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相关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徽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歙政办〔2020〕5号)中第19条“养犬登记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携犬只到农业农村局指定机构(天辰宠物医院),办理犬只登记标识”修改为“携犬只到农业农村局审查通过的机构,办理犬只登记标识”,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