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期(总第57期)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歙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和《歙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歙县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徐国友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2年1-2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政〔2022〕1号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歙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和《歙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全面推开优化乡镇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部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和《歙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优化运行流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本清单公布后,《歙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1.歙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2.歙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
歙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歙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xlsx
歙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xlsx
歙政办〔2022〕1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日
歙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企增效工作,奋力实现首季“开门红”,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融资支持。2022年3月31日前,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银担”等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或制造业企业新增有效订单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新增500万元以上贷款,且贷款期限满1年(含1年)的,由市场主体注册地财政给予贷款主体1年的1.5%贴息补助,并给予贷款银行1年的1%放贷补贴;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地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年的1%担保费补贴。以上奖励标准贷款计算基数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6530900、6518662、6525207)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2022年一季度,对县内中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初次在歙就业或新招用返乡人员(有县外企业工作经历且2021年未在歙县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统筹资金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59-6514589)
三、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一季度产值超1000万元,2022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15%的工业企业,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2万元;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4万元;2021年一季度产值无基数的新投产工业企业,2022年一季度产值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4万元。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的在库规下工业企业,每新增5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59-6525207)
四、推动工业企业增产投入。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一季度产值超500万元,2022 年一季度进行电增容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内外部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不高于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不高于上年同期企业单位工业产值能耗的前提下,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一季度产值超500万元,2022年一季度用水、燃气用量同比增加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照实际增加用量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59-6525207)
五、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免申即享”。鼓励我县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企业租金。对2021年度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2022年一季度技改项目投资同比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新增投入300万元奖励4万元;2022年新上技改项目的工业企业,2022年一季度每投入300万元奖励企业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59-6527670,6525207)
六、鼓励外资企业加大投资。在有实际到位资金的外资企业中,对2022年一季度所到外资超过100万美元的按一美元0.01元补贴,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一美元0.02元补贴,制造业类补贴标准提高20%。(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电话:0559-6512274)
七、支持外贸企业做强做大。对2022年一季度进出口超过1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15%(含)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企业,增量部分给予一美元0.03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电话:0559-6512274)
八、促进商贸企业稳销稳供。鼓励商贸企业开展展示展销等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对在库限上或达到限上标准的批发、零售、住宿企业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且同比增量位于全市行业前10位的,限上或达到限上标准的餐饮企业2022年一季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且营业额同比增量位于全市前20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一季度在库限上零售、住宿单位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且同比增量位于全县行业前5位的,限上批发、餐饮单位一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5%以上,且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量位于全县前5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一季度零售、住宿限下样本单位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5%以上,批发、餐饮限下样本单位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季度新入限的商贸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一季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5%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或达到限上标准的电商企业(含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59-6510317)
九、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组织开展“黄山人免费游黄山”“安徽人游黄山优惠”“徽莱名店名厨进社区(街区)”等活动,全县A级景区参与“‘助力冬奥会 一起向未来’黄山市旅游景区门票优惠活动”。积极响应全市发放总额300万元的文旅消费券助力文旅经济发展活动,鼓励游客和市民在县域参团旅游,在县域内景区景点、民宿、星级饭店、电影院、书店、文体演出等场所消费。完善设置会议组织奖、赛事活动奖、研学旅行及疗休养组织奖、自驾游组织奖、高铁团队奖等,扶持激励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企业组织游客夜宿歙县,推进夜间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联系电话:0559-6511110)
