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2期(总第54期)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门文件
歙县“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晓阳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方礼正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1年1-11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政办〔2021〕26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精神,提升我县品牌建设和创新能力,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歙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政府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二、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本县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非法人组织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三、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10万元、1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新获得马德里商标等国外注册商标的,奖励2万元。新获批本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使用的,奖励1万元。
2.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食品生产园区(包含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4.新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5.通过PCT申请获得的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并运用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知识产权专员为本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件。
6.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7.对新获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优秀企业(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一次性奖励金额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括贯标辅导、咨询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8.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件;运用年限达10年、13年、1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每件0.5万元、1万元、2万元。
9.对企业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纳入本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数),每件给予 0.5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的贷款贴息(同一发明专利只限享受2次质押贴息和补助)。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奖励1万元/笔。
10.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500元经费补贴。
(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
11.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12.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究经费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依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向有关单位按时提出申请,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本政策中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县本级预算全额安排)由县本级预算安排,与市政策中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包含市级相关扶持政策奖补资金。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歙政办〔2021〕24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五条 决策事项在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形成决策事项草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示,以书面转办单形式通知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通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收到转办单后应尽快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事项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文本及其对照表;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情况;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转办单后应及时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联系,督促其报送送审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要求其补充和完善送审材料。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收到要求补充送审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材料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视情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查所需材料如需补充和完善的,审查时限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同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事项草案时,可以邀请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决策事项前期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者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县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外聘法律顾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或者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送审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对负有责任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歙政〔2015〕1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歙政办〔2021〕27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参评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奖总数各不超过2家(人)。增设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不设提名奖),授奖数一般不超过当届申报组织总数的30%(当届申报各类组织总数不满10家的,则提名奖授奖数不超过2家)。当届申请组织或个人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在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解决重大社会和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及上述组织中的个人积极申报。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理论实践水平,共同积极争创黄山市、安徽省以及中国质量奖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歙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处于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重视组织质量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八条 歙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公示(候选)名单。
第九条 歙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务,评审工作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拟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负责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各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县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依托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和专家评审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向歙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公示(候选)名单;
(六)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七)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歙县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被评审组织(个人)确认;
(三)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各奖项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对申报个人奖的评选标准,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评选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织培育、当届计划安排、启动申报、发布公告、申报培训、自评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候选提名、媒体公示和审定批准。其中: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当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培训。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邀请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对相关组织(个人)开展集中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歙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组织(个人)的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由其组织各相关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个人),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得分。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高于500分的组织(个人),结合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得分。现场评审得分即为该组织(个人)的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候选提名。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按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最终得分须高于600分)、个人奖和提名奖组织(最终得分须高于550分)的候选名单,提交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媒体公示。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表决通过的拟授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的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如反馈意见中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属实,不应获得奖励资格的,则直接取消,空缺名额不补。核实结果应函告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被调查组织(个人),并形成调查报告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个人)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每家15万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每家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5年,第5年需再次提出申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3年,次届可再次提出申请。个人奖不设有效期。
