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9期(总第63期)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 歙县“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的通知
人事任免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何莲英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2年1-8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政办〔2022〕11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4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7日
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歙县规划区域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计容建筑面积和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我县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依据《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供地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容积率调整: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县、镇)、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容积率的调整,按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县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新建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的所有建设项目容积率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2008年11月26日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除规划设计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架空层、阁楼层和地下室等不计入容积率,但不计容的建筑面积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2014年8月19日以前已经办理整个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容积率误差不得超过批准容积率的3%。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容积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歙政办〔2022〕12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9月4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7日
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章 入市范围
第六条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严禁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
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确定入市范围。
历史形成的不予征收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整理、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的,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的前提下,属于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
第七条 入市地块需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年度供应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为经营性用途入市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可由其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等乡镇全资下属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可以委托土地储备等机构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交易等工作。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以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的,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形式交易。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以出让、出租和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出租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应当注明出租土地的出租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第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变更、转移、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归属宗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入市条件、程序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和相关法律纠纷且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理完毕;
(四)具备开发建设所需配套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
(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环保等要求。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者,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可根据情况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载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形式;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始价;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
(七)集体收益分配安排;
(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等。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出租之前,应当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结果综合考虑土地市场、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出让、出租土地的底价和投标、总竞买保证金(不低于起始价的20%)。协议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始价格;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该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70%。
第二十四条 入市主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报地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连同不动产权证、出让、出租方案、入市书面意见等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研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入市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将入市地块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实行公开交易。入市交易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县政府网站、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完成后,由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或经《方案》同意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按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价款(租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出让人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出租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受让方(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严格根据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及相关地方政策规定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闲置的情形,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置。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科商经信局、县文旅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应协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擅自使用土地的;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转让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政府依法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进行征收。
已入市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使用权转让合同价款的3%缴纳。
