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2日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 号);
6.《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 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 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4 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6 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部令第53 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 年12 月);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年1 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 年1 月);
4.《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水汛〔2009〕488号);
5.《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7.《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8.《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施行);
9.《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政秘〔2020〕43号);
10.《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7〕25号);
1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01号);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 号);
1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1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2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2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22.《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3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3)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反应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陆域内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由于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共事故、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等使得油品、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水污染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3)由于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引起水质下降的环境事件;
(4)由于渐江在枯水期易出现水质、水量不均等水文特征,可能会发生流域水污染事故,即对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质会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5)其它意外事件造成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事故。
1.5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结合实际,将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III级)。
1.重大事件(Ⅰ级 红色预警)
水源地突然遭受生物、油污及传染性区域流行病病毒的污染,导致供水公司连续取水中断4小时以上。
2.较大事件(Ⅱ级 橙色预警)
水源地水质下降,部分水质参数异常,导致断水4小时以内的事件。
3.一般事件(III级 黄色预警)
水源地可能存在水质下降,部分水质参数异常,但仍可作为供水水源的事件。
1.6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县政府及上级各部门相关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与上级部门保持联动,并确保联动措施具体,且能保障联动的及时性、迅速性、可行性、有效性。
1.6.1与《歙县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歙县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歙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以及上述范围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和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其中,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组织机构方面,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县长为总指挥、副县长为副总指挥,依托各部门和企业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市政府、县政府、企业(或事业)单位(下级)应急救援的三级联动应急救援机制。救援队伍可整合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供电、企业、乡村等救援力量,在应急响应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职责方面,预案对指挥机构、各部门以及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处置等工作。
1.6.2与《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应急预案》的衔接
由于本预案范围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若发生水质污染事件,必须立即启动《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应急预案》。因此,本应急预案与县自来水公司发布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在水源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通知自来水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自来水厂采取停止供水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调水补充第一饮用水源,开启第一饮用水源供水。
《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应急预案》适用于歙县发生的一般性影响、危及城市供水的事件以及发生严重影响城市安全供水事件。组织机构方面,成立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应急防范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系统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在应急响应和处置方面,分别对供水水质防范以及管网抢修方面的应急防范措施和应急物资进行明确。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当发生突发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能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投入紧急事故的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县政府成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下设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2.2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总指挥及其职责
总指挥:由县长担任
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6)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7)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8)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2.2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的副县长担任。
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8)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9)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2.3协调办公室及其职责
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2.2.4专项工作组及其职责
专项工作组:一般由应急、宣传、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气象、通信、武装、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组织程序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自动转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在报总指挥批准后根据需要进行人员调配。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到达现场应急,总指挥应立即报告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组成部门及其职责
(1)组成部门
现场指挥:县长(视污染事件性质而定)
副指挥: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担任
成 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职责
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环境监测站或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
1.应急处置组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
负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综合组
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图见图2.4-1,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和人员名单见表2.4-1、2。
图2.4-1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机构图
表2.4-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表
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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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指挥 |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
县长 汪凯 6512185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总指挥 |
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或生态环保工作的负责人 |
县委常委、副县长 毕孟飞 6512185 |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协调办公室 |
一般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德志 6515588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专项工作组 |
一般由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气象、通信、宣传、武装、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胡汉邦 6515898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卫国 651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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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
县财政局局长 曹胡翠 6512754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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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炯 651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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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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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德志 6515588 |
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