十、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量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规下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一季度新入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省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营业收入居全市前10位的仓储及物流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559-6519276)
十一、鼓励建筑企业尽快开工复产。对2022年3月底前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绿色建筑方案审查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对2022年2月28日(含)前建筑工地用工量达到节前正常水平且正常施工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或者2022年一季度在库、入库的建筑业产值或建筑业产值增幅,在全市排名前30位或在全县排名前10位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由市、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信用加分(不重复加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59-6512497)
十二、全力做好为企服务。加快涉企财政资金拨付,2021年度涉企资金原则上3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2022年度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原则上2022年4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开展“新春访万企 助力解难题”活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线上依托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和12345热线,线下依托信访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等,完善“四送一服”和驻企服务清单式、闭环化诉求收办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6511855、6518662)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申报办法)并负责政策落实。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除已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外,其余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歙办秘〔2022〕20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2日
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工作方针
2 概况
2.1 自然概况
2.2 气象、水文
2.3 河道
2.4 水利工程设施
2.5 地质灾害
2.6 洪水特征、成因和防洪标准
2.7 防汛和抗旱工作重点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3.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3.4 专家组
4 汛(旱)前准备
4.1 应急预案
4.2 汛(旱)前检查
4.3 工程准备
4.4 应急物资
4.5 培训演练
4.6 宣传教育
4.7 社会动员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预报
5.2 预警分级
5.3 会商研判
5.4 预警发布
5.5 预警响应
6 信息报告及发布
6.1 信息报告内容
6.2 信息报送
6.3 信息核查
6.4 信息发布
7 应急响应
7.1 响应分级
7.2 响应条件
7.3 响应启动
7.4 响应措施
7.5 响应终止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通信保障
8.6 交通保障
8.7 电力保障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工作
9.2 总结评估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奖励与责任
10.4 制定与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抓紧抓实抓细防汛各项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防汛抗旱预案》《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歙县县委办公室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20个部门“三定”规定和县政府办公室等5个部门“三定”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歙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基本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全面部署,重点防范;服从大局,团结抗灾”的原则。
1.5 工作方针
防汛工作方针: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抗旱工作方针:以防为主、灌(灌溉)饮(人畜并用)并重、以丰补歉、保水储粮。
2 概况
2.1 自然概况
歙县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东部,东经118°4′10″—118°53′50″,北纬29°30′16″—30°8′31″之间,东与浙江省的临安、淳安毗邻,北连黄山区、绩溪县,西邻屯溪区、徽州区,西南与休宁县接壤,总面积2122平方公里。共辖28个乡镇182个行政村10个社区,计有17.4万户,47.1万人。全县现有耕地面积10098公顷,其中,水田7895公顷,旱地(水浇地)2203公顷。
歙县整体地形起伏,垂直变化明显,黄山山脉耸立西北,天目山脉横枕东北,白际山自东北脉绵亘西南,组成外围中山地形,由外向内逐渐降低,形成众多的丘陵和山间宽缓的河谷小盆地。海拔最高点清凉峰高程为1787.2米(黄海高程),最低点街口村新安江河底海拔60多米,相对高差1720米左右。
2.2 气象、水文
歙县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四季分明,春寒多雨,梅雨显著,伏秋多旱。多年(1981-2010年,下同)平均气温16.6℃,最冷为1月,月平均气温为4.3℃,极端最低气温-14.1℃(1991年12月29日);最热为7月,月平均气温为27.9℃,极端最高气温41.3℃(2003年8月1日)。多年平均降水量1700.4mm,历年最大降水量2264.4mm(1983年),历年最小降水量885.1mm(1978年)。年内降水分配不均,其中汛期(5-9月)降水量926.1mm,占多年平均年降水量的56%;主汛期(6-8月)降水量640.6mm,占多年平均年降水量的39%。
歙县水资源以地表径流为主,来源为降水,水资源量年际变幅大,年内分配相差悬殊。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7.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3527立方米。8—10月气温高,蒸发量大,降水量相对较少,是主要的干旱季节。县内河道切割深,河床以下地下水存储条件差,属地下水的贫水区,平均28年左右发生一次较大的旱灾。
2.3 河道
境内河道统属钱塘江水系新安江流域,除县东的皂汰源,县南的营川河流经浙江汇入新安江外,其余各河流均在县内汇入新安江。全县河流总长度838.1公里,5公里以上河流54条,其中10公里以上河流29条,5~10公里(不含10公里)河流25条。按河流的等级归属分:新安江干流1条,1级支流14条,2级支流21条,3级支流10条,4级支流7条,5级支流1条。
2.4 水利工程设施
2.4.1 城区防洪工程
城区地形东高西低,东北及西南侧为沿江盆地,地势较为平坦,海拔高程在110米—130米之间,正南端沿丰乐河、练江均为山丘。丰乐、富资、布射、扬之四水在县城中心汇聚而成练江,流域总面积1599平方公里。城区沿河两岸从明代开始陆续建有防洪堤20余公里,堤顶高程在118米至120米左右,与地面高程一致,起到防止冲刷、保护河道稳定的作用。
城区上游具有防洪调峰功能的只有位于徽州区境内的丰乐水库,其大坝距郑村桥25公里,距古关桥29.8公里,控制流域面积279平方公里,占丰乐河全流域515平方公里的54%,占歙县城区上游来水面积的18.6%,总库容8400万立方米,防洪库容3480万立方米,水库以防洪、发电、灌溉、城镇供水为主,在拦蓄洪水、调节洪峰、减轻歙县城区洪涝灾害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2.4.2 乡镇、村防洪工程
由于歙县乡镇、村大部分位于新安江干支流两侧,加上本地的洪水特点(涨得快,退得快,流速大,破坏力强),因此各地防洪工程均以村镇和主要农田为保护目标,以防冲刷为目的修建,防洪标准不高。据2021年统计数据,全县有23个乡镇52个村庄、1718户0.53万人处于沿河低洼易淹地带,受山洪泥石流威胁,洪水防御措施以撤离避险为主。
2.4.3 水库及山塘工程
