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8期(总第62期)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歙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歙县“民间林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任免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虞萍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2年1-7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政办〔2022〕8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歙县“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8日
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办秘〔2022〕47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9日
歙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内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考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灭疫情预备队,各工作组日常事务的协调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
2.2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2.1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畜牧水产站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的出台提出建设性意见;
(3)协调安排指挥部和其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活动;
(4)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活动。
2.2.2 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督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2.2.3 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畜牧兽医站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经授权通报疫情信息;
(3)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2.2.4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畜牧水产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畜牧兽医领域相关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主要职责:
(1)对疑似疫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
(3)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4)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
2.2.5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
2.2.6县扑灭疫情预备队:队长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抽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县扑灭疫情预备队临时成员,负责辖区上述工作的落实。
2.3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检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审核和出台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及时上报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4)县公安局:负责疫情现场警戒,参与做好疫区封锁、临时动物检查站值勤,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5)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
(7)县科商经信局: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做好屠宰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各环节监管。
(10)县卫生健康委: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11)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2)县生态环境分局:协助指导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参与掩埋地的选定。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及时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疫情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监测质量。
3.2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畜禽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由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I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5)因特殊情况需划分为I级的。
4.1.2 重大(II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5)农业农村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1.4 一般疫情(IV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3)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2 分级响应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疫情的应急响应 (I—III级)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省、市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农业农村局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
②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⑨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⑩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⑪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一般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发生疫情的村(居)委会、养殖场(户)要在乡镇畜牧站的指导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3)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及各种交通工具、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扑疫;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协调商品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县农业农村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根据动物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派有关人员和专家,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以及调拨应急物资。
(6)疫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7)疫情发生地所在的村(居)委会,应按照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标准,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6.4 技术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专家组由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6.5 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技术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办秘〔2022〕49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
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2日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 号);
6.《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 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 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4 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6 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部令第53 号)。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 年12 月);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年1 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 年1 月);
4.《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水汛〔2009〕488号);
5.《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7.《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8.《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施行);
9.《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政秘〔2020〕43号);
10.《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7〕25号);
1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01号);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 号);
1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1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2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2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22.《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3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3)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反应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陆域内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由于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共事故、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等使得油品、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水污染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3)由于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引起水质下降的环境事件;
