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公共场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歙县公共场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2年6月15日
歙县公共场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 号)、《安徽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公共场馆”)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用于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公共场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县级财政、审计和文旅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是指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予公共场馆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放所需之处给予补
助。
第六条惇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基本补助标准
(---)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每馆每年20万元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 号)、《安徽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公共场馆”)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用于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公共场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县级财政、审计和文旅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是指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予公共场馆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放所需之处给予补
助。
第六条惇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基本补助标准
(---)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每馆每年20万元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第七条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按照6:2:2比例承担。
第八条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其中:
1、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2、文化馆:举办普及型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3、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资金不得超过该场馆免费开放资金总额的 30%)、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统筹管理,各公共场馆必须要做到专款专用。所有资金使用都必须在实施办法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对占用公共场馆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归还,对有设备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和购买补充新的设备,如对占用不归还、损坏设备不维修和不及时购买补充的,将追究占用和损坏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旅体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与县文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原则上每半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法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按照6:2:2比例承担。
第八条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其中:
1、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2、文化馆:举办普及型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3、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资金不得超过该场馆免费开放资金总额的 30%)、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统筹管理,各公共场馆必须要做到专款专用。所有资金使用都必须在实施办法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对占用公共场馆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归还,对有设备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和购买补充新的设备,如对占用不归还、损坏设备不维修和不及时购买补充的,将追究占用和损坏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旅体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与县文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原则上每半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法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