全县有小(Ⅰ)型水库4座,小(Ⅱ)型水库20座,其中17座土坝,1座堆石坝,3座拱坝,3座重力坝。另有12口重要屋顶当家塘为均质土坝。由于土坝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受当时施工条件影响,部分土坝的防渗及水工建筑物没有达标,2000年以来虽然实施过除险加固,但由于本身条件所限,遇超标准洪水时仍存在安全隐患。其他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大坝均为拱坝和重力坝,目前运行状况良好,但汛期调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山塘存在问题主要是年久失修、重用轻管,有的溢洪道设置拦鱼栅,坝体渗漏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等,安全隐患较为突出。
2.4.4防洪非工程措施
我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有监测预警、群测群防、防御预案等系统,主要包括1处山洪灾害防御县级监测预警平台、6座自动水位站、26座自动雨量站、19座自动水雨站,80套无线预警广播、4处视频站、18处水库图片站、28套县至乡镇视频会商系统。
2.4.5 灌溉工程
全县有灌溉任务的小型水库18座,兴利库容338万立方米,灌溉面积0.9万亩;堨坝自流引水灌区可灌溉3.6万亩;电灌站50处,装机1100千瓦,灌溉农田面积1600余亩;山塘2344口,兴利库容1400万立方米,可灌溉4.6万亩;丰乐灌区北干渠从丰乐水库调水可灌溉0.6万亩;另有5000余台流动机械作为补充水源动力;截至2019年底全县共打抗旱机井4763眼(其中饮用水井1976眼,灌溉水井936眼)。
2.4.6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城区由县自来水公司二水厂供水,原水引自丰乐水库,最大日供水能力6万立方米,取水、输水工程运行正常能保证城区供水。在雄村镇境内建有日取水量5万吨的歙县城区备用水源,能够有效应对干旱等极端天气供水不足问题,降低供水风险,保障特殊时期的供水安全,实现县城双水源供水,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农村供水:歙县农村供水有城市自来水延伸、区域规模水厂供水、小型水厂供水及分散供水工程供水等方式,县自来水公司向徽城镇、富堨镇、郑村镇、桂林镇、雄村镇5.5万农村人口供水,徽州区自来水公司和黄山市自来水公司向我县郑村镇、王村镇1.4万农村人口供水;北岸、三阳两座区域规模水厂覆盖北岸镇、徽城镇、三阳镇3.9万人;62处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受益人口11.6万人;583处千人以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18.6万人;518处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3万人。
2.5 地质灾害
我县2022年汛前调查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47处,其中滑坡206处、崩塌35处、泥石流6处,威胁人口1971户5481人,威胁财产1.55亿元。根据地质灾害危害和稳定性评估,市级监控点5处,县级监控点16处,合计21处。全县切坡建房隐患点1704户5504人;随着县、乡村公路建设,公路切坡开挖造成边坡失稳,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加大。
2.6 洪水特征、成因和防洪标准
2.6.1 洪水特征
歙县洪水源于降水,洪水的季节特点、时空变化与降雨一致,每年4、5月份就有洪水发生,但峰量不大,6、7月份为洪水的主要季节,8、9月份亦有洪水发生但峰量较小,其它月份出现洪水的机率极小,洪水具有“流速大、冲刷力大、含沙量大、破坏力大;涨得快、落得快、历时短”的特征。平均25年左右有一次较大的洪灾。
2.6.2 洪水成因
暴雨量大。暴雨是导致歙县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5-7月主汛期雨量最多,月雨量在200毫米以上,往往出现暴雨、大暴雨。由于山区上游河道坡降较大,很快形成洪水汇聚而下,城区上游降雨一般在6-8小时即可汇至县城,部分村庄成灾时间更短。
影响行洪行为。我县土地缺乏,村庄甚至城区存在临河而建,有的占用河道滩地和行洪区临空建设,有的跨河建设,这些建筑阻碍洪水通道,致使河道行洪能力受到影响,从而造成水面壅高,洪水漫溢和对两岸的冲刷,洪灾加剧。
2.6.3防洪标准
城区总体防洪标准较低,10年一遇(渔梁水文站水位117.1米或流量3560立方米/秒)即可成灾。
乡镇村防洪标准普遍较低,多数仅能达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部分村庄防洪标准不足5年一遇。
水库防洪标准基本达到20年一遇以上设计,200年一遇以上校核的防洪标准。
2.7 防汛和抗旱工作重点
2.7.1 防汛工作重点
水库山塘。我县有水库24座,山塘2344口,不少山塘年久失修,存在度汛隐患,一些水库、山塘处在城镇、村庄、铁路、公路上游,属“屋顶水库”和“屋顶山塘”,如遇超标准洪水则可能出现险情灾情。
城区防洪。影响城区安全度汛的因素仍然很多,沿河沿江居民仍然受到洪水威胁,城区防洪压力巨大,其特点为:四水汇集,出口狭窄,上涨迅速,短时淹没,损失巨大。
地质灾害。受地质构造和气象因素的共同影响,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依然较高,部分项目建设导致新的隐患出现。
沿江沿河低洼易淹村镇。我县部分村庄处于沿江沿河低洼易淹地带,一遇洪水就会成灾。
2.7.2抗旱工作重点
城区供水:遇重大旱灾时城区供水工作主要是加强与丰乐水库的沟通对接,互通信息,确保水源安全,做好源水管道的巡查和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同时做好备用水源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抗旱应急时能迅速启用。
农村供水:对农村供水水厂水源加大保护和调度,同时摸排高山群众居住情况、供水情况,适时送水解困。
粮产区:修复灌溉设施,做好引水提水抗旱的准备工作。
经济作物及旱地作物重点区: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准备。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3.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水利部门的副县长、分管地质灾害防治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人武部负责人、政府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徽城镇镇长任副总指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文化旅游体育局、融媒体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业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业机械推广中心、水文巡测队、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保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大洪水时,县防指可提请县政府调整县防指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3.1.2 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
政府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干部在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发布防汛抗旱应急命令,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及防汛抗旱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人武部负责民兵抗洪抢险队伍组建和集训;加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驻军的联系,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和营救遇险群众;负责所属防汛冲锋舟的检修调试和使用。
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指导河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实施河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防治及其它安全防范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徽城镇负责城区及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洪水威胁区内的群众撤离工作;组织人员参与城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农家乐等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的维护和使用。
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和县防指公告、命令;做好水旱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和制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以及防汛抗旱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申报,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负责粮食储备和调运,保障粮油供应。