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共事业。也可结合实际,按照保障农民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完善农民集体所得入市收益内部分配机制。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和使用者应当依法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管理入市收益的核算,资金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入市。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的实施细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民主管理机制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发布的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则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歙政办〔2022〕13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4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7日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挖掘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补充耕地储备,实现县内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皖国土资〔2009〕155 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园地、残次林地等开发为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8〕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生物、工程等措施,将未利用地、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坑塘或建设用地等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能产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三条 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按规定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补充耕地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地坡度在25度以下(重要水源地为15度以下),且不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补充耕地具体任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结合全县补充耕地需求,并充分考虑各乡镇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将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乡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实施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 补充耕地项目分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项目申报】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宜耕耕地后备资源实际情况,经实地踏勘论证后,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项目立项】补充耕地项目经市或县论证(含省级备案)后,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申请项目立项、并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地形勘测(设计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过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按我县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验收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位置及规划设计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项目竣工】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规范制作项目竣工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位置等需与规划设计图保持一致),并组织自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自验、结算审核、申请县级初验、竣工验收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护、耕种监管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论证及新增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初验、信息报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参与项目前期踏勘、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参与涉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水土保持;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农田灌溉、防洪等工程建设,严格水资源论证,为项目区提供灌溉水源保障;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审查补充耕地地块可行性初步评估论证;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和补充耕地质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第八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资金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补助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实施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实施单位)包干使用,首先满足拆旧区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拆除、土地复垦、勘测费、规划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费用。
第九条 利用现状为低效园地、残次林地等复垦成耕地的项目,涉及林地的要征得土地权利人和林业部门同意。
(一)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和农户意见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测量,确定项目区范围。
(二)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户测量(费用按300元/亩的标准补助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并与农户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现状是成片的园地、残次林地,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参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执行(茶园4000元/亩、桑园3800元/亩、果园5400元/亩,如上级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零星的,由乡镇提出补偿方案(含移植清除费用),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乡镇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给农户。
(三)鼓励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移植清除地上附属物,待全部移植清除、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由县财政按2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由乡镇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给农户;如农户因无劳动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移植清除的,由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人员清除,移植清除费用由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2000元/亩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条 项目竣工经乡镇人民政府自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级初验。每年度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确保项目当年立项、当年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任务情况(查看项目招投标材料、施工协议、监理协议、规划设计方案、资金预算方案等);
(二)工程建设质量(套核比对项目实测竣工图与规划设计图,同时核对乡镇及监理单位自验的工程量、质量检测等资料);
(三)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耕作层如涉及外运土,需提供外运土取土点取土前、中、后的实地照片以及土方量测算数据报告等。实地验收采取实地测量土层厚度,并委托技术单位进行实地随机取样调查、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补充耕地管护落实情况(查看乡镇与村、村与承包或租赁人(单位)的管护协议、承包(租赁)合同等)。
第十二条 补充耕地项目经县级初验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市级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组织备案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将按一定比例组织实地内外业抽查。
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整改意见并抄报县政府,项目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县政府取消乡镇项目资格,已拨付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退回县财政。
第四章 项目后续管护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合同,将补充耕地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管护期以项目报备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时间起算)。