(4)由于渐江在枯水期易出现水质、水量不均等水文特征,可能会发生流域水污染事故,即对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质会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5)其它意外事件造成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事故。
1.5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结合实际,将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III级)。
1.重大事件(Ⅰ级 红色预警)
水源地突然遭受生物、油污及传染性区域流行病病毒的污染,导致供水公司连续取水中断4小时以上。
2.较大事件(Ⅱ级 橙色预警)
水源地水质下降,部分水质参数异常,导致断水4小时以内的事件。
3.一般事件(III级 黄色预警)
水源地可能存在水质下降,部分水质参数异常,但仍可作为供水水源的事件。
1.6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县政府及上级各部门相关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与上级部门保持联动,并确保联动措施具体,且能保障联动的及时性、迅速性、可行性、有效性。
1.6.1与《歙县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歙县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歙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以及上述范围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和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其中,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组织机构方面,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县长为总指挥、副县长为副总指挥,依托各部门和企业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市政府、县政府、企业(或事业)单位(下级)应急救援的三级联动应急救援机制。救援队伍可整合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供电、企业、乡村等救援力量,在应急响应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职责方面,预案对指挥机构、各部门以及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处置等工作。
1.6.2与《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应急预案》的衔接
由于本预案范围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若发生水质污染事件,必须立即启动《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应急预案》。因此,本应急预案与县自来水公司发布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在水源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通知自来水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自来水厂采取停止供水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调水补充第一饮用水源,开启第一饮用水源供水。
《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应急预案》适用于歙县发生的一般性影响、危及城市供水的事件以及发生严重影响城市安全供水事件。组织机构方面,成立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应急防范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系统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在应急响应和处置方面,分别对供水水质防范以及管网抢修方面的应急防范措施和应急物资进行明确。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当发生突发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能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投入紧急事故的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县政府成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下设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2.2.1总指挥及其职责
总指挥:由县长担任
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6)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7)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8)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2.2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的副县长担任。
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8)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9)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2.3协调办公室及其职责
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2.2.4专项工作组及其职责
专项工作组:一般由应急、宣传、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气象、通信、武装、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组织程序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自动转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在报总指挥批准后根据需要进行人员调配。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到达现场应急,总指挥应立即报告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组成部门及其职责
(1)组成部门
现场指挥:县长(视污染事件性质而定)
副指挥: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担任
成 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职责
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环境监测站或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
1.应急处置组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
负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综合组
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图见图2.4-1,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和人员名单见表2.4-1、2。
图2.4-1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机构图
表2.4-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表
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总指挥 |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
县长 汪凯 6512185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总指挥 |
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或生态环保工作的负责人 |
县委常委、副县长 毕孟飞 6512185 |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协调办公室 |
一般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德志 6515588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专项工作组 |
一般由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气象、通信、宣传、武装、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胡汉邦 6515898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卫国 6512226 |
/ |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
县财政局局长 曹胡翠 6512754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
||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炯 6512186 |
/ |
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德志 6515588 |
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
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
||
县住建局局长 吴华明 6512497 县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程红兵 6513158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
||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林义 6512934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
||
县水利局局长 金自立 6538125 |
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
||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开秋 6517188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
||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徐赛美 6522667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卫国 6512226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
县气象局局长 吴诚 6534169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
||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张武 6512182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汪南南 13705590065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秦昊 5272000 |
/ |
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
||
县人武部部长 涂跃群 6512084 |
/ |