获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重新授予奖牌和证书,不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重新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申报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每届5万元)纳入评审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撤销获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公开通报,且在撤销之日起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停止宣传获奖荣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开通报,且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意欠薪案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内容。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个人)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咨询服务活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有异议的,或者发现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提出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歙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办〔2015〕26号)同时废止。
歙县“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歙县“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黄山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同时展望2035年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远景目标,是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
第一章 推进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才优先、民生为本,将促发展与惠民生相结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创新,推动“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多个领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就业创业形势持续稳定。就业优先战略深入实施,全县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积极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和疫情等影响,铸就“就业春风行动”“就业服务直通车进社区”“人社服务专班”等就业亮点品牌,强化“2+N”招聘制度落实,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和“四进一促”活动,就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岗位需求信息发布实现县、乡镇二级联网实施更新。持续推进就业脱贫工程,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退捕渔民等重点群体保持就业稳定。创业扶持力度逐步加大,积极组织新创企业参加市级创业大赛,带动全县创新创业热潮,大众创业不断加快推进。5年新增就业人数达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2020年获第三届全省就业先进集体,受省政府表扬激励。
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全民参保计划深入实施,社会保险领域各项改革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丧葬抚恤制度及“同舟计划”二期有效实施。城乡居保精准扶贫工作深入推进,调整降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率和实施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和运行成本,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6.39万人、2.13万人、2.32万人、15.69万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金监管机制不断健全。
人才支撑作用充分彰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两高”人才队伍及平台建设不断强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5年间,全县1人获批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5人被批准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1家单位获批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选拔产生2批30名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5名市级拔尖人才。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共认定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4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3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家、国家级大师工作室1家。连续举办3次职业技能大赛,积极参与省、市竞赛。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每年位居全市前列。
人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工作全面推行。截至“十三五”末,实行聘用制人员6401人,全县公开招聘人员985人,制度实施面达100%。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改革等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确定工作顺利完成,国家及省工资政策有效落实,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绩效工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基本建立。
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领域机制不断创新,国企薪酬改革和居民增收强力推进。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逐步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基本建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不断深入。仲裁院标准化建设有序推进,“互联网+调解”服务深入推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力度切实加大。围绕部门联动密集执法、欠薪问题突出治理、严查拒不支付案件三个工作重点发力,要案督办、根治拖欠领导小组机制完善,支付监管、失信惩戒、宣传教育三大平台建成,保障工资支付规定有效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7、2018年获得全市A级通报表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卷2016、2018年获市级优秀执法案卷。
公共服务能力稳步增强。“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持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事项全部实行“一网通办”,整合完善人社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窗综合办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加大,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实体和信息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金融社保卡功能拓展服务取得重大突破。“融杭接沪”工作不断深化,签订并实施杭州市下城区•黄山市歙县人力社保领域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德清歙县劳务合作协议等,联合开展系列专题活动,围绕就业创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人事人才、和谐劳动关系、社保卡应用六大领域逐步推进全方位共建共享。
“十三五”时期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显著成就,为“十四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栏1 “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
|||
指 标 |
“十二五” 基数 |
“十三五” 规划目标 |
“十三五” 完成数 |
一、人才队伍建设 |
|||
1.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
- |
0.5 |
0.55 |
2.技能人才总量(万人) |
0.8 |
1.3 |
1.6 |
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万人) |
0.25 |
0.35 |
0.4 |
二、就业 |
|||
3.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
[2.2] |
[2.4] |
[2.6] |
4.城镇登记失业率(%) |
3.89 |
<4.2 |
2.79 |
三、劳动关系 |
|||
5.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
95.5 |
>90 |
96 |
6.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 |
- |
>60 |
89 |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 |
99 |
>92 |
100 |
8.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结案率(%) |
100 |
>95 |
98 |
四、社会保障 |
|||
10.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88 |
>90 |
96 |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5 |
>95 |
- |
12.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
1.77 |
2.2 |
2.32 |
13.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
1.48 |
1.89 |
2.13 |
14.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
1.73 |
1.76 |
- |
15.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 |
69 |
90 |
95 |
注:1.[ ]内为5年累计数。 2.受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等2项指标不再统计“十三五”完成数。 |
第二节 “十四五”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县发展进入新阶段。融入杭州都市圈、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新歙县,既为“十四五”时期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提升提供了支撑,也指明了方向。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十四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不稳定不明确因素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深远,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我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在长三角区域中产业能级和城市能级较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支撑不足等等导致就业压力增加,社会保障水平提升需求加大,劳动关系更趋复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重要的民生部门,肩负着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双重使命。要深刻认识“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目标新任务,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适应经济新常态,牢记责任为民生,奋力推进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根本目的,坚持惠民生与促发展相结合,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形成更稳健更合理的城镇居民增收格局,健全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造就规模更大素质更优的人才队伍,构建更和谐更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更均等更优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新歙县作出贡献。
基本原则:
坚持以服务大局为根本。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部署,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能作用。
坚持以人民至上为中心。以促进人的发展、完善人的保障、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权益为中心,积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体系,面向人人提供标准统一、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推进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核心。充分衔接“十三五”,顺应一体化发展需求,牢固树立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定不移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不断开拓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举措和服务方式,催生新发展动能,服务我县经济转型升级。
坚持以依法行政为基本。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各类群体合法权益。