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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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局长 吴华明 6512497 县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程红兵 6513158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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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林义 6512934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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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局长 金自立 6538125 |
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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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开秋 6517188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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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徐赛美 6522667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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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卫国 6512226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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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局长 吴诚 6534169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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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张武 6512182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汪南南 13705590065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秦昊 5272000 |
/ |
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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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部长 涂跃群 6512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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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
表2.4-2 应急工作组职责表
应急工作组成 |
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应急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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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组 |
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一般由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
县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程红兵 6513158 |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
应急监测组 |
为应急监测机构,一般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和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德志 6515588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徐赛美 6522667 |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
应急供水保障组 |
为供水保障机构,一般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
县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程红兵 6513158 |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 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
应急物资保障组 |
为后勤保障机构,一般由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卫国 6512226 |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
应急专家组 |
为参谋机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德志 6515588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徐赛美6522667 |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
综合组 |
为综合协调机构,一般由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卫国 6512226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炯 6512186 |
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
3应急响应
3.1预警
3.1.1信息收集与信息研判
1.信息收集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组织通过集中饮用水源地或水厂常规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渠道收集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变化,上游水域或陆域生产、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等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信息,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跨流域对本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对危险化学品、辐射源、重点污染源实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收集其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产生、种类、数量、地区分布等预测预警信息,实施风险评估。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通过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陆域流动源、周边种植业等主要风险源进行日常监测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信息,或通过上级政府部门获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或通过12369热线获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水利局负责通过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河道治理、湖泊水库水生生物监测等获得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车辆、航道、船舶、码头等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
2.信息研判
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日常监测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第一时间获取预测预警信息,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应急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危害紧急程序,及时通报情况并开展预测预警研判工作,为预警发布、预警行动、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
3.1.2预警分级
按照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三级,与本预案“1.5节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和III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和黄色。Ⅰ级、Ⅱ级、III级预警均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停水4个小时以上的事件,并依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市相关机构协助应急救援;若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应当及时向黄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但县政府可以控制,且造成停水4个小时以下的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但县政府可以控制,且造成停水4个小时以下的事件。
黄色(III级)预警: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危害的,但仍可继续作为供水水源,且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可以控制的事件。
3.1.3预警启动条件
应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下列情形均作为Ⅰ级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③通过监测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
A.多个监测因子指标严重超标;
B.水体感官性状异常,水体出现严重的异常颜色或严重气味;
C.水体生态指标异常,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
2.下列情形均可作为Ⅱ级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②通过监测发现,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连接水体出现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
A.水质监测指标异常,一个或多个监测因子略有超标;
B.水体感官性状异常,水体出现轻微的异常颜色或轻微气味;
C.水体生态指标异常,水面出现少量死鱼。
3.下列情形均可作为III级黄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3.1.4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1.5预警行动
应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后,实施预警行动的组织部门和责任人、实施程序、时限要求和主要工作内容等。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6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状态。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信息接报
一旦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包含: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个体)应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或立即拨打12369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通过拨打“110”“119”“12345”等公共举报热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事故情况:名称、类型等(暂时状态、连续状态);
(3)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泄漏量、现场污染情况、污染持续的时间;
(4)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定;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8)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电话、报告时间。
县政府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应接收来自各方面的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如实记录报告内容、信息来源和形式、报告时间、报告人、电话号码等基础信息。
县政府及接报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组织对事件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材料或电话记录内容及时复印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责任人应按照以下程序报告: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县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应急组织指挥部、歙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2.2内部信息报送
县政府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要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播和交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后形成的信息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随着应急处理的进展而发生变化的信息。