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所属企业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指导重点企业调整作业时间,避峰用电。负责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洪抢险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撤离或转移洪水淹没区的群众;洪水期间,执行县防指命令实行道路交通管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排水防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期间负责做好建筑行业高空作业、塔吊等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小分队及卫生防疫小分队,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指导医院及行业内单位做好防洪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遇洪水负责做好高考中考师生安全疏散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民政局负责组织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场所及财产安全转移等,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小型灌溉设施维修养护,指导农业设施安全度汛,督促乡镇村加强山塘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山塘溢洪道设置拦鱼栅;指导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做好种子储备和供应,指导耐旱作物种植和低水耗养殖业;及时掌握报告农业洪涝、旱灾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
司法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水旱灾害事件中市场规范运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县防办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区防洪预案参与城区的防汛抢险,负责汛前汛后的市容卫生,协助灾后卫生防疫,协助维护汛期社会治安;防台风期间负责监管户外高空广告及相关悬挂物安全。
林业局负责做好竹木等抗洪抢险物资储备,做好林场抗旱保苗等工作。
农业机械推广中心负责做好抗旱、排涝机具的供应和维修,组织农机抗旱服务队为抗旱提供服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及周边地区防汛预案制定与实施,组织好辖区内抗洪排涝救灾工作。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抗洪抢险救援、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做好抗旱时保障群众生活用水。
武警中队应县政府请求参加紧急情况抗洪抢险救援、遇险群众救助。
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城区主干道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组建防汛抢险工程队伍,保障城区居民供水安全。
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的防洪及安全调度,及时抢修水毁线路,保证灾害天气下的电网畅通,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网络、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信号畅通,为抢险救灾重点区域提供应急通信。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根据县防指要求向社会发布气象、防汛、洪水信息;负责本系统工程的防洪安全。
人保公司等保险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业务范围,提供洪水保险受理及理赔。
水文巡测队负责汛期各水文站网的测报,负责河流的水文、水情分析,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情信息和中、短期水情预报。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分析预测洪峰水位,并及时上报县防指。
3.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
(2)组织拟定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4)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5)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7)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8)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3.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全县发生大洪水时,县防指设立现场防汛指挥部,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当沿江沿河低洼地带及水库、屋顶山塘等出现重大险情或出现地质灾害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4 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农业等)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4 汛(旱)前准备
我县汛期一般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旱灾一般出现在每年的8—11月。
4.1 应急预案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各乡镇和主管部门每年及时修订完善各类水库、重点山塘、地质灾害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人员转移安置预案,台风、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方案等,确保防汛抗旱工作全面细致。
4.2 汛(旱)前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4.3 工程准备
各类水毁修复工程应在汛前完成,及时排除防洪工程安全隐患,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完成非工程措施的检修和准备,保证运行正常。
4.4 应急物资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地质灾害、干旱威胁的地方和部门应备足有针对性的防汛抗旱物资。
4.5 培训演练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和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并将演练结果及时报县防办。
4.6 宣传教育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汛抗旱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意识,提高水旱灾害的风险识别、风险规避及自救互救能力。
4.7 社会动员
各乡镇、各部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护查险、抢险除险、转移安置、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预报
气象、水利、资规、水文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地质灾害、干旱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开展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旱灾趋势,报告灾害天气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水情监测,巡查河道工程运行状况,及时掌握有关河道水文信息并分析研判,落实出险河段警示设施;做好水库工程监测,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并指导应急抢险;负责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工程蓄水以及运行调度、河道水量、农田土壤墑情和城乡供水情况。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水文部门负责水文巡查,掌握流域降水量、河道水位、流量,预测洪峰水位、流量、出现时间等。
5.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地质灾害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地质灾害分级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5.3会商研判
当气象预报强降雨或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时,县防办视情组织会商研判,县防办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会商研判。
5.4预警发布
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对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台风和干旱等灾害,县防办视情向社会发布预警。
5.5预警响应
5.5.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及相关部门视情组织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县水文队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和水情信息发布,视情协调、调度有关水库、闸坝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区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中国移动歙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歙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歙县分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5.5.2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全县防汛形势,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科学调度防洪、水利工程,提前预降水库水位,腾库迎汛;加强与湖边枢纽、丰乐水库、妹滩大坝沟通,及时了解上下游的流量调节信息等水情信息;提前部署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江河、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
