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民间林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林长办:
现将《歙县“民间林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并推荐1-2名人员,于8月26日前将“民间林长”申请(推荐)表报送到县林长办。联系人:谢庆云;联系电话:6512870
2022年8月15日
歙县“民间林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林长制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资源参与监督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机制,规范“民间林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歙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办法》、《黄山市“民间林长”工作方案》等文件,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林长”的招募、管理、权利和义务及附则等。
第三条 “民间林长”工作职责包括:歙县域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林长制知识普及、林长制公益活动等宣传活动,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自觉践行爱林护绿行动,协助监督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林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民间林长”开展有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民间林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森林资源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民间林长”的招募
第五条 “民间林长”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或乡镇、村居等基层单位推荐产生,优先选取身体健康、社会公众形象好、有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生态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 “民间林长”遵循以自愿申报为主和基层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申报或推荐“民间林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长期在本县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热心森林资源保护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能积极履行“民间林长”志愿者的责任,能长期坚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4.有参加过森林资源保护志愿服务经历或者熟悉森林资源保护专业知识者优先。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民间林长”
(1)国家单位在职干部、村居两委干部。
(2)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人员。
(3)其他不适宜担任“民间林长”的人员。
第七条 “民间林长”招募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招募公告:通过公告栏、邮件等线上、线下方式公开发布招募“民间林长”公告,鼓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林业经营主体法人等参加。
(二)申请报名:以县林长办、各镇林长办为单位接受市民现场报名或单位推荐,现场填写《歙县林长制“民间林长”申请(推荐)表》,县林长办、各乡镇林长办根据“民间林长”报名条件进行筛选、审定。
(三)组织聘任:对照“民间林长”招募条件,由各级林长办进行审核确定“民间林长”名单,颁发“民间林长”聘任书,聘期一般为1年。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需如实登记申报和推荐人员个人相关信息,根据申请和推荐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聘任人选,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民间林长”聘任人员,需同意并签署《志愿者个人安全免责承诺书》后,方可参与各项活动。
第三章 “民间林长”的管理
第九条 “民间林长”管理遵循自主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制定“民间林长”活动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民间林长”实行年度考核评优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向社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民间林长”相应的管理工作。管理职责包括:
1.组织本级“民间林长”聘用工作;
2.制定本级“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计划;
3.监督本级“民间林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4.负责本级“民间林长”的管理、奖惩工作;
第十二条 “民间林长”志愿者要服从统一管理,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所聘任的林长制办公室可根据情节和行为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劝离志愿者队伍等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民间林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民间林长”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队伍;
2.获得“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以及知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及时发现并举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或在森林资源管护中取得明显成效,可申请信用威海积分奖励;
4.对“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民间林长”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林长制办公室举办和倡导的志愿服务活动;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本级林长制办公室;
4.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凡是有风险的项目必须上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
5.履行监督举报义务,发现涉林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林长制办公室反馈;
6.自觉维护“民间林长”的形象。
第十五条 “民间林长”自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须报经本级林长制办公室同意或授权,禁止以下行为:
1.在林区内抽烟、私自用火、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2.开展未经授权的志愿服务活动;
3.未经授权跨区域、跨范围开展“民间林长”活动;
4.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5.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与森林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6.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
7.以“民间林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
8.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或者互联网等媒体上传播;
9.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民间林长”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歙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歙县县级“民间林长”申请(推荐)表
歙( )民林( )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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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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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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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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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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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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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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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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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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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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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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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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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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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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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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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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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可多选) |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法律工作者□ 新闻媒体□ 志愿者 □ 热心群众□ 林业经营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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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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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荐 (推荐)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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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林长办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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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林长办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免责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林长”参与监督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活动,使每一个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特承诺以下免责条款:
一、“民间林长”是一个非经营性的公益岗位,每次公益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由当地林长制办公室提议和组织的非营利性活动。“民间林长”活动参与者需遵守自愿参加与自愿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由于“民间林长”活动为自愿参与性质,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活动的组织方和组织者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民间林长”参与公益活动存在很多不可预见的危险,道路行驶、活动过程、食宿、自身身体健康、自然灾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对自己生命财产的伤害和损失。参加者应当积极主动购买保险,降低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和人身伤害,由“民间林长”自己承担后果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不牵扯参与活动的组织方和组织者及其他同行人员;如因个人身体素质的原因致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亦同上述条款。
三、“民间林长”参与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因参加活动者个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本人自行独立承担;
四、“民间林长”参与一切活动的车辆、设施以及有关装备属于参加者自己所有的,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也由自己承担;
五、所有“民间林长”活动的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损失或责任在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六、“民间林长”活动的参加者确定自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组织和其他参与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参加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七、所有参与者对“民间林长”公益活动的参与都是完全自愿的,参与者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签名之时该约定生效。
八、所有参加活动者经签名确认,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我承诺:自愿参加林长制办公室组织的“民间林长”活动,同意以上全部条款,没有任何异议。
活动参与承诺人签名:
紧急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