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
表2.4-2 应急工作组职责表
应急工作组成 |
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应急职责 |
|
应急处置组 |
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一般由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
县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程红兵 6513158 |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
应急监测组 |
为应急监测机构,一般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和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德志 6515588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徐赛美 6522667 |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
应急供水保障组 |
为供水保障机构,一般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
县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程红兵 6513158 |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 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
应急物资保障组 |
为后勤保障机构,一般由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卫国 6512226 |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
应急专家组 |
为参谋机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德志 6515588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徐赛美6522667 |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
综合组 |
为综合协调机构,一般由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卫国 6512226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炯 6512186 |
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
3应急响应
3.1预警
3.1.1信息收集与信息研判
1.信息收集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组织通过集中饮用水源地或水厂常规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渠道收集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变化,上游水域或陆域生产、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等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信息,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跨流域对本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对危险化学品、辐射源、重点污染源实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收集其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产生、种类、数量、地区分布等预测预警信息,实施风险评估。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通过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陆域流动源、周边种植业等主要风险源进行日常监测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信息,或通过上级政府部门获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或通过12369热线获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水利局负责通过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河道治理、湖泊水库水生生物监测等获得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车辆、航道、船舶、码头等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
2.信息研判
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日常监测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第一时间获取预测预警信息,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应急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危害紧急程序,及时通报情况并开展预测预警研判工作,为预警发布、预警行动、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
3.1.2预警分级
按照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三级,与本预案“1.5节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和III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和黄色。Ⅰ级、Ⅱ级、III级预警均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停水4个小时以上的事件,并依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市相关机构协助应急救援;若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应当及时向黄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但县政府可以控制,且造成停水4个小时以下的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但县政府可以控制,且造成停水4个小时以下的事件。
黄色(III级)预警: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危害的,但仍可继续作为供水水源,且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可以控制的事件。
3.1.3预警启动条件
应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下列情形均作为Ⅰ级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③通过监测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
A.多个监测因子指标严重超标;
B.水体感官性状异常,水体出现严重的异常颜色或严重气味;
C.水体生态指标异常,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
2.下列情形均可作为Ⅱ级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②通过监测发现,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连接水体出现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
A.水质监测指标异常,一个或多个监测因子略有超标;
B.水体感官性状异常,水体出现轻微的异常颜色或轻微气味;
C.水体生态指标异常,水面出现少量死鱼。
3.下列情形均可作为III级黄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3.1.4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1.5预警行动
应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后,实施预警行动的组织部门和责任人、实施程序、时限要求和主要工作内容等。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6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状态。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信息接报
一旦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包含: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个体)应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或立即拨打12369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通过拨打“110”“119”“12345”等公共举报热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事故情况:名称、类型等(暂时状态、连续状态);
(3)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泄漏量、现场污染情况、污染持续的时间;
(4)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定;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8)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电话、报告时间。
县政府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应接收来自各方面的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如实记录报告内容、信息来源和形式、报告时间、报告人、电话号码等基础信息。
县政府及接报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组织对事件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材料或电话记录内容及时复印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责任人应按照以下程序报告: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县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应急组织指挥部、歙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2.2内部信息报送
县政府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要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播和交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后形成的信息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随着应急处理的进展而发生变化的信息。
3.2.3信息上报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等初报。随着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展开,陆续做好动态跟踪报告,直至事故消除或趋于稳定后,做好终报工作。
3.2.3.1信息报送内容
(1)初报
①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地点、发生时间、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企业基本情况;
②已采取的措施: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
③监测情况:布点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④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续报
①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
②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