为避免新增耕地弃耕抛荒,工程得到有效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后期管护前五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乡镇现场核实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按水田500元/亩/年,旱地3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后期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后期维护和种植补助,确保新增耕地按规定用途耕种,不抛荒,长期发挥效益。
(一)补充耕地项目竣工申请验收前,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项目所在村委会做好土地划分、发包、租赁等工作,督促承包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耕种,承包、租赁合同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补充耕地发包(租赁)鼓励向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公司倾斜,推进规模化经营、组织化发展,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应常年耕种,并种植粮油作物,是水田的一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生作物(主要为水稻)。
(二)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应当指导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因地制宜进行耕种,加强肥力建设。
(三)为及时准确掌握补充耕地耕种动态,防止抛荒、撂荒、弃耕等现象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观能动作用,并将补充耕地管护工作列入乡镇对村委会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补充耕地进行巡查,发现补充耕地出现用途改变、撂荒、弃耕等现象,立即责令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整改、耕种。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面积及地类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其中村级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时,需提供项目省级验收备案批复、管护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地耕种照片等资料,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及时拨付项目所在乡镇,财政部门将以上资料作为经费首次拨付的必要条件。
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第二年和第三年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时,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耕种复验组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耕种复查。发现存在抛荒、改变耕地性质、栽树等现象,或被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退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责解决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乡镇资金补助资格,收回以往年度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后期管护资金,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19〕1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政办〔2022〕15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
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微型企业培育发展,结合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厂房是指由歙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开投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监管责任,负责对入驻县开投公司厂房所涉及项目的规划许可、项目入驻、退出等行政事项审批、代办服务和依法经营的监管。县开投公司履行产权方责任,负责租赁协议签订、费用收取、物业管理、厂房经营及配套设施管理,履行产权方的安全环保、社会治安、疫情防控等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通过租赁国有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 承租县开投公司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且企业产品、技术成熟;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
(二)项目必须符合园区节能、环保、消防、安全要求;
(三)服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 入驻项目须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设立新企业,或将企业注册地变更到歙县经济开发区内,使之成为独立纳税的合法经营主体。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投资项目预审。入驻企业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有效材料,通过节能、环保预审后,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第八条 签约。入驻企业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后,与县开投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 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入驻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协助承租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项目立项、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每期不超过三年。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双方合同终止,承租企业结清租赁费用并将厂房恢复原状后由县开投公司验收。如承租方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开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开投公司对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未达到投资协议要求的,原则上不再续租;达到投资协议要求的,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再与县开投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上调标准由县开投公司结合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并报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核定。签约入驻县开投公司厂房的,租金标准为:生产区域一层11元/㎡/月,二层及二层以上9元/㎡/月;办公区(含公共部分)为11元/㎡/月;租金按年度支付,先付后用,租金支付方式以租赁合同具体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保证金标准。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企业须向县开投公司缴纳25元/㎡的保证金(不计息,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实际承租面积不足1000㎡按照1000㎡计算)。承租企业租期届满或其他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扣除承租企业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退还剩余保证金。若承租企业无正当理由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则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由县开投公司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职责,并按相关规定向承租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0.35元/㎡/月收费,适时根据物业等级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承租企业要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经济开发区相关规定,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社会治安、疫情防控,落实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爱国卫生、门前三包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租赁厂房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承租企业与相关公司签订协议,承租企业自行负责缴纳,并承担违约责任,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比例,并将协议书报县开投公司备案。县开投公司履行产权人责任,督促承租企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进入县开投公司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 承租企业根据生产要求需对厂房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县开投公司审查,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禁止承租企业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转租或分租;