坚持以统筹协调为重点。全面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增强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促进政策、服务以及资源配置的衔接平衡,推进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
第四节 主要目标
2035年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远景目标。展望2035年,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高质量、充分、公平就业,保持较低的失业水平。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制高效运转。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健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格局全面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优质高效。
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十四五”期间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就业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强化就业优先目标导向,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做到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十四五”期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不低于1.8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城镇居民增收稳健合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与全市差距明显收窄,增长高于全县经济增长、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
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公平持续。社会保险改革深入推进,法定人群全覆盖持续稳定,待遇调整机制规范健全,统筹层次、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到“十四五”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2.2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3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技术技能人才队伍更加壮大优质。努力实现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更加完善,质量明显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更加优化。到“十四五”末,全县新增专业技术人才0.3万人,新增博士后工作站1家,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0.5万人。
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共建共治共享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积极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展不断深入,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坚定有力。“十四五”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2%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结案率达到96%以上。
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以标准化、精准化、信息化推进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显著增强。到“十四五”末,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42万人。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建设为契机,加快人社领域“融杭接沪”步伐。
专栏2 “十四五”期间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
|||
指 标 |
“十三五”基数 |
“十四五” 目标 |
属性 |
一、就业 |
|
|
|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
0.38 |
[1.8] |
预期性 |
2.城镇调查失业率(%) |
— |
5.5左右 |
预期性 |
3.城镇登记失业率(%) |
2.75 |
4.5以内 |
预期性 |
4.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次(万人次) |
0.4455 |
[0.86] |
预期性 |
5.其中: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人次(万人次) |
— |
[0.53] |
预期性 |
二、城镇居民增收 |
|
|
|
6.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35447 |
增速高于经济增长 |
预期性 |
三、社会保障 |
|
|
|
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6 |
96 |
预期性 |
8.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
32.23 |
32.23 |
预期性 |
9.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
2.13 |
2.18 |
约束性 |
10.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
2.32 |
2.33 |
约束性 |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新增结余用于委托投资比例(%) |
80 |
80 |
预期性 |
四、人才队伍建设 |
|||
12.专业技术人才增量(万人) |
[0.55] |
[0.3] |
预期性 |
13.博士后工作站增加数(个) |
[1] |
[1] |
预期性 |
14.技能人才总量(万人) |
1.6 |
2 |
预期性 |
15.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万人) |
0.4 |
0.5 |
预期性 |
五、劳动关系 |
|||
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 |
100 |
92以上 |
预期性 |
17.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 |
89 |
60以上 |
预期性 |
18.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结案率(%) |
90 |
96以上 |
预期性 |
六、公共服务 |
|||
19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万人) |
38.6 |
42 |
预期性 |
20.其中:申领电子社保卡人口覆盖率(%) |
10 |
30 |
预期性 |
注:[ ]内为5年累计数。 |
第二章 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围绕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这一根本任务,全力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开展就业政策落实跟踪服务,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继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一节 强化就业政策落实
将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和失业率列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完善就业创业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财政、货币政策,依托美丽中国先行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区和一流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重大宏观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全面落实有关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培养提升经济社会吸纳就业能力。引导新型就业模式,积极探索发展居家就业、远程办公等,支持“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不断扩大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空间。切实推进就业政策落实落细。
第二节 抓好重点群体精准就业帮扶
通过大数据比对,精准锁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广泛宣传引导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做好就业脱贫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接续,稳步开展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禁退捕渔民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率达70%以上。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支持残疾人、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把政策宣传、经办业务延伸到村(社区),使就业困难人员在家门口就能了解到政策,享受政策,实现就业。
第三节 持续推进创业扶持服务
把创业带动就业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创业政策,推进全方位公共创业服务。积极申报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强化创业创新团队和领军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浓厚创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体制机制,推广落实更为便捷的创业担保贷款服务。
第四节 完善就业失业兜底保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用足用活失业保险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扩大公益性岗位等托底安置。落实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助力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着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
第五节 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机制,常态化开展“2+N”主题招聘活动,有效提升公共就业经办服务水平。以“智慧就业”信息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加快就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慧化、便民化建设,基本建成以安徽公共招聘网黄山分站为中心的县、乡镇(社区)一体化信息化公共就业平台。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利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融入杭州都市圈契机,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节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徽匠振兴”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配合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培训组织实施机制,年均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720人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为培训基地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和名师带高徒,五年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100人次。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用足用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以促进就业为目的,持续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民生工程,面对企业新录用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逐步探索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节 积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全面宣传贯彻《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进一步拓展全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发展一批专业化、品牌化的本土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优化行业结构,努力使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人才队伍,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探索创新网络招聘等领域监管手段,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章 促进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强化促进城镇居民增收政策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落实,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有效助力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深入实施。
第一节 强化城镇居民持续增收政策落实
