护管理,由公共井使用的移动、联通、电信、安广等单位实行轮值制度,维修费用由轮值单位承担。道路建设时设置的电力井,由供电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十一)涉及主次干道以外的台阶和墙体的维护管理,由业主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单位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
五、对损坏市政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城市供水、燃气、电力、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以及弱电管线共管共沟的施工原则,按照市政设施技术规范,与城市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七、原则上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擅自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业主单位要提供实施方案并报请县城管执法局和县交管大队审批。
八、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施工,应由具有市政设施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挖掘、修复施工完毕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管大队等组织验收(由县建管办做好指导工作),并约定质保期(质保期一般为一年),质保期内由挖掘、修复单位负责施工范围内道路的养护及维修工作。
九、各地下管线单位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和公安交管大队报告,涉及普通国省干线行政许可清单范围内的事项须向公路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各地下管线单位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国省干线公路抢修的,应先向公路部门报告后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在挖掘道路开始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十、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业主单位与管护单位要同步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清扫保洁纳入县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费用标准参照就近一轮招标的周边区域,由业主单位与县城管执法局签订《清扫保洁移交表》,并附项目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清扫保洁移交表》由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建管办联合签章,县财政局根据《清扫保洁移交表》及时按照流程追加经费。在工程质保期内,市政维修仍由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十一、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要多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爱护市政设施,依法合理使用市政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功能充分发挥。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意见 》(歙政〔2014〕27号)同时废止。
2022年12月14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