(二)擅自破坏及改变房屋结构、屋面防水、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超出楼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设计标准;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租企业发生以上行为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开投公司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承租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必要时依法解除承租协议。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开投公司有权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后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不予返还承租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等费用,一切损失由承租企业自行承担。
(一)擅自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个月的;
(二)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厂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产、停业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的;
(四)无故推迟入驻装修3个月以上,6个月内未投产的;
(五)存在安全、环保等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国有厂房相关租赁扶持政策由县财政局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开投公司收购的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参照本办法管理,租金标准及出售事宜参照市场价格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开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歙政办〔2019〕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入驻的,租赁期内按原办法执行。
歙应急〔2022]68号
关于印发《歙县“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县有关单位:
现将《歙县“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7日
歙县“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
目 录
一、形势分析
(一)取得的成效
(二)面临的挑战
(三)发展的机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三、主要任务举措
(一)健全应急救援力量结构体系
(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推进基层和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四)完善区域应急救援协同机制
(五)加强应急救援支撑能力
四、重点建设工程
(一)骨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工程
(二)社会辅助力量能力建设工程
(三)应急指挥协调能力建设工程
(四)应急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配合衔接
(三)加强经费保障
(四)加强考核评估
歙县“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时期我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歙县“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涉及的应急救援力量是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
一、形势分析
(一)取得的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统筹抵御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应急救援数据采集推进有力。组织开展全县应急资源普查,初步整合全县和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健、市监、科商经信、海事管理歙县分中心、供电公司、徽投集团等单位和乡镇的应急资源信息,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将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应急预案等各类应急信息录入平台。截至目前,现有县综合性消防救援大队1支45人;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19支426人;乡镇综合性救援力量28支1357人;社会性救援队伍2支52人;企业专兼职队伍3支38人。
二是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得到加强。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建设,为骨干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车辆、个体防护器材、抢险救援装备,为乡镇配发应急救援装备20个种类397件和应急消防救援水泵28台。改建全县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加大应急物资保障,截至目前储备棉被、棉衣、棉大衣等救灾物资290.04万元,水泵、无人机、水域救援防护装备等救援装备411万元。建立安全生产类(分为危化品、非煤矿山、一般行业、烟花爆竹)、森林防火类、防汛抗旱类、抗震救灾等领域应急救援专家库,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保障能力。
三是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得到完善。围绕构建“全灾种、跨区域、大应急”工作格局,与绩溪县、旌德县、杭州市临安区、淳安县应急管理局签订应急联动协议书,形成联动模式,进一步深化区域应急协作;完善25个专项预案、68个部门预案、155个乡镇预案,基本形成应急预案体系;依托便捷式移动指挥平台,初步建立了现场指挥视频调度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救援现场视频对接;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成县、乡、村三级贯通的应急广播体系(2020个),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面临的挑战
一是应急救援力量发展不全面。“十四五”时期,我县自然灾害点多面广线长的基本情况没有改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易发多发的客观形势没有改变,应急救援工作仍面临严峻挑战。面对“多灾种”应急处置需要,现有相关重点行业领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布局不够合理,专业处置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安全风险防控任务需要。
二是应急救援队伍建管体系有待完善。尚未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不健全,重用轻建轻管现象突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部分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水平低,专业化、实战化训练程度不高、专业救援能力不强。
三是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仍需加强。指导和支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不健全。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奖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绿色通行等政策措施尚有欠缺,应急征用补偿制度不够完善,救援队伍投入保障不足,大型、特种救援装备配备有限。
(三)发展的机遇
“十四五”时期,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歙县,全力争创“全国平安建设优秀县”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应急管理着眼“全灾种、大应急”加快转型升级期,这为我县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现应急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应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国家综合性救援力量建设,采取与地方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和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等方式,发挥好各方面力量作用。要强化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建设,抓紧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的目标任务。县委、县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常抓不懈,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应急管理工作极大关注和支持,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事业发展,为持续增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立足“多灾种、大应急”要求,建设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效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歙县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引领,突出重点,针对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的薄弱环节和短板,超前谋划、着眼长远、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加快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推动建设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着力提升全县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坚持分级负责,整合资源。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充分整合各类应急队伍资源,形成应对合力。