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城镇居民收入同步增长的决策部署。整合成员单位资源,建立完善促进城镇居民增收政策体系,研究出台新一轮促进城镇居民增收政策。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季度增收因素梳理和数据会商、定期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年度重点任务绩效评估、工作进展动态监测等促进增收保障制度,确保政策落实成效。多措并举,切实增加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不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第二节 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根据国家及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符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遵照国家及省市相关部署和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探索完善符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的绩效工资政策。结合推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等工作,以职业学校、重点高中学校等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切入点,研究我县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落实并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人才建设和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等工作,落实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推进工资网上审核,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为工资管理监督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第三节 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
持续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鼓励企业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办法,将工资分配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挂钩,定期开展企业薪酬调查,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职工工资水平。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水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
第四章 健全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
扎实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有效保障基金监管安全高效,努力加快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序衔接全国统筹。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待遇核发工作。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和提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规范个人账户计息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按部署适时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落实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推动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障制度体系。
第二节 推进全民参保深入实施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实际人群全覆盖。巩固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成果,持续加强数据动态管理和分析应用,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加强社保稽核,引导鼓励中小微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群体持续参保缴费的同时,聚焦脱贫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分类施策,着力提高断保人员的续保率。探索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建筑业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
第三节 落实待遇调整机制
继续落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和发放工作。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调待政策。保障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调整落实。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不断强化内控稽核,有效降低社保基金支付风险。切实做好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性保障,让特殊困难群众享有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兜底生活保障。落实工伤待遇调整机制,优化规范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设置。
第四节 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建立完善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相适应的基金监督体制。推动健全政策、经办、系统、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全面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强化信息化监管,健全基金常态化非现场监督机制。持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规模,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结余80%以上按部署用于委托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第五节 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
依托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拓展社会保险本地化应用服务。推动社保经办管理数字化转型,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模式。开展异地居住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域资格认证合作,加强长三角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合作。持续完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提升长效机制,落实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优化社保经办管理模式,整合经办资源,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效能。
第五章 壮大优质人才队伍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围绕歙县主导产业发展,强化“双招双引”、“四千工程”的深入实施,以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设为重点,持续优化歙县人才体制机制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加大“双招双引”力度,依托“四千工程”的深入实施,逐步建立与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相匹配的技术技能人才供求机制,打造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积极为技术技能人才搭建发展平台,促进产学研用对接。深化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健全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第三节 推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持续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认真落实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加大“四唯”清理力度,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共服务理念,简化职称和人才项目申报程序和材料,推进职称评审网上申报,提升专技人才信息化服务水平。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正向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持续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积极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研修活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规范办班培训和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扎实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推荐工作。加强诚信承诺体系建设,加大专家服务基层力度,为我县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节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以提升职业技能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技工学制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发扬徽州传统工艺传承,精心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黄山特色技能人才队伍。不断落实完善技能人才激励制度。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深入推行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动员、指导全县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工作,争取“十四五”末,全县备案的社会化鉴定机构达9个。通过积极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不断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基础支撑能力。推动形成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第四节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配套制度,抓好各项人事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完善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导向,将竞聘上岗作为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不断强化岗位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建设。根据上级部署,有序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位等级晋升制度,畅通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渠道,加大简化程序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人才。加强人事监督管理和服务,严肃查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法违规案件。指导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规范做好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培训、处分、申诉相关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第五节 强化表彰奖励评选
规范开展党中央国务院表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部委联合表彰以及省级市级表彰的推荐上报工作。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做好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程序,稳步推进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切实做实表彰奖励相关基础性工作,落实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第六章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精神”,加快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强化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一节 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继续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放月”“百名仲裁员服务千家企业”“企业用工管理帮帮团”等系列活动,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供劳动关系法律政策咨询,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维权。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职工提供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平台,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维护企业员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继续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总结交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一步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覆盖面,积极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拓展,全面提升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水平。