(4)县农业农村局视水情变化,指导乡镇提前预降山塘水位,腾塘迎汛。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各地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7)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中国移动歙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歙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歙县分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10)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
(11)县防指向洪涝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乡镇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12)做好城区防汛准备,动员沿河易淹企业商户提前进行财产转移。
(13)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5.5.3 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地质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密切注视地质灾害动态变化,做好高危地带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调度地质灾害救援力量,加强各项地质灾害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运行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各地质灾害的巡查与管理。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5.5.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台风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对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建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9)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城区抢险,协助维护防台期间的社会治安,监管户外高空广告及相关悬挂物的安全。
(10)各乡镇有关部门台风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低洼地带等危险区群众转移。
5.5.5 当发布干旱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根据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乡镇和有关单位抗旱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饮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乡镇做好各项防旱准备;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
(4)各乡镇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6 信息报告及发布
6.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6.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应将防汛抗旱信息统一报县防办(气象、水利、资规、应急、交通、农业、住建等重点部门在主汛期或其他特殊时段,应每日8时前将信息报县防办),由县防办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防汛抗旱带班县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详实,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灾害信息按相关规定报送。
6.3 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县防指调查核实。
6.4 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通知审签。县防指会同融媒体中心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 应急响应
7.1 响应分级
按洪涝、台风、地灾、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7.2响应条件
7.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暴雨、大暴雨;
(2)发生一般洪水,或城区超警戒水位114.5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分析可能达到5年一遇(渔梁站116.0米)洪水;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地质灾害点出现小型险情;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7.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大暴雨、特大暴雨;
(2)发生较大洪水,或城区水位可能超过十年一遇(渔梁站117.1米)的洪水;
(3)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地质灾害点出现中型险情;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7.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发生大洪水,或城区水位可能超过20年一遇(渔梁站118.1米)水位;
(2)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地质灾害点出现大型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5)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7.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发生特大洪水,或城区水位可能超过50年一遇(渔梁站119.1米)水位;
(2)水库可能发生垮坝险情;
(3)地质灾害点出现特大型险情;
(5)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7.3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7.4响应措施
在洪涝、台风、地灾、旱灾自然灾害发生后,县防指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⑴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受到灾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⑵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保障措施;⑶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⑷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⑸启动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⑹组织力量参加处置救援工作;动员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⑺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⑻依法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7.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副县长)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旱情除外,下同),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副县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办。