坚持科学合理、有效衔接。合理规划、科学构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注重与《“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安徽省“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黄山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歙县“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等有效衔接,为下一步高效推进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创新发展、提升能力。强化科技支撑,积极跟进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强科技创新与应急救援需求的对接,以科技支撑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救援队伍“一专多能”业务培训,大幅提升专业救援效能。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建设一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关键时刻拉得出、动得快、打得赢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衔接紧密、特色突出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应急救援力量覆盖全县重点行业领域,能够有力应对重点行业领域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体系趋于完善。全面推进县、乡二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县应急局总体协调、统筹指导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重点加强县级骨干救援力量建设,适度建设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发挥有关行业部门监管作用,推进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应急救援组织,结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打通基层应急救援“最后一公里”,解决“零、散、小”问题。推进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与县综合性消防救援大队密切衔接、高效协同、融合发展。建立健全与皖浙两省边际地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多灾种综合性应急协作,形成跨区域应急救援合力。
——救援力量布局更加合理。充分整合现有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优化总体布局,在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及相关自然灾害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建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建设航空应急救援力量,提升我县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应急救援效能显著提升。应急救援装备得到显著增强,智能化、轻型化、模块化、标准化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实现队伍装备配备和应用现代化。救援指战员专业能力素质持续提升,救援攻坚能力明显增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快速机动、指挥协调能力不断强化,社会应急力量响应效率、实战技能普遍提升。
——支撑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政策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发展、运行管理、培训考核、科技支撑、任务保障、职业保障、荣誉激励等政策措施。采用应急能力测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跨区域联合演练等方式,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应对重大事故灾害提供坚强保障。
三、主要任务举措
(一)健全应急救援力量结构体系
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统筹规划,针对常发、易发灾种,推进县、乡二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布局和规划建设,建立完善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基层应急队伍为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强化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关键装备配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等;在重点行业领域区域强化骨干救援力量建设。
县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地域特点、产业结构情况及应急救援形势任务需求,整合辖区内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组建一定规模的“多灾种”救援队伍,作为事故灾害的快速响应第一批次队伍;加强对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根据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养、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提供支撑保障;充分发挥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基地功能,根据需要适度规划建设训练基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训练,磨炼队伍实战能力。
各乡镇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推进建设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行政村(社区)为重点,全面推进应急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工作,建立健全“第一响应人”制度,有序引导和发挥社会应急力量的作用,采取灵活方式发展应急信息员队伍,增强防范和第一时间处置灾害事故能力。
(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补短板、强弱项、提能力要求,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贯彻实施,督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大中型企业建设骨干救援队伍,合理布点,优化结构,加大投入,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联合建设、分级保障”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安委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建设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实现对救援队伍的快速指挥调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救援队伍及其建设单位规范救援队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加强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队伍动态管理台账,提高队伍规范化管理水平。在持续提升专业救援能力的基础上,推动队伍向“一专多能、一队多用”方向发展,强化救援技能扩展。
森林消防队伍。从事大面积森林资源培育的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均应建立森林消防力量。按照“规模适度、提高质量、规范管理、统一指挥”的要求,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构建部门联动、资源共享的救援力量使用机制。构建以应急部森林消防机动支队三大队为尖兵、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骨干、国有林业单位、民兵、基层干部群众等为补充的多层次森林消防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内务管理、培训学习、扑火安全、装备管理、训练演练、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强化灭火组织指挥、防灭火技能训练和火场紧急避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综合能力。推进建立与消防救援、民兵应急连、蓝天救援队和山越救援队的联动机制,推动建立与县综合性消防救援大队的共训、共练、共战机制。
防汛抗旱队伍。依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民兵应急连、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等组建防汛抗旱常备队伍,登记造册,明确职责。支持各乡镇建设防汛抢险专业救援队伍。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导防汛抗旱队伍开展防洪工程抢险、应急排涝、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工作,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加大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力度,有效提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
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强化抢险救援、地面引导、灾情收集等实战训练,定期组织参加专业性培训,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组织开展地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趋势分析和应急救援等演练,加强专业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其他重点领域应急救援队伍。气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发改(能源)、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相关重点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组建气象灾害应急、环境应急、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水上搜救、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电力应急、应急通信保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加强应急培训教育和实战演练,积极开展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开展相关应急处置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专业救援和综合保障能力。