第二节 加强劳动仲裁基础建设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升仲裁员队伍专业素质,加强仲裁员的日常管理,优化仲裁调解工作队伍。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更好发挥仲裁和诉讼制度优势,形成合力,提高仲裁、诉讼的社会影响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思路,探索以强化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改革,建立起快捷、简便、高效、便民的仲裁办案新机制。加强仲裁办案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仲裁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从案件受理到结案,依法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仲裁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三节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效能提升
健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推动建立跨部门的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协同监管机制。深化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查、书面审查,提升网格化监管能力,创新服务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服务能力。持续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督办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探索新业态领域劳动权益维护机制。推进智慧监察系统建设,构建多部门联合欠薪预警监控网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培训和装备配备,提升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第四节 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帮助农民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参与就业创业,鼓励在外务工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形成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营造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围绕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对接,切实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法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联动长三角家庭服务业一体化联盟,争取构建一批拥有良好品牌信誉的家庭服务企业。积极推动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更好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第七章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发展均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信息化,不断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深度融合。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和作风效能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人社系统干部队伍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和工作效能。
第一节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以标准化、精准化、信息化推进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整合,推行公共服务事项综合柜员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普惠便捷。依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和一体化的 12333 电话智能服务系统,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应上尽上”,推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电子地图”,推行“7×24 小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形成电话、网站、移动应用、短信等多渠道联动的精准服务体系。按部署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字大脑”建设,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档案、远程认证、生物特征识别等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系统整体安全防护能力。切实保障不同群体、区域和城乡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节 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深度融合
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区域制度统一、质量水平有效衔接,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发展均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制。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融杭接沪”步伐。紧紧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和谐劳动关系等领域,明确共建方向、组织专项活动,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实现全方位、深层次共建共享。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务事项数据目录编制,深入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数据融通。扎实推进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公共服务功能改造升级,依托市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程,为建立居民服务、实现多方面民生服务“同城待遇”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全面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动态调整政务服务清单和权责清单。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加强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的行政应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维护各类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切实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作风效能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发挥局党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作用。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三查三问”制度化,确保各项政策部署落地落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和行风建设,深化“练兵比武”,积极开展“人社业务我来讲”等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平台、经办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把业务经办、作风养成、礼仪规范、服务宗旨等作为培训重点,开展一专多能训练,不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深入践行“三严三实”,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加大对重要领域、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考试、基金、大额资金使用和选人用人等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坚决严肃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新闻发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舆情监控,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不断提高干部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五节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
接续做好就业脱贫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针对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专员作用,立体化推进“2+N”招聘活动,依托劳务输出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转移就业、各类就业载体促进就近就地就业,集合公共服务,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重点推动发展乡村产业吸纳就业,推动项目建设促进就业,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强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帮扶车间、帮扶基地载体吸纳,积极开发适合行动不便但有部分劳动能力,以及不能外出等困难群体的居家就业岗位。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基层特岗等基层成长计划,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服务乡村振兴事业。
第八章 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带动
坚持重点工作项目化、项目推进清单化、清单落实责任化,以6项工程21项计划的实施推动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就业创业促民生工程
全方位招聘服务计划。精心打造“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品牌,同步完善“2+N”主题招聘平台建设,逐步完善线上招聘平台,力争每年举办100场左右的招聘会。以企业招工定制服务、用工定制培养计划、人才招引计划、“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四进一促”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等重点项目为抓手,精细化落实招聘计划,全方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助力企业发展计划。多措并举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及阶段性援企稳岗政策的有效落实,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落实各项就业和社保补贴,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小微企业开发更多岗位吸纳就业。
创业培训计划。拓宽培训渠道,提升创业培训可获得性,提升创业培训针对性,持续提升创业培训成效。优化创业服务供给,满足本地创业者个性化创业服务需求,有效服务创业创新工作。
第二节 社会保障提升工程
新就业形态群体参保计划。依托省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网上参保登记等一系列便捷服务。深入实施“同舟计划”二期,提高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影响力,持续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工程建设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社保基金风险防控计划。强化专项检查和警示教育,全面推动社会监督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坚持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对社保基金的审计,促进监督常态化。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侵害基金安全行为,坚决守住社保基金安全底线。
第三节 徽匠振兴暨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徽匠振兴”计划。依托政策先手布局,树立技能强县新路径,围绕建筑、园艺、装饰等传统特色优势项目,强化现有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落实,谋划完善技能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力争每2年建设2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人才总量持续增长、结构不断优化,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歙县特色技能人才队伍。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面向脱贫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专业就业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十四五”期间,年均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0.25万人次以上。探索创新培训方式,研究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入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效增加技能人才培养供给。严格执行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条件和程序。
第四节 人才集聚工程