③下一步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处理结果报告
即总结报告,包括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2.3.2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II级)、较大事件(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黄山市人民政府上报,详细信息最迟在4小时内上报。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黄山市人民政府上报,并启动《歙县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详细信息最迟在2小时内上报。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③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2.3.3信息报送形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要主动致电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2.4 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向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县应急管理局(遇火灾爆炸)、县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县水利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当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3.3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4应急监测
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 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1)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 明确排查对象
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运输车辆。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使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通行车辆等。
3.5.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 应急处置
3.6.1先期处置
水源地日常管理部门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1.未知泄漏源头,已知泄漏点时,立即围堵泄漏点,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2.未知泄漏源,未知泄漏点时,立即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3.已知泄漏源,立即围堵泄漏点,通知泄漏源所属单位围堵泄漏源,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3.6.2 现场调查
1.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1)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2)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应急监测组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6.3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6.3-1 所示。
表3.6.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 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 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 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 化法 |
3.6.4供水安全保障
1.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水利、公安、卫健等部门、供水企业等单位应建立联动机制,制定联动方案,共享水源地水质变化信息、取水信息、供水水质信息,共同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2.取水安全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水厂取水口进行整治,确保水质安全。完善调水、补水、停水方案,强化在线监控,增加应急监测指标等方式,提高取水安全保障能力。
3.供水安全保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水厂供水安全,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管理等措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在污染能够通过供水企业治理达标的情况下,尽量不停止供水;或通过管道管理只停止饮用水供应,尽量减少对居民其他用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停止供水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3.6.5应急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直接管理单位通知水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原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水厂应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其他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协助医院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4.根据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情况,应急监测组、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增加对水源保护区各断面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应急指挥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5.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可恢复取水时,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3.6.6应急处置措施
对各个环境风险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见表3.6-2~3.6-4。
表3.6-2 陆域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 特征 |
事故地点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X006县道、乡村道路发生油品泄漏导致水体受污染 |
|
风险物质 |
柴油、汽油 |
||
事故说明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发生柴油、汽油泄漏,会对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
||
应急 程序 |
发现人立即报告县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
||
应急 报告 |
报告内容 |
事故发生地点、主要风险物质、处置及扩散情况等 |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 |
|||
应急责 任单位 |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区生态环境分局、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等 |
||
应急处 置措施 |
启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截源: ①泄漏的油品尚在陆路时,可以用砂石、吸油毡、围油拦围、活性炭等吸附,或修导流沟、拦截堤拦截; ②泄漏的油品如进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可在污染区设置拦油索、投放干稻草或打捞船收集浮油; (2)监测:应急监测小组在油品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二级水域边界、油品污染区及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引水工程取水口等位置布点监测,监测因子为石油类等; (3)协调:综合组及时告知水厂,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供水的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如水质超标严重,停止取水,同时启动水厂供水应急预案; (4)善后: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并适时向歙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部门报告情况。 |
表3.6-3 暴雨引发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 特征 |
事故地点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出现强暴雨 |
|
风险物质 |
COD、氨氮、总磷、总氮类以及其它自然物质等 |
||
事故说明 |
当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汇雨面积范围内发生强暴雨,可能造成固定环境风险源项的环境风险物质泄漏或非点源环境风险物质流失,如造成COD、氨氮等物质超标以及浊度变大。 |
||
应急 程序 |
监测人员或发现人立即报告歙县人民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
||
应急 报告 |
报告内容 |
事故发生地点、主要风险物质、处置及扩散情况等 |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部 |
|||
应急责 任单位 |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区生态环境分局、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等 |
||
应急处 置措施 |
暴雨时造成环境风险物质进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COD、氨氮以及其它监测因子超标或浊度增大,或者其它环境物质进入水库,已影响水厂取水,则启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处置: ①根据检测的水源水质数据,在水源处或水厂反应池或沉淀池进行预处理,投加适当的缓冲剂(无烟煤、活性炭以及氧化剂或絮凝剂等); ②如有其它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影响水源水质或取水的,应急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如动植物尸体可实施打捞等。 (2)监测:应急监测组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等断面中超标断面处及水厂、取水口等位置布点监测,监测因子为COD、氨氮、总氮、总磷以及浊度等; (3)协调:综合组及时告知水厂,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供水的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4)保障: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联系;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调配、协调运输车辆; (5)衔接:根据检测的水源水质数据,如预处理无法解决水质超标等问题,停止取水,同时启动水厂供水应急预案,并适时向歙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部门报告情况。 |
表3.6-4水华事件引发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 特征 |