民兵应急力量。统筹建设运用县民兵应急连力量和乡镇民兵应急力量,深化军地应急力量和资源共建共享,加强森林灭火、地质地震救援、抗洪抢险等民兵应急队伍建设。采取赋予任务、一队多用的办法,编实建强民兵综合应急分队,构建编组相对独立、任务各有侧重、行动相互支援的民兵应急力量体系。
(三)推进基层和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分类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或配置专兼职应急人员,鼓励支持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
各乡镇、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民兵、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加强队伍的建设管理,严明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协调联动机制,规范社会应急力量调用程序,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深入基层社区开展应急知识普及、风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服务等活动。
以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先期响应基干力量,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构建基层先期响应救援圈,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基层应急救援中的作用。整合现有的山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小型水库管理员、护林员、灾情信息员、安全员、气象信息员、地震宏观观测员等网格资源,加强与综治、消防网格员融合,实现资源共享,一体化推进综合性应急管理网格队伍建设。
(四)完善区域应急救援协同机制
深化皖浙两省边际地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区域内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组织开展跨区域多部门协同实战演练,提升区域协同救援能力。统筹抢险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应急力量、救援专家、应急装备、航空救援等实现优势互补。
组建区域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专家库,提升救援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交流合作、区域间应急救援队伍竞赛交流等活动,组织开展区域森林防灭火、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联合应急演练,检验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同处置能力,提高队伍实战水平,构建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区域合作应急力量体系。
积极主动对接周边省毗邻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管理合作,建立应急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的联合处置机制,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高效调度相应应急救援力量增援事发地区,合力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区域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支撑能力
一是建设完善法规政策保障。推进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建设,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队伍的分类管理、标志标识、培训演练、职业保障、荣誉激励等制度。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通行保障机制,联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车辆应急状态下公路沿线优先、免费通行保障政策。建全救援保障激励机制,加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推进设立救援人员意外商业保险,对在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救援荣誉感,增强职业吸引力。
二是提升人装协同水平。面向应急救援队伍能力现代化需求,围绕“多灾种、大应急”的职能任务,加大先进适用装备配备力度,完善队伍装备配备结构,重点加强非煤矿山救援高新装备、工程抢险装备、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装备、应急通信装备等配备建设,不断推进应急救援装备的性能优化与结构优化。推广救援无人机、机器人等救援装备应用,加快应急装备设施的智能化更新,提高应急救援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基层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频率及特点,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分类分重点储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三是强化人才教育培育。加强针对性培训和演练。鼓励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建设高素质指战员队伍,支持救援队伍指战员参加专业进修深造和职业技能培训、认证,提升专业救援技能和应急理论水平。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应急救援训练基地,为全县灾害事故应对提供抢险救援、人员培训、物资储备等综合保障。加强协同演练训练,以多种救援力量联合行动为基础,增强和丰富各级指战员的联合意识和应急救援专业技能。
四是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全面推进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加大应急资源普查力度,强化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强化应急救援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灾害应急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综合利用大数据、物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增强应急救援通信保障、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持能力。加强与行业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分行业领域专家库,规范日常管理,加强技术交流,为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队伍建设、技能竞赛、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智力支持,进一步发挥专家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支撑。
四、重点建设工程
(一)骨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工程
加强对专业骨干队伍建设管理的指导,督促专业骨干队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管理规章、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专业救援装备配备,提升队伍专业救援能力。
依托县综合性消防救援大队训练场地,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力量开展综合专业实战培训,为队伍搭建应急救援演练、比武等平台,组织开展应急交流活动,切实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蓝天救援队和山越救援队等专业队伍建立或确定一支20人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指令的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质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制订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资金投入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应急局负责牵头实施,确保所需经费、物资、装备均予以充分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逐年增加对队伍的财政资金投入,推动队伍装备与时俱进,满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需求。
(二)社会辅助力量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支持和保障,设立社会救援力量专项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对社会应急力量和企业应急专兼职救援队伍无偿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中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依规予以适当补偿,对社会应急力量发展提供资金等配套支持,落实税收优惠、人身意外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制定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奖励补偿、现场保障办法,完善社会应急力量日常管理、应急调用、培训选拔、激励评价等工作机制,规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三)应急指挥协调能力建设工程
坚持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强化实战导向和“智慧应急”牵引,规划 引领、集约发展、统筹建设、扁平应用,夯实信息化发展基础,有序推进应急指挥协调能力提升项目和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促进信息化和业务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应急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工程
