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和《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的通知
歙政办〔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和《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县政府工作部门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的法制机构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县政府订立的、应当经县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县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复杂、风险较高的其他政府合同经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初审后,应当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自行订立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该单位的法制机构或实际承担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承担,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
第五条 政府合同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尽责、审慎、公平的原则,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性。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政府合同不得订立。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于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应根据需要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七条 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领导批示;
(二)送审申请表(函);
(三)合同文本草拟稿;
(四)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相关情况说明、背景材料;
(六)前期调查、论证、评估、谈判等材料、集体讨论记录;
(七)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含法律顾问)的初审意见;
(八)合同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机构的反馈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承办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审查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全的,可以通知承办单位补齐;对于因材料不全严重影响合法性审查的,审查部门可以不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
(三)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显示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合同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前后条款表述应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二)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具体确定,前后条款表述协调一致,不得出现权利、义务和责任脱节、冲突及模糊的表述,避免出现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三)合同用词应当明确,并符合以下要求:
①法律术语、技术术语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②行业专有名词符合行业通常解释;
③对可能有理解歧义的用语,设置定义章节或条款;
④避免使用“优良”“重要”“左右”“大约”“相当”等容易引起理解歧义的词语;避免出现“依法承担责任”等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第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于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合同,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相关负责人签订。
第十二条 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于政府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并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采纳;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参照《黄山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歙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歙政〔2011〕10号)同时废止。
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即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县政府订立的,或经县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县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复杂、风险较高的其他政府合同的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检查时,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派出人员成立检查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县有关部门及公职律师、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各单位(具体包括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非县政府序列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以本单位名义自行订立的政府合同的检查工作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
第四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对下一步履行是否存在风险进行评估等。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向检查组如实通报我方及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撰写检查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情况、存在问题、风险评估及有关建议等事项。该报告报送县政府,并送交承办单位一份。
第七条 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已发生合同纠纷或存在明显风险,检查组应即时指导承办单位采取措施解决纠纷、消除风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
第八条 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检查。检查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承办单位不配合检查致使有关工作无法开展的,或不执行检查意见的,由检查组报县政府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在政府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依法严格履行检查职责,保守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如发生泄密等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政办〔2012〕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