事故地点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出现水华事件 |
|
风险物质 |
水中氮、磷等富营养化指标偏高 |
||
事故说明 |
当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缺乏流动性,气温升高,是导致绿藻水华爆发的高峰期,可能造成水中氮磷等物质偏高,引发水华现象,对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污染。 1.温度影响受其它藻种的生长制约,蓝藻并不可能在常温条件下大规模暴发,水温25—35℃时,蓝藻的生长速度才会比其他藻类快,故温度是蓝藻暴发的主要因素之一。 2.水体富营养化蓝藻比较容易生长,所以不经常换水的池塘往往更容易暴发蓝藻。 3.农业面源污染是造成蓝藻的主要原因之一,化肥施用量是全世界最高的,但其中真正能被农作物吸收的仅三成,也即近七成的化肥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成为蓝藻生长所需的养分。 |
||
应急 程序 |
监测人员或发现人立即报告歙县人民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
||
应急 报告 |
报告内容 |
事故发生地点、主要风险物质、处置及扩散情况等 |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 |
|||
应急责 任单位 |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等 |
||
应急处 置措施 |
水华事件导致水质受到污染,已影响水厂取水,则启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应急处置:可根据水华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当水源地周围藻类生物密度介于1000~3000万个/升之间时,进行一般处置: ①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组在取水口开展机械打捞或人工打捞,以阻止蓝藻对取水口水质的影响。 ②通知水厂根据水源水质的情况,在生产控制环节上,适当调整水质处理工艺,保证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当水源地周围藻类生物密度介于3000~8000万个/升之间时,进行快速处置: ①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工作组人员对水域实施打捞作业,以机械打捞为主,辅以人工打捞(如采用超声除藻船,每小时可清理5000平方米水域蓝藻,且不会对水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必要时,在打捞后的水域投放适量蓝藻处理剂,以进一步减少蓝藻,抑制蓝藻水华的生成。打捞结果在每日16:00前报应急指挥部。 ②应急指挥部通知水厂采取应急措施,水厂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在生产控制环节上,进一步调整水质处理工艺,保证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加大对水质的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情况反馈至应急指挥部。 (3)当水源地周围藻类生物密度大于8000万个/升时,进行紧急处置: ①出现此种情况时,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紧急停止取水,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进行紧急调水,以确保居民饮用水的供应。 ②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工作组人员对相关水域实施打捞作业;必要时,在打捞后的水域投放适量蓝藻处理剂(改性粘土),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消除蓝藻。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对上述投放处理剂的水域实施清淤。 ③对水体实施加密性跟踪监测,监测结果每日16:00前报应急办指挥部。 在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之后,根据预警的跟踪监测结果,当结果显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蓝藻影响基本消除,由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决定,解除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的常效管理。 2.监测:应急监测组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断面中超标断面处及水厂取水口等位置布点监测,根据应急要求对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报应急指挥部; 3.协调:综合组及时告知水厂,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供水的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4.保障: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联系;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调配、协调运输车辆。 |
3.7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明确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本次预案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配备情况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本预案配备有救援打捞设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本预案配备有生物除藻剂、吸附剂、混凝剂等。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根据事件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9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后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应急状态结束后,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责任情况、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包括后期防控、事件总结、原因调查与追责、事件评估、措施改进、善后处置等内容。
4.1后期防控
针对泄漏的油品进行回收;加强对二级保护区内茶园、农田施肥及农药情况的管控;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依法组成调查组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经过、性质及责任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如下:
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就相关责任追究提出决定或建议;对于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4.3损害评估
评估组织。评估工作可由政府组织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开展评估。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报告。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报政府部门。通过科学评估,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恢复水源水质,尽快实现正常取水供水提供保障。
4.4善后处置
损害赔偿。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结束后,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协助歙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害评估及事件调查结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风险源整改。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根据损害评估及事件调查结果对风险源进行科学规范的整改、消除,对污染物进行清除。
污染场地修复。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协助歙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害评估及事件调查结果对污染场地进行科学修复,恢复污染场地生态环境。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当应急机构内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
5.2 应急队伍保障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应急队伍由相关专业队伍、单位和部门等组成,并且成立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应急队伍应经过专业的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3 应急物资保障
歙县人民政府应急队伍应建立处置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结合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本预案提出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准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具体数量及存放位置见下表5.3-1。
表5.3-1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准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一览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储量 |
单位 |
存放位置 |
责任人 |
备注 |
应急物资 |
歙县二水厂 及雄村 取水泵房 |
歙县自来 水有限公 司总经理: 程红兵 13905595897 |
大部分 物资 目前存 放在歙县 二水厂 |
|||
1 |
打捞船 |
1 |
艘 |
|||
2 |
应急车辆 |
3 |
辆 |
|||
3 |
应急清运车 |
2 |
俩 |
|||
4 |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
1 |
台 |
|||
5 |
化验室检测设备 |
若干 |
台/套 |
|||
6 |
活性炭 |
2 |
吨 |
|||
7 |
饮用水消毒剂 |
50 |
千克 |
|||
8 |
聚氯化铝 |
10 |
吨 |
|||
9 |
细砂 |
3 |
立方米 |
|||
10 |
LED强光手电筒 |
20 |
只 |
|||
11 |
安全帽 |
20 |
顶 |
|||
12 |
全身连体下水服 |
5 |
套 |
|||
13 |
反光救生绳 |
300 |
米 |
|||
14 |
救生衣 |
25 |
件 |
|||
15 |
救生圈 |
10 |
个 |
|||
16 |
五点式安全带 |
10 |
套 |
|||
17 |
防水电缆 |
300 |
米 |
|||
18 |
发电机组 |
2 |
台 |
|||
19 |
编织袋 |
500 |
条 |
|||
20 |
袋针 |
30 |
支 |
|||
21 |
麻绳 |
30 |
条 |
|||
22 |
木竹杠 |
35 |
支 |
|||
23 |
抽水泵 |
4 |
台 |
|||
24 |
吸油粘 |
2 |
包 |
|||
25 |
FT233围油栏20cm*3m |
30 |
条 |
|||
26 |
PP-2吸油棉 |
100 |
千克 |
|||
27 |
打捞工具 |
10 |
套 |
|||
28 |
手摇报警器 |
1 |
台 |
|||
29 |
手提喇叭 |
3 |
个 |
|||
30 |
消防铁锹 |
10 |
把 |
|||
通讯设备 |
||||||
31 |
寻呼机 |
20 |
个 |
|||
堵漏器材 |
||||||
32 |
应急堵漏器材 |
5 |
套 |
|||
防泄漏器材 |
||||||
33 |
防泄漏托盘 |
15 |
个 |
|||
根据歙县城区备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基本情况,水厂应尽量完善 相关的深度水净化处理工艺,确保水厂水质安全稳定。 |
5.4 资金保障