(5)各乡镇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7.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各乡镇做好转移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或者地质灾害点出现中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防指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并指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7.4.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给县防指;受灾的乡镇负责同志以及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乡镇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地质灾害点出现大型险情时,县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政府将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提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7.4.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受灾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赴一线指挥,有关县领导按照职责到责任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以及地质灾害点出现特大险情时,县政府指派县领导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全面转移可能受洪涝、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政府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提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7.5响应终止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请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1.1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防汛抗洪应急抢险的中坚力量,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防汛应急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1.2 民兵抢险队伍
县人武部组建的民兵抢险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地可向县防指申请调动支援。申请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抢险人数、设备等。
8.1.3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护、宣传、查险、排险任务。各乡镇统一编队,明确责任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8.1.4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以蓝天救援、山越救援、昱联爆破、新洲建设为基本力量,承担汛期应急救援。
8.1.5 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以交通、住建、徽投、供水、供电、通信为基本力量,承担基础设施水毁抢修,保证基本畅通和运转。
8.1.6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县防指调遣,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生物抗旱措施。
8.2 物资保障
各乡镇和成员单位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8.3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防汛抗旱资金的支持,及时安排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专款专用。
8.4技术保障
加强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维护保养,整合水库、重要水情监测点、地质灾害监测点的数据和监控网络,加强对基层的视频会商系统管理,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8.5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8.6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道路设施、航道、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8.7电力保障
发改、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排涝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9 后期处置
9.1善后工作
9.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伍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9.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报县防指协调。
9.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县防办提出补充方案,经县防指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发改委协助防办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及时补充到位。
9.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乡镇和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特别是影响群众生活和安全的道路塌方、供水工程、河道重点护岸等要抢修恢复,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9.2总结评估
县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县防指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评估,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报告。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10.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10.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10.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10.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10.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10.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10.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0.1.8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0.1.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0.1.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0.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0.1.1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0.1.14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0.1.15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0.1.16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城区、地质灾害、低洼易淹地区和水库等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10.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指制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防办会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改服务字〔2022〕120号
关于印发《歙县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2〕1号)要求,县发改委牵头制定了《歙县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8日
歙县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稳企增效工作,奋力实现首季“开门红”根据《歙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歙政办〔202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服务业重点企业是指纳入国家平台和省平台统计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仓储业企业。
第三条:申报事项
(一)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量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级财政承担)。
(二)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规下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一季度新入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省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营业收入居全市前10位的仓储及物流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歙县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奖补事项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单位出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第(一)、(四)款事项,申报单位需提供2021年和2022年1-3月份纳税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收入、营收增速以纳税申报系统的数据计算),由县统计局初审。
