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209-00133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通知,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29
生效日期: 2022-09-2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部门解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9-29 14:39 信息来源: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周边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大量的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土地浪费严重,二是违法交易大量存在,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入市流转,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200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多个文件中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了探索,2015年3月,国土部正式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工作,通过对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并在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局组织起草了《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在征求各股室意见后形成了初稿,2021年9月28日一10月27日,在政府网站和局域网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共收集意见28条,采纳27条,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场局公平竞争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9月27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三十四条,包含:总 则、入市范围、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条件、程序、收益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

入市方式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入市范围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严禁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

入市主体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益分配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收益管理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法律责任指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将我县入市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成立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或实施方案;三是结合我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全面摸清我县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建立数据台账,完善确权登记工作,界定并确定存量集体经营性用地;四是选择一宗用地,先行开展入市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入市工作汲取试点经验。五是落实规划管控,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确定细化村域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合理布局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保证农村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随着城镇国有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农民集体组织可以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的交易活动。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政策再有不解之处,请与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股)  联系,联系人:吴隆成,联系电话:0559-653767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