健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标准,推进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达标。推进综合救援装备更新换代、提质升级,配强应对极端条件下灾害事故的专业化救援装备,完善侦测搜寻、抢险救援、通信指挥、个人防护、后勤保障、远程机动等专业救援保障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规划任务要求,积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细分落实规划的主要责任和主要目标,明确各部门相关责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密切工作联系,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规划实施有序推进、重大举措有效落地、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强配合衔接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配合与协调机制,加强规划实施与年度计划的衔接,全面落实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的推进计划、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围绕构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灾害事故救援实际需要,细化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任务,创新建设方法模式。
(三)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分级对规划实施予以合理保障,加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将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队伍经费渠道。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推动政府对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和参与应急救援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将规划主要任务、重点工程落实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和部门工作督查、巡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进
行年度、中期考核,确保规划有序有力推进,确保全面实现规划目标任务。
歙旅指办(2022)9号
关于印发《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文旅体企业:
《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文旅体企业知悉,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及时申报。
联系人:王玉凤0559——6511110
附件:1.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
2.《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022年9月19日
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
为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对文化旅游营销工作总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歙县县委办公室、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十四五”期间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县文旅行业实际,特制订《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优惠政策
(---)6周岁(不含)至18周岁(含)的未成年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60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的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享受歙县内所有景区景点门票半价优惠。(二)有监护人陪同,6周岁(含)以下的儿童或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享受歙县内所有景区景点门票免费优惠。现役军人、军队退离休人员、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残疾人,凭证明其本人特殊群体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给予全县所有景区景点门票免费优惠。
(三)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发放的记者证原件来歙县采风的媒体记者,给予全县所有景区景点门票免费优惠。
(四)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省级摄影家协会(特指××省或直辖市摄影家协会)会员证原件,持本人护照和境外冠名××国家摄影家协会(不含其下设组织)会员证原件,持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港澳台地区摄影协会(学会)会员证原件的人士,给予全县所有景区景点门票免费优惠。
(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或旅行社总经理岗位职务培训证原件的人士,给予全县所有景区景点门票免费优惠。
(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电子导游证原件的导游,给予全县所有景区景点门票免费优惠。
(七)持在歙县举办的各项体育赛事相关证件的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给予全县A级景区门票免费优惠。
(八)全县所有A级景区,对全国援鄂医疗队员,包括国家、军队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队所有队员,凭有效证件(身份证、援鄂医疗队员相关证件),实行5年内(政策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不限次免门票游览政策。
二、奖励措施
(一)扶植培育夜宿产业奖励
1、会议组织奖:对歙县企业(协会)组织、承接县外单位在我县举办会议给予奖励,单次会议(会议、活动前须到县文旅体局报备并审核通过,下同)消费金额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单个主体年度补助金额上限10万元。
2、赛事活动奖:对在歙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县外报名参加人数达到200人(含200人)以上并在歙县住宿的,给予主办方按每人每晚25元补助,单个主体年度补助金额上限5万元。
3、研学旅行及疗休养组织奖:在歙县住宿1晚(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按照接待研学旅行团或疗休养团的年收客数量给予奖励。年度接待人数达1000人(含)--3000人(不含)、3000人(含)——5000人(不含)、5000人(含)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4万元、6万元,单个主体年度补助金额上限6万元。
4、自驾游组织奖:在歙县住宿1晚以上(含1晚),游览2个以上(含2个)县内收费景区,串联1个以上(含1个)歙县乡村旅游体验项目,且单次组织车辆不少于20辆的自驾游机构,年度内接待车次总量给予分段奖励。累计组织80辆车(含)以上的按100元/台车奖励,累计组织100辆车(含)以上的按200元/台车奖励,累计组织200辆车(含)以上的按300元/台车奖励,单个主体年度补助金额上限7万元。
5、高铁团队奖:对同一个城市--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游客(2个半价计1人)乘坐高铁至歙县北站或三阳站来歙旅游,游览县内2个收费景区,并在县内住宿2晚(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一次性奖补2万元,单个主体年度补助金额上限5万元。
(二)支持旅游新业态发展奖励
1、培育文旅新产品。对国内外策划机构、运营机构、旅行社等企业策划、销售文旅融合、生态康养、夜游旅游、红色旅游、亲子旅游、运动打卡、露营基地、文旅新业态、文创产品研发等系列文旅产品的,尤其鼓励在古城内发展,经综合效果评估给予扶持发展奖励资金1—3万元。
2、鼓励发展旅拍游。针对黄山市内旅拍企业(婚纱摄影等机构)招引县外游客在歙县主要景区(点)取景拍摄,且住宿1晚及以上的,年度接待累计100对及以上、300对及以上、500对及以上.的,分别按照1万元/家、3万元/家、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3、强化媒体宣传。对于与本单位无营销及媒体业务合作、或合作期已满的县内企业、自媒体(以下简称作者),其发表的以宣传推广歙县文化、旅游、体育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文章、图片、短视频、融合媒体等形式的作品,予以奖励。包括:
(1)对符合要求的原创微信作品,单条阅读量达到3万、6万、10 万以上的,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1万元。
(2)对符合要求的原创微博作品,单条阅读量达到10万、30万、80万以上,评论量相应达到100条、200条、500条以上的,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1万元。
(3)对符合要求的原创抖音作品,播放量达到5万、20万、50万以上,同时点赞量达到播放量3%以上的,分别奖励500元、800元、1500元每个。每号年度累计奖励最高2万元。
(4)原创短视频作品由“歙县文旅”官方抖音号首发的,时长15秒至30秒,稿费200元/个;超过30秒,稿费350元/个。发布后播放量每增加5万,额外奖励300元。额外奖励封顶3000元每个。
(5)开通直播功能、以宣传我县旅游以及文化体育资源为主业、并在我局对外交流与合作股登记备案的抖音账号,我局按年度组织评审,产生-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6)在我县范围内开设抖音直播间,以宣传我县文旅资源、特色农产品、非遗产品、文创产品等内容的,视直播宣传效果给予扶持发展奖励资金1-2万元。
(三)强化旅游形象推广奖励
鼓励全县文旅行业加大歙县旅游形象宣传和整体营销力度,不断提升歙县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活动营销带动旅游人气,对举办节庆活动的,视活动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品味歙县自在乡村”为主题,部门、乡镇、村以及旅游企业开展市场化品牌节庆活动的,给予适当奖补。
《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申报材料
(一)扶植培育夜宿产业奖励
1、会议组织奖:《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会议承接合同扫描件;会议通知或邀请;在办会酒店消费的发票扫描件;办会酒店消费总明细单(会议酒店盖章)﹔会议现场图片及总结报告;营业执照扫描件。
注:酒店发票按团结算,必须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开出,多会共用一张发票无效。除办会酒店外,再允许入住1家酒店,但每家酒店只能开具一张发票。
2、赛事活动奖:《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赛事方案或公告;参赛人员名单;入住酒店发票扫描件、酒店住宿登记表(需入住酒店盖公章,酒店提供的住宿登记表与参赛人员名单必须完全一致)﹔赛事现场图片及总结报告;营业执照扫描件。
注:住宿发票,必须在赛事结束后15日内开出,多个赛事共用一张发票无效。-一个赛事最多允许入住3家酒店,但每家酒店只能开具-一张发票。
3、研学旅行及疗休养组织奖:《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年度研学旅行或疗休养接待总量汇总表;与组团旅行社或研学机构的承接合同扫描件;入住酒店发票扫描件、酒店住宿登记表(需入住酒店盖公章,酒店提供的入住名单与研学机构或组团旅行社提供的名单必须完全一致)﹔团队在旅游中合影的照片;单团的团队电子行程单;营业执照扫描件。