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县财政每年列支一定经费作为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等专项开支,任何与环境应急无关的不得动用。应急专项经费由县政府批准方可使用。
5.5 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使用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培训,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办秘〔2022〕50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绿水
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歙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2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发改环资〔2022〕398号
关于印发《歙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将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现将《歙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歙县财政局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歙县供电公司
2022年8月25日
歙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号)和《关于印发黄山市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黄发改环资〔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歙县营商环境,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实现电力接入工程用户“零投资”,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歙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由于用户申请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而引起的,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原则上电力接入工程按照架空线路标准建设,或根据属地专项规划要求,采取规定的标准建设;不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低压接入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架空线路接入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规划红线处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高压电缆线路接入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规划红线处新上开关(环网)站所、电缆分支箱等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见附件)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公共管网连接处距离用户建筑规划红线直线距离不足50米的,该公共管网连接处为红线第一支持物。
三、费用分担机制
按照“分类实施、按实结算、专账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同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按项目类别分为低压小微企业项目、储备土地项目(含土地征收)和除前两类外的其他类项目(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三类,具体如下。
(一)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由供电公司承担。其中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园区管理部门、属地乡镇负责处理解决。
(二)储备土地项目(含土地征收),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不得由供电公司负担。电力接入工程可由实施储备土地项目的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实施,便于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避免重复投资。
(三)其他类项目,根据行业标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为10kV的项目,根据受益原则,由政府与供电公司共同出资。其中,县级项目由县政府、县供电公司按1:1比例出资;市、县共管单位项目由市政府、县政府、供电公司按1:1:2比例出资。对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园区管理部门、属地政府等负责处理解决。对根据行业标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上的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四、实施流程及要求
(一)低压小微企业项目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二)储备土地项目(含土地征收)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作为实施机构可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实施,项目及资金列入县本级及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年度建设计划。具体建设流程及要求按照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类项目,由供电公司组织实施的,根据招标结果签订建设合同,依据合同及时拨付至供电公司专户。建设费用采用先行预支、审计决算后清算方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审计单位审核为准。具体建设流程及要求如下:
1.申请受理。供电公司受理用户的报装申请,填报《其他类10kV用户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备案表》,制定用电企业电源接入点,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出具电网配套前置条件书、电力接入工程图纸和相应概(预)算书。并将《其他类10kV用户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备案表》、电网配套前置条件书、电力接入工程图纸和相应概(预)算书报送至县发改、财政部门确认。
2.项目确认。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可通过现场核查、调阅资料、发征询函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确认。根据确认结果,财政部门每半年按预算相关规定将概(预)算按分摊比例的30%资金指标下达县发改部门,由县发改部门拨付至供电公司指定账户。
3.接入工程建设。项目确认后,供电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县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工程施工与物资招标,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建设时序要满足用户接电需求。
4.接入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供电公司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程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审价决算。供电公司每月初将上个月已完成项目的《其他类10kV用户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备案表》、验收合格意见、工程结算报告、审计的决算报告或意见汇总提交县发改、财政部门。
6.尾款拨付。县财政部门按照审价报告结果,按规定程序,每半年将分摊比例的剩余资金指标下达县发改部门,由县发改部门拨付至供电公司指定账户。
五、特殊项目处理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项目,由开发实施主体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根据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六、资产处置及运维养护
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建成后,所有项目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并于结算之日签订移交协议,设备后续维修养护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若上级出台新文件要求,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附件 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附件
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低压接入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以新上计量箱内电能表出线处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企业投资建设。示意图中蓝色部分代表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红色虚框代表建筑规划红线。
(架空线接入类)
(电缆接入类)
图1 低压接入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
高压类项目
高压架空线路接入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规划红线处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红线处第一支持物上跌落保险或者分界断路器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跌落保险或者分界断路器)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企业投资建设。示意图中蓝色部分代表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红色虚框代表建筑规划红线。
图2 从架空线接入的高压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
高压电缆线路接入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规划红线内新上开关(环网)站所、电缆分支箱等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新上开关(环网)站所、电缆分支箱等出线总开关下端头搭接处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企业投资建设。示意图中蓝色部分代表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红色虚框代表建筑规划红线。
图3 从开关(环网)站所接入的高压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
歙林长办〔2022〕9号
关于印发《歙县“民间林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林长办:
现将《歙县“民间林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并推荐1-2名人员,于8月26日前将“民间林长”申请(推荐)表报送到县林长办。
联系人:谢庆云;联系电话:6512870
2022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林长制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资源参与监督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机制,规范“民间林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歙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办法》、《黄山市“民间林长”工作方案》等文件,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林长”的招募、管理、权利和义务及附则等。