3.2.3信息上报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等初报。随着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展开,陆续做好动态跟踪报告,直至事故消除或趋于稳定后,做好终报工作。
3.2.3.1信息报送内容
(1)初报
①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地点、发生时间、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企业基本情况;
②已采取的措施: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
③监测情况:布点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④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续报
①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
②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
③下一步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处理结果报告
即总结报告,包括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2.3.2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II级)、较大事件(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黄山市人民政府上报,详细信息最迟在4小时内上报。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黄山市人民政府上报,并启动《歙县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详细信息最迟在2小时内上报。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③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2.3.3信息报送形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要主动致电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2.4 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向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县应急管理局(遇火灾爆炸)、县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县水利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当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3.3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4应急监测
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 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1)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 明确排查对象
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运输车辆。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使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通行车辆等。
3.5.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 应急处置
3.6.1先期处置
水源地日常管理部门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1.未知泄漏源头,已知泄漏点时,立即围堵泄漏点,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2.未知泄漏源,未知泄漏点时,立即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3.已知泄漏源,立即围堵泄漏点,通知泄漏源所属单位围堵泄漏源,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3.6.2 现场调查
1.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1)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2)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应急监测组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6.3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6.3-1 所示。
表3.6.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 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 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 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 化法 |
3.6.4供水安全保障
1.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水利、公安、卫健等部门、供水企业等单位应建立联动机制,制定联动方案,共享水源地水质变化信息、取水信息、供水水质信息,共同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2.取水安全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水厂取水口进行整治,确保水质安全。完善调水、补水、停水方案,强化在线监控,增加应急监测指标等方式,提高取水安全保障能力。
3.供水安全保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水厂供水安全,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管理等措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在污染能够通过供水企业治理达标的情况下,尽量不停止供水;或通过管道管理只停止饮用水供应,尽量减少对居民其他用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停止供水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3.6.5应急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直接管理单位通知水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原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水厂应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其他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协助医院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4.根据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情况,应急监测组、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增加对水源保护区各断面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应急指挥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5.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可恢复取水时,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3.6.6应急处置措施
对各个环境风险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见表3.6-2~3.6-4。
表3.6-2 陆域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 特征 |
事故地点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X006县道、乡村道路发生油品泄漏导致水体受污染 |
|
风险物质 |
柴油、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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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说明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发生柴油、汽油泄漏,会对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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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程序 |
发现人立即报告县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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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报告 |
报告内容 |
事故发生地点、主要风险物质、处置及扩散情况等 |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 |
|||
应急责 任单位 |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区生态环境分局、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等 |
||
应急处 置措施 |
启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截源: ①泄漏的油品尚在陆路时,可以用砂石、吸油毡、围油拦围、活性炭等吸附,或修导流沟、拦截堤拦截; ②泄漏的油品如进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可在污染区设置拦油索、投放干稻草或打捞船收集浮油; (2)监测:应急监测小组在油品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二级水域边界、油品污染区及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引水工程取水口等位置布点监测,监测因子为石油类等; (3)协调:综合组及时告知水厂,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供水的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如水质超标严重,停止取水,同时启动水厂供水应急预案; (4)善后: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并适时向歙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部门报告情况。 |
表3.6-3 暴雨引发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 特征 |
事故地点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出现强暴雨 |
|
风险物质 |
COD、氨氮、总磷、总氮类以及其它自然物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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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说明 |
当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汇雨面积范围内发生强暴雨,可能造成固定环境风险源项的环境风险物质泄漏或非点源环境风险物质流失,如造成COD、氨氮等物质超标以及浊度变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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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程序 |
监测人员或发现人立即报告歙县人民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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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报告 |
报告内容 |
事故发生地点、主要风险物质、处置及扩散情况等 |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部 |
|||
应急责 任单位 |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区生态环境分局、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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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 置措施 |
暴雨时造成环境风险物质进入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COD、氨氮以及其它监测因子超标或浊度增大,或者其它环境物质进入水库,已影响水厂取水,则启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处置: ①根据检测的水源水质数据,在水源处或水厂反应池或沉淀池进行预处理,投加适当的缓冲剂(无烟煤、活性炭以及氧化剂或絮凝剂等); ②如有其它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影响水源水质或取水的,应急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如动植物尸体可实施打捞等。 (2)监测:应急监测组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等断面中超标断面处及水厂、取水口等位置布点监测,监测因子为COD、氨氮、总氮、总磷以及浊度等; (3)协调:综合组及时告知水厂,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供水的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4)保障: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联系;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调配、协调运输车辆; (5)衔接:根据检测的水源水质数据,如预处理无法解决水质超标等问题,停止取水,同时启动水厂供水应急预案,并适时向歙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部门报告情况。 |