注:住宿发票按团结算,必须在团队返程后15日内开出,多团共用--张发票无效。团队允许入住2家酒店,但每家酒店只能开具-一张住宿发票。
4、自驾游组织奖:《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
年度自驾车及游客接待汇总表;县内收费景区景点单团购票证明(加盖公章的接待单或发票扫描件)﹔入住酒店发票扫描件、酒店住宿登记表(需入住酒店盖公章,酒店提供的登记表与自驾车及游客接待汇总表必须完全一致);单团自驾游现场图片;单团的团队电子行程单;营业执照扫描件。
注:收费景区景点、住宿发票按团结算,必须在团队返程后15日内开出,多团共用一张发票无效。
5、高铁团队奖:《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车票机票扫描件;地接社与组团社的合同扫描件;县内收费景区景点单团购票证明(加盖公章的接待单或发票扫描件)﹔入住酒店发票扫描件;游客住宿登记表(入住酒店盖章,必须与高铁车票信息相一-致);团队在旅游中合影的照片;单团的团队电子行程单;营业执照扫描件。
注:住宿发票按团结算,必须在团队返程后15日内开出,多团共用--张发票无效。团队允许入住3家酒店,但每家酒店只能开具-一-张住宿发票。
(二)支持旅游新业态发展奖励
1、培育文旅新产品。①《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②相关策划项目、文旅新产品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③经费明细单及发票扫描件;④项目运营组织或接待情况;图片及总结报告;⑥营业执照扫描件。
2、鼓励发展旅拍游。①《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②年度旅拍接待总量汇总表(含非歙县籍的证件);③入住酒店发票扫描件、酒店住宿登记表(需入住酒店盖公章,酒店提供的入住名单与旅拍接待总量汇总表提供的名单必须完全一致);4旅拍照片成片汇总;⑤营业执照扫描件。
3、强化媒体宣传。①《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②原创微信公共平台、微博、抖音平台推送汇总表,包含推送时
间、名称内容、阅读量/播放量等;③各类宣传平台后台数据截图汇总;④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征集的原创短视频由“歙县文旅”抖音号首发的,无需提供材料,由歙县文旅体局根据实际发布情况统一补助结算;开通直播功能并备案的抖音账号,以一个年度为评审周期,年度结束后即可整理作品材料并报歙县文旅体局,由歙县文旅体局统一组织评审确定一二三等奖。
(三)强化旅游形象推广奖励
《歙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政策申报表》;②相关标识景观建设设计图、宣传稿件、互联网营销方案、活动方案等;③经费明细单及发票扫描件;④图片及总结报告;⑤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相关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扫描版,要条目清晰、装订成册,盖章凭证信息完整。奖励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第三方审核机构,电子扫描版发县文旅体局。
2、县文旅体局将首先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初审,经联合评审后在官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同意,予以兑现。
3、请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如实、准确、有序上报有关材料,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全部奖励。
4、所有奖励项目若有与市文旅局或县直其他部门奖励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给予奖励。
5、本政策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每个年度奖励政策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逾期未报,一律不予受理。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下发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6、该政策由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歙政人〔2022〕15号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何莲英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县财政局:
根据县委决定,现免去:
何莲英同志的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职务。
请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9月12日
2022年8月份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反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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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累 计 完成数 |
上 年 同期数 |
同比增幅 (%) |
备注 |
去年同期增幅 |
地区生产总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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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表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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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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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
21.0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3.06 |
95.37 |
-2.10 |
|
3.16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
90439 |
|
|
19.4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285367 |
234857 |
21.5 |
|
-3.6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7.8 |
|
29.2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9.9 |
|
16.0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
季度(全口径)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万元 |
36067 |
52760 |
-32.1 |
|
31.4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
2962 |
|
|
-26.7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26054 |
|
外贸口径 |
29.7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25693 |
|
29.6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
632036 |
|
|
19.5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
330880 |
|
|
71.4 |
旅游总收入 |
亿元 |
|
|
|
季度报表 |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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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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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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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95911 |
92512 |
3.7 |
|
20.7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58788 |
58951 |
-0.3 |
|
20.0 |
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 |
万元 |
3997103 |
3547158 |
12.7 |
|
7.2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3134254 |
2731252 |
14.8 |
|
11.6 |
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 |
万元 |
3179100 |
2769175 |
14.8 |
|
1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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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数按现价计算,增幅按可比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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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幅待市反馈后才为定案数,本表数字为初步统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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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按季统计,生产总值季报数须经市统计局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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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资产投资为500万元以上的城镇、农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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