第三条 “民间林长”工作职责包括:歙县域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林长制知识普及、林长制公益活动等宣传活动,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自觉践行爱林护绿行动,协助监督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林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民间林长”开展有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民间林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森林资源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民间林长”的招募
第五条 “民间林长”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或乡镇、村居等基层单位推荐产生,优先选取身体健康、社会公众形象好、有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生态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 “民间林长”遵循以自愿申报为主和基层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申报或推荐“民间林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长期在本县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热心森林资源保护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能积极履行“民间林长”志愿者的责任,能长期坚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4.有参加过森林资源保护志愿服务经历或者熟悉森林资源保护专业知识者优先。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民间林长”
(1)国家单位在职干部、村居两委干部。
(2)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人员。
(3)其他不适宜担任“民间林长”的人员。
第七条 “民间林长”招募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招募公告:通过公告栏、邮件等线上、线下方式公开发布招募“民间林长”公告,鼓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林业经营主体法人等参加。
(二)申请报名:以县林长办、各镇林长办为单位接受市民现场报名或单位推荐,现场填写《歙县林长制“民间林长”申请(推荐)表》,县林长办、各乡镇林长办根据“民间林长”报名条件进行筛选、审定。
(三)组织聘任:对照“民间林长”招募条件,由各级林长办进行审核确定“民间林长”名单,颁发“民间林长”聘任书,聘期一般为1年。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需如实登记申报和推荐人员个人相关信息,根据申请和推荐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聘任人选,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民间林长”聘任人员,需同意并签署《志愿者个人安全免责承诺书》后,方可参与各项活动。
第三章 “民间林长”的管理
第九条 “民间林长”管理遵循自主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制定“民间林长”活动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民间林长”实行年度考核评优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向社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民间林长”相应的管理工作。管理职责包括:
1.组织本级“民间林长”聘用工作;
2.制定本级“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计划;
3.监督本级“民间林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4.负责本级“民间林长”的管理、奖惩工作;
第十二条 “民间林长”志愿者要服从统一管理,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所聘任的林长制办公室可根据情节和行为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劝离志愿者队伍等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民间林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民间林长”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队伍;
2.获得“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以及知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及时发现并举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或在森林资源管护中取得明显成效,可申请信用威海积分奖励;
4.对“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民间林长”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林长制办公室举办和倡导的志愿服务活动;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本级林长制办公室;
4.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凡是有风险的项目必须上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
5.履行监督举报义务,发现涉林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林长制办公室反馈;
6.自觉维护“民间林长”的形象。
第十五条 “民间林长”自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须报经本级林长制办公室同意或授权,禁止以下行为:
1.在林区内抽烟、私自用火、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2.开展未经授权的志愿服务活动;
3.未经授权跨区域、跨范围开展“民间林长”活动;
4.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5.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与森林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6.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
7.以“民间林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
8.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或者互联网等媒体上传播;
9.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民间林长”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歙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歙县县级“民间林长”申请(推荐)表
歙( )民林( )号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籍贯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
学历 |
|
专业 |
|
健康状况 |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
手机号码 |
|
QQ号 |
|
||||
人员类型(可多选) |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法律工作者□ 新闻媒体□ 志愿者 □ 热心群众□ 林业经营者□ 其他□ |
||||||
个人 简历 |
|
||||||
自荐 (推荐) 理由 |
|
||||||
乡镇 林长办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 林长办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免责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林长”参与监督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活动,使每一个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特承诺以下免责条款:
一、“民间林长”是一个非经营性的公益岗位,每次公益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由当地林长制办公室提议和组织的非营利性活动。“民间林长”活动参与者需遵守自愿参加与自愿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由于“民间林长”活动为自愿参与性质,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活动的组织方和组织者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民间林长”参与公益公益活动存在很多不可预见的危险,道路行驶、活动过程、食宿、自身身体健康、自然灾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对自己生命财产的伤害和损失。参加者应当积极主动购买保险,降低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和人身伤害,由“民间林长”自己承担后果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不牵扯参与活动的组织方和组织者及其他同行人员;如因个人身体素质的原因致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亦同上述条款。
三、“民间林长”参与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因参加活动者个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本人自行独立承担;
四、“民间林长”参与一切活动的车辆、设施以及有关装备属于参加者自己所有的,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也由自己承担;
五、所有“民间林长”活动的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损失或责任在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六、“民间林长”活动的参加者确定自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组织和其他参与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参加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七、所有参与者对“民间林长”公益活动的参与都是完全自愿的,参与者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签名之时该约定生效。
八、所有参加活动者经签名确认,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我承诺:自愿参加林长制办公室组织的“民间林长”活动,同意以上全部条款,没有任何异议。
活动参与承诺人签名:
紧急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歙政人〔2022〕14号
歙县人民政府
关于虞萍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虞 萍同志任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
方培铭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叶庆利同志任县审计局副局长;
方光泉同志任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免去:
叶庆利同志的县审计局总审计师职务。
2022年8月29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