表3.6-4水华事件引发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 特征 |
事故地点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出现水华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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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物质 |
水中氮、磷等富营养化指标偏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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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说明 |
当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缺乏流动性,气温升高,是导致绿藻水华爆发的高峰期,可能造成水中氮磷等物质偏高,引发水华现象,对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污染。 1.温度影响受其它藻种的生长制约,蓝藻并不可能在常温条件下大规模暴发,水温25—35℃时,蓝藻的生长速度才会比其他藻类快,故温度是蓝藻暴发的主要因素之一。 2.水体富营养化蓝藻比较容易生长,所以不经常换水的池塘往往更容易暴发蓝藻。 3.农业面源污染是造成蓝藻的主要原因之一,化肥施用量是全世界最高的,但其中真正能被农作物吸收的仅三成,也即近七成的化肥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成为蓝藻生长所需的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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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程序 |
监测人员或发现人立即报告歙县人民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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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报告 |
报告内容 |
事故发生地点、主要风险物质、处置及扩散情况等 |
|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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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责 任单位 |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组等 |
||
应急处 置措施 |
水华事件导致水质受到污染,已影响水厂取水,则启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应急处置:可根据水华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当水源地周围藻类生物密度介于1000~3000万个/升之间时,进行一般处置: ①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组在取水口开展机械打捞或人工打捞,以阻止蓝藻对取水口水质的影响。 ②通知水厂根据水源水质的情况,在生产控制环节上,适当调整水质处理工艺,保证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当水源地周围藻类生物密度介于3000~8000万个/升之间时,进行快速处置: ①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工作组人员对水域实施打捞作业,以机械打捞为主,辅以人工打捞(如采用超声除藻船,每小时可清理5000平方米水域蓝藻,且不会对水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必要时,在打捞后的水域投放适量蓝藻处理剂,以进一步减少蓝藻,抑制蓝藻水华的生成。打捞结果在每日16:00前报应急指挥部。 ②应急指挥部通知水厂采取应急措施,水厂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在生产控制环节上,进一步调整水质处理工艺,保证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加大对水质的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情况反馈至应急指挥部。 (3)当水源地周围藻类生物密度大于8000万个/升时,进行紧急处置: ①出现此种情况时,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紧急停止取水,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进行紧急调水,以确保居民饮用水的供应。 ②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工作组人员对相关水域实施打捞作业;必要时,在打捞后的水域投放适量蓝藻处理剂(改性粘土),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消除蓝藻。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对上述投放处理剂的水域实施清淤。 ③对水体实施加密性跟踪监测,监测结果每日16:00前报应急办指挥部。 在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之后,根据预警的跟踪监测结果,当结果显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蓝藻影响基本消除,由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决定,解除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的常效管理。 2.监测:应急监测组在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断面中超标断面处及水厂取水口等位置布点监测,根据应急要求对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报应急指挥部; 3.协调:综合组及时告知水厂,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供水的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4.保障: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联系;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调配、协调运输车辆。 |
3.7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明确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本次预案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配备情况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本预案配备有救援打捞设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本预案配备有生物除藻剂、吸附剂、混凝剂等。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根据事件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9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后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应急状态结束后,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责任情况、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包括后期防控、事件总结、原因调查与追责、事件评估、措施改进、善后处置等内容。
4.1后期防控
针对泄漏的油品进行回收;加强对二级保护区内茶园、农田施肥及农药情况的管控;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依法组成调查组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经过、性质及责任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如下:
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就相关责任追究提出决定或建议;对于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4.3损害评估
评估组织。评估工作可由政府组织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开展评估。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报告。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报政府部门。通过科学评估,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恢复水源水质,尽快实现正常取水供水提供保障。
4.4善后处置
损害赔偿。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结束后,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协助歙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害评估及事件调查结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风险源整改。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根据损害评估及事件调查结果对风险源进行科学规范的整改、消除,对污染物进行清除。
污染场地修复。歙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协助歙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害评估及事件调查结果对污染场地进行科学修复,恢复污染场地生态环境。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当应急机构内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
5.2 应急队伍保障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应急队伍由相关专业队伍、单位和部门等组成,并且成立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应急队伍应经过专业的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3 应急物资保障
歙县人民政府应急队伍应建立处置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结合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本预案提出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准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具体数量及存放位置见下表5.3-1。
表5.3-1 歙县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准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一览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储量 |
单位 |
存放位置 |
责任人 |
备注 |
应急物资 |
歙县二水厂 及雄村 取水泵房 |
歙县自来 水有限公 司总经理: 程红兵 13905595897 |
大部分 物资 目前存 放在歙县 二水厂 |
|||
1 |
打捞船 |
1 |
艘 |
|||
2 |
应急车辆 |
3 |
辆 |
|||
3 |
应急清运车 |
2 |
俩 |
|||
4 |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
1 |
台 |
|||
5 |
化验室检测设备 |
若干 |
台/套 |
|||
6 |
活性炭 |
2 |
吨 |
|||
7 |
饮用水消毒剂 |
50 |
千克 |
|||
8 |
聚氯化铝 |
10 |
吨 |
|||
9 |
细砂 |
3 |
立方米 |
|||
10 |
LED强光手电筒 |
20 |
只 |
|||
11 |
安全帽 |
20 |
顶 |
|||
12 |
全身连体下水服 |
5 |
套 |
|||
13 |
反光救生绳 |
300 |
米 |
|||
14 |
救生衣 |
25 |
件 |
|||
15 |
救生圈 |
10 |
个 |
|||
16 |
五点式安全带 |
10 |
套 |
|||
17 |
防水电缆 |
300 |
米 |
|||
18 |
发电机组 |
2 |
台 |
|||
19 |
编织袋 |
500 |
条 |
|||
20 |
袋针 |
30 |
支 |
|||
21 |
麻绳 |
30 |
条 |
|||
22 |
木竹杠 |
35 |
支 |
|||
23 |
抽水泵 |
4 |
台 |
|||
24 |
吸油粘 |
2 |
包 |
|||
25 |
FT233围油栏20cm*3m |
30 |
条 |
|||
26 |
PP-2吸油棉 |
100 |
千克 |
|||
27 |
打捞工具 |
10 |
套 |
|||
28 |
手摇报警器 |
1 |
台 |
|||
29 |
手提喇叭 |
3 |
个 |
|||
30 |
消防铁锹 |
10 |
把 |
|||
通讯设备 |
||||||
31 |
寻呼机 |
20 |
个 |
|||
堵漏器材 |
||||||
32 |
应急堵漏器材 |
5 |
套 |
|||
防泄漏器材 |
||||||
33 |
防泄漏托盘 |
15 |
个 |
|||
根据歙县城区备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基本情况,水厂应尽量完善 相关的深度水净化处理工艺,确保水厂水质安全稳定。 |
5.4 资金保障
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县财政每年列支一定经费作为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等专项开支,任何与环境应急无关的不得动用。应急专项经费由县政府批准方可使用。
5.5 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使用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培训,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