2、申报第(二)、(三)款事项,由县统计局提供企业名单,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企业营业收入、营收增速以国家、省统计平台2022年1-2月填报数据计算;人力资源类企业按照净服务收入计算增速)
第五条: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由县统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书面提供企业名单及审核意见;对通过初审的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县发展改革委。
(二)复审:县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审核结果上报县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研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通过县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公示期满无异议及经重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县发展改革委根据细则要求提出奖励方案。
(五)奖补资金方案报经县政府县长工作例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安排奖补资金,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奖补资金下达拨付,原则上2022年4月底前完成拨付。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中奖补政策只适用于2022年一季度。同时可继续享受《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政办〔2021〕17号)中的奖补事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按程序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应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歙残联〔2022〕09号
关于印发2022年《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2022年《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9日
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市残联等6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黄山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残联〔2022〕18号)、《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歙政〔2018〕50号)和2022年我县民生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2年,为全县49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分担。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社保一卡通账户或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乡镇残联应及时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乡镇残联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并留档。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及县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扩面部分由县残联另外通知提供材料。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残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县乡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2年,为50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0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康复训练补助标准在省定15000元的标准上,脑瘫类提标到每人每年 18000 元,其它类提标到每人每年16000元。其中省级规定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提标所需资金 0-10 岁残疾儿童由市级财政承担,11-14 岁残疾儿童由县级财政承担。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验收后视情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
(四)项目管理
1.根据《黄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县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县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县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县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县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县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儿童康复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县残联成立专业技术组完成。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9.加强减证便民服务。推行“三个一”行动(即一张表、一次路、一份档),强化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做好申请审核和政策制度宣传工作。对救助项目所需材料和流程要一次性精准告知,简化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要立即办理,尽快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并留档。
10.县残联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1.县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为省、市残联聘第三方绩效评价内容。县残联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采用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督查考评。
本实施方案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2年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解表
2.2022年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
3.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4.省民生工程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6.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附件1: 各乡镇2022年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解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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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截至2月底已办证人数(精神类别) |
2021年实施精防服药补助人数 |
2022年精防服药补助任务人数 |
备注 |
1 |
徽城镇 |
263 |
129 |
91 |
|
2 |
桂林镇 |
146 |
73 |
38 |
|
3 |
深渡镇 |
147 |
64 |
35 |
|
4 |
北岸镇 |
148 |
59 |
31 |
|
5 |
杞梓里镇 |
154 |
24 |
28 |
|
6 |
富堨镇 |
57 |
7 |
8 |
|
7 |
郑村镇 |
76 |
20 |
12 |
|
8 |
雄村镇 |
71 |
30 |
15 |
|
9 |
坑口乡 |
73 |
11 |
8 |
|
10 |
许村镇 |
50 |
28 |
12 |
|
11 |
上丰乡 |
65 |
14 |
13 |
|
12 |
溪头镇 |
90 |
21 |
15 |
|
13 |
街口镇 |
48 |
15 |
10 |
|
14 |
长陔乡 |
58 |
4 |
6 |
|
15 |
璜田乡 |
91 |
52 |
19 |
|
16 |
新溪口乡 |
34 |
13 |
7 |
|
17 |
小川乡 |
74 |
39 |
15 |
|
18 |
霞坑镇 |
89 |
31 |
22 |
|
19 |
三阳镇 |
96 |
44 |
25 |
|
20 |
金川乡 |
41 |
15 |
8 |
|
21 |
岔口镇 |
107 |
12 |
12 |
|
22 |
武阳乡 |
52 |
11 |
9 |
|
23 |
昌溪乡 |
47 |
29 |
10 |
|
24 |
王村镇 |
88 |
9 |
9 |
|
25 |
石门乡 |
