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9月4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章 入市范围
第六条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严禁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