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每年组织0.6万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积极举办高研班,为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积极推进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新建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家。积极为专业技术人才搭建科技攻关、产业孵化、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素质提升有效载体。
事业单位人事工资规范管理计划。规范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岗位转换、竞聘上岗、聘期考核等各项工作。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关行业、重点领域改革中的工资待遇相关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表彰奖励申报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等工作。强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事业单位人事工资规范管理水平。
人事考试安全提升计划。全面分析研判当前形势下人事考试工作面临的难点堵点。不断加强标准化、信息化考点建设,扩大高新科技防作弊手段使用范围和力度,深化人员培训,提升整体素质。严格按照要求推进人事考试业务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能转变,扎实推动落实,强化监督管理,为广大考生提供便捷、优质的人事考试服务。
技能人才“徽聚百工”行动计划。出台《黄山市企业招工市外大中专毕业生招引计划》和《黄山市企业招工校企定制培养计划》,聚焦全县主导产业企业用人需求,推动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技能提升全链条保障,发挥安徽行知学校、歙县现代职业学校作用,通过“企业提出需求、学校定向培养、政府给予奖补”的方式开展定制化培养。落实市外高校、职业院校等毕业生来歙就业补贴,鼓励本地职业院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持续引进和培养技能人才在我县就业创业。
第五节 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工程
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提升计划。巩固工业园区“十三五”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成果,拓展工业园区企业创建活动覆盖范围,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面设立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
“和谐同行”提升行动计划。指导全县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成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评价确认标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一步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覆盖面,全面提升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水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提升计划。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统一的信息化仲裁院、数字化仲裁庭,推动数据信息互通互联,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建设提规模、升层次、全覆盖。
根治欠薪行动计划。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抓实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根治欠薪工作领导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推进“智慧黄山”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系统和在建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扎牢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笼子。持续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分类监管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用工责任。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实施联合惩戒。继续组织开展夏冬两季根治欠薪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欠薪案件、欠薪人数、欠薪金额稳步下降。
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升计划。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城镇居民收入同步增长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管理。
第六节 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工程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推进计划。按部署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全力加快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发行,加强社会保障卡机构队伍建设,提升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融杭接沪”和“长三角一体化”共建计划。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深化与杭州都市圈和长三角城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政策协同、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共建,提升异地公共服务便捷度。联动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持续提升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便利化水平,不断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合作,完善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案件协查合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安全提升计划。稳妥做好网络和信息保障安全,确保各项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切实增强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安全防护强度,配合整体安全规划和落地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切实提高系统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自身能力综合提升计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着力综合治理和信访维稳,加强阵地管理和舆情管理。加大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常态化开展“练兵比武”“干部职工人人讲”等活动,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持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任务艰巨,必须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完善保障措施,努力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一节 明确规划实施责任
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分工负责机制,分解规划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规划计划衔接机制,依据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期间年度工作计划,通过计划执行逐年推进规划目标任务完成。
第二节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完善与规划实施相匹配的预算安排机制,新增和调整财力优先保障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和项目实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资金投入,支持重大项目实施,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正常运转,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第三节 提升监测分析评估能力
建立规划执行监测机制,科学设定监测指标,适时开展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监测分析评估工作体系,加快提升统计调查分析能力,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支撑。
第四节 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增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社会各界对规划战略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举措、重点工程的认知,营造关心规划实施,积极参与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尊重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展现规划实施成就,促进规划各项措施目标落地见效。
歙政人〔2021〕20号
歙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晓阳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江晓阳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免去:
程云明同志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2021年12月17日
歙政人〔2021〕21号
歙县人民政府
关于方礼正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方礼正同志任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副主任。
2021年12月17日
2021年1-11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备注 |
去年同期增幅 |
|
地区生产总值 |
万元 |
|
|
|
季度报表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万元 |
|
|
|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15.2 |
|
2.10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
92.17 |
|
|
-2.69 |
一般预算收入 |
万元 |
183216 |
166080 |
10.3 |
|
0.2 |
#地方财政收入 |
万元 |
128978 |
111732 |
15.4 |
|
0.0 |
财政支出 |
万元 |
332437 |
347260 |
-4.3 |
|
1.5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12.2 |
|
13.50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0.3 |
|
8.80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
全口径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71539 |
62220 |
14.3 |
-2.7 |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
6180 |
|
|
6.8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外贸口径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822789 |
708690 |
16.1 |
|
13.3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
298300 |
|
|
93.2 |
旅游总收入 |
万元 |
|
|
|
季度报表 |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
|
|
|
|
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
|
|
|
|
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
|
|
|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26003 |
107533 |
17.2 |
|
-1.9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78685 |
68866 |
14.3 |
|
-3.2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万元 |
3580075 |
3285296 |
9.0 |
|
12.5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2757469 |
2468784 |
11.7 |
|
13.6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万元 |
2813686 |
2476723 |
13.6 |
|
18.7 |
|
|
|
|
|
|
|
注:1、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数按现价计算,增幅按可比价计算; |
|
|||||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幅待市反馈后才为定案数,本表数字为初步统计数。 |
|
|||||
3、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按季统计,生产总值季报数须经市统计局评估。 |
|
|
||||
4、固定资产投资为500万元以上的城镇、农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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