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210-00087 信息分类: 其他形式发布实录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企业,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0-26
生效日期: 2022-10-2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内容概述: 2022年10月26日上午9:00,我县在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吹风会,由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顾维芬作发布 性: 有效

【政策吹风会第5场】《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6 16:45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6日

发布主题:《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地点: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

发布单位: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人: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顾维芬

2022年10月26日上午9:00,我县在县政府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吹风会,由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顾维芬作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下面我就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做新闻发布。

一、制定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周边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大量的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土地浪费严重,二是违法交易大量存在,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入市流转,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200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多个文件中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了探索,2015年3月,国土部正式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工作,通过对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并在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局组织起草了《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在征求各股室意见后形成了初稿,2021年9月28日一10月27日,在政府网站和局域网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共收集意见28条,采纳27条,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场局公平竞争性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9月27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三十四条,包含:总 则、入市范围、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条件、程序、收益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

入市方式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入市范围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严禁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

入市主体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益分配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收益管理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法律责任指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