30 |
5 |
6 |
|
26 |
绍濂乡 |
81 |
27 |
15 |
|
27 |
森村乡 |
52 |
9 |
9 |
|
28 |
狮石乡 |
9 |
5 |
2 |
|
29 |
合 计 |
2337 |
800 |
490 |
|
附件2:
歙县2022年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 |
|||||
歙县残疾人联合会 |
单位:人 |
|
|||
乡镇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装配假肢矫形器 |
辅助器具适配 |
合计 |
备注 |
徽城镇 |
10 |
1 |
1 |
12 |
|
王村镇 |
3 |
|
|
3 |
|
长陔乡 |
3 |
1 |
1 |
5 |
|
岔口镇 |
2 |
|
|
2 |
|
霞坑镇 |
3 |
|
|
3 |
|
溪头镇 |
1 |
1 |
|
2 |
|
璜田乡 |
2 |
1 |
|
3 |
|
桂林镇 |
3 |
|
1 |
4 |
|
雄村镇 |
1 |
1 |
|
2 |
|
北岸镇 |
1 |
|
|
1 |
|
金川乡 |
2 |
|
|
2 |
|
富堨镇 |
2 |
1 |
|
3 |
|
小川乡 |
1 |
|
|
1 |
|
深渡镇 |
1 |
|
|
1 |
|
杞梓里镇 |
6 |
|
1 |
7 |
|
三阳镇 |
3 |
|
|
3 |
|
许村镇 |
1 |
|
|
1 |
|
上丰乡 |
1 |
|
|
1 |
|
森村乡 |
1 |
|
|
1 |
|
新溪口乡 |
1 |
|
|
1 |
|
郑村镇 |
1 |
|
|
1 |
|
昌溪乡 |
1 |
|
|
1 |
|
合计 |
50 |
6 |
4 |
60 |
|
附件3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22年)
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人证号 |
|
||
经济状况 |
□ 1.低保户 □ 2.家庭经济困难 |
||||||
医保情况 |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民政医疗救助 □ 3. 其他医疗保险 □ 4.无医疗保险 |
||||||
社保一卡通账号 |
开户行: 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4 省民生工程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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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 县(市、区) 乡镇(街道) 2022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 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账号 |
是否一卡通发放 |
经济状况 |
备注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注:此表一式两份,县、乡镇各一份。备注 |
|
|
|
附件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______市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儿童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民族 |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
监护人姓名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残疾类别 |
|
医疗机构临床诊断评估情况 |
|
||||
康复需求 |
□手术矫治 □配置辅助器具 □康复训练 |
||||||
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原建档立卡家庭 □特困供养 □孤儿保障 □其它家庭 |
||||||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残 联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区)残联审批意见 |
同意救助项目: □____ 手术,救助限额_______元,手术医疗报销后据实救助; □实施康复训练_____月,救助限额_______元; □ 配置______辅助器具,救助限额_______元。 审批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______市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
残疾人证或 身份证号 |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年 月 日 |
|||||||
监护人银行账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 号: |
|||||||
儿童户籍地 县(区)残联 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计划康复 起止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有效□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专家考核评估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歙政人〔2022〕9号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徐国友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徐国友同志兼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2022年3月24日
2022年2月份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反馈数) |
||||||
|
|
|
|
|
|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累 计 完成数 |
上 年 同期数 |
同比增幅 (%) |
备注 |
去年同期增幅 |
地区生产总值 |
万元 |
|
|
|
季度报表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万元 |
|
|
|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8.8 |
|
35.60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7.53 |
98.28 |
-0.75 |
|
8.90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25665 |
22911 |
12.0 |
|
18.0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76049 |
73845 |
3.0 |
|
-8.1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19.0 |
|
64.2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12.30 |
|
29.0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
季度(全口径)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万元 |
11472 |
17899 |
-38.0 |
|
67.2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
|
|
|
60.8 |
外贸进出口总值(2021年全年) |
万美元 |
|
|
|
外贸口径 |
|
外贸出口(2021年全年)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114300 |
99400 |
15.0 |
|
69.9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40700 |
18500 |
120.0 |
|
42.3 |
旅游总收入 |
万元 |
|
|
|
季度报表 |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
|
|
|
|
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
|
|
|
|
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
|
|
|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22023 |
22876 |
-3.7 |
|
57.4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2483 |
13516 |
-7.6 |
|
94.8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万元 |
3843993 |
3475658 |
10.6 |
|
13.7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3046406 |
2711630 |
12.3 |
|
13.1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万元 |
2885806 |
2545602 |
13.4 |
|
16.9 |
|
|
|
|
|
|
|
注:1、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数按现价计算,增幅按可比价计算; |
|
|||||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幅待市反馈后才为定案数,本表数字为初步统计数。 |
|
|||||
3、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按季统计,生产总值季报数须经市统计局评估。 |
|
|
||||
4、固定资产投资为500万元以上的城镇、农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