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发改委解读:歙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歙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办法》修订背景、政策依据、修订过程、主要内容框架和下一步工作举措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歙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政办〔2015〕18号)自2015年8月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对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3.《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政办〔2022〕31号);
4.《歙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办〔2015〕18号)
三、修订过程
2021年11月初,我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参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启动了修订工作。11月初完成《歙县县级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初稿),征求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意见,收到水利局意见建议1条,根据建议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并于11月8日-12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2022年6月23日《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印发后,我委参照市级办法对县级办法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表述进行了修改,提交委党组会研究后,形成《歙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7月29日通过县市监局公平竞争审查,8月9日通过委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8月30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14日通过县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9月28日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0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框架
《歙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篇章结构与省、市办法基本一致,主要分为八章,包含总则、储备的计划、储备的储存、储备的动用、储备的监督检查、储备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储备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储备种类,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划分。
(二)县级政府储备的计划。规范了县级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细化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三)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储备储存资格审核管理、质量要求,明确承储企业不得有的行为,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
(四)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进一步严格县级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原则、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五)县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六)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企业储备。增加了企业储备有关规定,包括指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和鼓励建立合理商业储备。
(八)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等。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统一使用机构改革后规范名称,将原办法中的县粮食部门改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根据省、市办法要求,明确县人民政府的辖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以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责;三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增加了储备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县级储备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新要求;四是增加企业储备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储备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相关责任;五是依据上位法更新了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主要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六、关键词解释
县级粮食储备:包括县级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县级政府储备: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七、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歙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有不解之处,可咨询歙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联系人:倪文娟,咨询电话:0559-651750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