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208-00214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2-08-09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8-09
生效日期: 2022-08-0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办秘〔2022〕47号 词: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8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8-09 15:42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9日

 

 

歙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内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考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灭疫情预备队,各工作组日常事务的协调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

2.2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2.1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畜牧水产站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的出台提出建设性意见;

(3)协调安排指挥部和其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活动;

(4)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活动。

2.2.2  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督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2.2.3 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畜牧兽医站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经授权通报疫情信息;

(3)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2.2.4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畜牧水产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畜牧兽医领域相关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主要职责:

(1)对疑似疫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

(3)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4)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

2.2.5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

2.2.6县扑灭疫情预备队:队长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抽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县扑灭疫情预备队临时成员,负责辖区上述工作的落实。

2.3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检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审核和出台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及时上报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4)县公安局:负责疫情现场警戒,参与做好疫区封锁、临时动物检查站值勤,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5)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

(7)县科商经信局: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做好屠宰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各环节监管。

(10)县卫生健康委: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11)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2)县生态环境分局:协助指导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参与掩埋地的选定。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及时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疫情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监测质量。

3.2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畜禽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由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I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5)因特殊情况需划分为I级的。

4.1.2 重大(II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5)农业农村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1.4 一般疫情(IV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3)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2 分级响应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疫情的应急响应 (I—III级)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省、市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农业农村局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

②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⑨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⑩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⑪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一般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发生疫情的村(居)委会、养殖场(户)要在乡镇畜牧站的指导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3)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及各种交通工具、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扑疫;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协调商品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县农业农村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根据动物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派有关人员和专家,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以及调拨应急物资。

(6)疫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7)疫情发生地所在的村(居)委会,应按照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标准,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6.4 技术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专家组由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6.5 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技术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