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209-0012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通知,DOC,青少年 发文日期: 2022-09-27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27
生效日期: 2022-09-27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政办〔2022〕13号 词: 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9-27 17:04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歙政办〔202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94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7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挖掘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补充耕地储备实现县内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皖国土资〔2009〕155 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利用园地、残次林地等开发为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8〕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生物、工程等措施,将未利用地、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坑塘或建设用地等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能产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三条  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按规定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补充耕地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地坡度在25度以下(重要水源地为15度以下),且不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补充耕地具体任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结合全县补充耕地需求,并充分考虑各乡镇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将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乡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实施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 补充耕地项目分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项目申报】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宜耕耕地后备资源实际情况,经实地踏勘论证后,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项目立项】补充耕地项目经市或县论证(含省级备案)后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申请项目立项、并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地形勘测(设计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过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按我县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验收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位置及规划设计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项目竣工】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规范制作项目竣工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位置等需与规划设计图保持一致,并组织自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自验、结算审核、申请县级初验、竣工验收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护、耕种监管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论证及新增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初验、信息报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参与项目前期踏勘、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参与涉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水土保持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农田灌溉、防洪等工程建设,严格水资源论证,为项目区提供灌溉水源保障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审查补充耕地地块可行性初步评估论证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和补充耕地质量。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第八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资金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补助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实施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实施单位)包干使用,首先满足拆旧区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拆除土地复垦、勘测费、规划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费用。

第九条  利用现状为低效园地、残次林地等复垦成耕地的项目,涉及林地的要征得土地权利人和林业部门同意。

(一)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和农户意见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测量,确定项目区范围。

(二)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户测量(费用按300元/亩的标准补助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并与农户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现状是成片的园地、残次林地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参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执行(茶园4000元/亩、桑园3800元/亩、果园5400元/亩,如上级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零星的,由乡镇提出补偿方案(含移植清除费用),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乡镇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给农户。

(三)鼓励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移植清除地上附属物,待全部移植清除、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由县财政按2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由乡镇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给农户;如农户无劳动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移植清除的,由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人员清除,移植清除费用由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2000元/亩的标准包干使用。

  项目竣工经乡镇人民政府自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级初验。年度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月底前实施完成,确保项目立项、当年竣工验收。

十一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任务情况(查看项目招投标材料、施工协议、监理协议、规划设计方案、资金预算方案等);

(二)工程建设质量(套核比对项目实测竣工图与规划设计图,同时核对乡镇及监理单位自验的工程量、质量检测等资料);

(三)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耕作层如涉及外运土,需提供外运土取土点取土前、中、后的实地照片以及土方量测算数据报告等。实地验收采取实地测量土层厚度,并委托技术单位进行实地随机取样调查、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补充耕地管护落实情况(查看镇与村、村与承包或租赁人(单位)的管护协议、承包(租赁)合同等)。

十二  补充耕地项目经县级初验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市级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组织备案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将按一定比例组织实地内外业抽查。

第十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整改意见并抄报县政府,项目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县政府取消乡镇项目资格,已拨付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退回县财政。

第四章  项目后续管护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合同,将补充耕地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管护期以项目报备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时间起算)。

为避免新增耕地弃耕抛荒,工程得到有效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后期管护前五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乡镇现场核实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按水田500元/亩/年,旱地3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后期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后期维护和种植补助,确保新增耕地按规定用途耕种,不抛荒,长期发挥效益。

补充耕地项目竣工申请验收前,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项目所在村委会做好土地划分、发包、租赁等工作,督促承包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耕种,承包、租赁合同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补充耕地发包(租赁)鼓励向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公司倾斜,推进规模化经营、组织化发展,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应常年耕种,并种植粮油作物,是水田的一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生作物(主要为水稻)。

(二)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应当指导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因地制宜进行耕种,加强肥力建设。

(三)为及时准确掌握补充耕地耕种动态,防止抛荒、撂荒、弃耕等现象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观能动作用并将补充耕地管护工作列入乡镇对村委会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补充耕地进行巡查,发现补充耕地出现用途改变、撂荒、弃耕等现象,立即责令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整改、耕种。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  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面积及地类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其中村级不得低于50%)。

第十  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时,需提供项目省级验收备案批复、管护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地耕种照片等资料,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及时拨付项目所在乡镇,财政部门将以上资料作为经费首次拨付的必要条件。

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第二年和第三年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时,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耕种复验组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耕种复查。发现存在抛荒、改变耕地性质、栽树等现象,或被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退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责解决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乡镇资金补助资格,收回以往年度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后期管护资金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191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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